以案说法||离婚后,男方父亲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其婚前支付的购车款?

2024-06-08 21:43   山东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陈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硕士

彩礼即婚约财产,是我国传承数千年的重要民间习俗。在缔结婚姻的实践中,男方基于家庭整体财产的观念,通常愿意以家庭为单位支付彩礼。那么婚前男方家庭为给女方购买车辆而支出的款项是否构成彩礼?双方离婚后,男方家庭主张购车款为借款而要求返还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以下将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之。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叶有双、邱润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来源: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2民终810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8日,邱润霞(被告、被上诉人)与乳源新林通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后叶秋明(原审第三人)持其父亲叶有双(原告、上诉人)的银行卡支付购车款12万元并于持卡人签名处签名“叶有双”。购买车辆登记在邱润霞名下,并用于叶秋明与邱润霞婚后共同使用。2020年7月30日,叶秋明与邱润霞登记结婚。2022年6月17日,两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2022年6月27日,叶有双以邱润霞婚前向其借款购车为由诉至法院。叶秋明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刷卡支付购车款系叶有双授权。

一审判决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叶有双在诉讼中只提供了叶秋明持其银行卡向乳源新林通公司转账的刷卡记录及银行流水,且其授权叶秋明刷卡付购车款时亦未明确具体金额,也未要求邱润霞出具借款凭证,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叶有双无任何证据显示其与邱润霞对涉案借款有协商的过程及达成借款合意,故叶有双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邱润霞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判决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邱润霞与叶有双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本案中,叶有双以相关的支付凭证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而邱润霞以《刷卡回执》和《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抗辩称案涉12万元系叶秋明对其进行婚约的彩礼赠与行为,叶有双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但从叶有双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未完成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故叶有双请求邱润霞归还借款本息,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典型案例或做法

案号


裁判立场


倪某与卞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倪某与被上诉人卞某自2008年相识、恋爱,2010年左右同居生活。2014年,上诉人用其父母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449024元,以被上诉人卞某的名义购买宝马轿车一辆。上诉人买车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与上诉人在该阶段和被上诉人谈婚论嫁有直接的关系。故该购车款属于广义上的彩礼范畴,并且数额巨大,与一般恋人之间小数额的现金或物品赠与有明显的区别。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婚约关系后,该彩礼应当予以适当返还。

黄小青、肖改灵民间借贷纠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黄小青在有8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与肖改灵的儿子姬进宁订立婚约。同年6月7日,肖改灵将16万元现金给付黄小青,次日,黄小青、姬进宁登记结婚。2019年7月25日,黄小青向肖改灵出具借条一份,次日,黄小青和姬进宁协议离婚。上诉人黄小青在借据上签字确认,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被胁迫、被拘禁的情况,应视为其对借贷关系的认可;故综合借据、证人证言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被上诉人肖改灵给付上诉人16万元中的8万元系借款。原审中上诉人黄小青单方陈述称其系彩礼,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刘应学、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再125号民事判决书


刘应学对于案涉17万元项系宫云山提供的用于双方子女结婚所用的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此时,宫云山应就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案涉款项发生在双方子女结婚登记后办理婚礼前,宫云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案涉款项外其为双方子女的结婚事宜还有其他花费,也未能就其与刘应学、王玉明就借贷合意等事实的确立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举证据的情况,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民间习俗,本院认定案涉17万元款项系宫云山提供的用于其与刘应学、王玉明双方子女结婚花费。宫云山主张本案系借贷关系依据不足。

四、法理分析

婚前,叶有双作为男方的父亲为给女方购买车辆而支付了款项,叶秋明与邱润霞离婚后,叶有双以邱润霞婚前向其借款购车为由诉至法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购车款的性质为彩礼还是借款?离婚后,叶有双作为男方父亲、购车款所有人,能否要求邱润霞返还该款项?以下将具体分析之。

首先,叶有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案涉购车款为借款。《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叶有双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而邱润霞以《刷卡回执》与《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抗辩称案涉款项系叶秋明对其进行的婚约彩礼赠与行为,已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叶有双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从叶有双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其并未完成前述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民诉解释》第90条、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叶有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案涉购车款为借款。

其次,案涉购车款应认定为彩礼。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彩礼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认定通常有4个特征:一是习俗性,即当地习俗中存在关于支付彩礼的习俗;二是给付性,即须是已经给付的财产;三是针对性,即彩礼须给付给婚约特定主体、是针对婚姻成就所举行的一种仪式;四是金额性,各地区根据地方实际,对于过小金额不认为是彩礼。一方面,本案所涉款项符合彩礼的特征:其一,该款项用于邱润霞购买车辆,而所购车辆登记在邱润霞名下,即财产已给付;其二,购车款发生在邱润霞与叶秋明恋爱期间,且不久后,二人就登记结婚,即该款项的支出是针对婚姻成就而为的给付;其三,12万元的数额构成较大金额。另一方面,虽然案涉购车款实际来源于叶有双,但款项的支付过程均系叶秋明独自完成,叶有双并未参与且叶秋明也从未向邱润霞告知案涉款项的来源,邱润霞有理由相信叶秋明是使用其自有资金。此外,在民间习俗中,男方基于家庭整体财产的观念以家庭为单位支付彩礼亦为常态,本案,叶秋明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其刷卡支付购车款经过叶有双授权。综上,结合民间习俗,可以认为叶秋明支付款项系针对婚约成就而进行的彩礼赠与行为。

最后,案涉购车款亦不满足彩礼返还的条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叶秋明与邱润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也不存在案涉购车款的婚前给付导致叶秋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不满足彩礼返还的条件。

综上所述,叶有双作为男方父亲、购车款所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购车款为借款,不能以借款之名要求邱润霞返还。案涉购车款宜认定为彩礼但并不满足彩礼返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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