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清值:宪法宣传教育的两种基本类型及其互动

文摘   文化   2024-11-01 19:08   湖北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谭清值


目次


引   言


一、理解宪法宣传教育的两种视角


二、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理论架构与实践样态


三、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理论架构与实践样态


四、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


五、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政法合奏曲”的优化


结   语


内容摘要


从1985年国家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宪法宣传教育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轰轰烈烈开展,并已经取得了诸多良好实绩。立足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属性,宪法宣传教育包涵政治型和法律型两种基本类型。从宣传教育的体制、对象、方法三个方向依次考察,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理论架构分别是:坚守“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把握“全体人民”以及宪法文化的时空与仪式建构;从三个相同方向剖析,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架构呈现为:遵循“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激活“基本权利主体”以及普及基本权利常识。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是宪法整合、国家整合的重要环节。为了持续增进宪法认同,可以从两个方向着力优化:一是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二是协调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关键词


宪法宣传教育 普法 宪法文化 宪法认同 国家整合

引 言

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侧面,是普法的首要工作,对树立宪法权威、增进宪法认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适时提出:“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目下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特别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反观实践,宪法宣传教育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轰轰烈烈开展,并已经取得了诸多良好实绩。那么,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呈现为一幅什么样的图景,在理论上又如何理解这一现实图景呢?

梳理既有成果,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研究:一是较为系统描画宪法宣传教育的体制机制。其总体呈现为,党领导、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宪法宣传教育。但是,当前的现实描画尚显粗疏,有待深描。二是选取特定视角考察宪法宣传教育。例如,以调查问卷方式调查北京地区高校宪法教育状况,如有将近一半的大学生表示其接受的思政课中很少或根本没有涉及宪法知识。再如,以《人民日报》四十年来标题含“宪法”及相关术语的刊文为窗口,围绕“宣传教育什么”和“怎样宣传教育”两个问题刻画党报宪法宣传教育的经验。特定视角的刻画,有助于深入把握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

本文力图为理解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提供一个智识框架,揭示宪法宣传教育运作中的深层次逻辑,继而为其有力、有效开展提供可行的行动方案。哲人培根说:“实验家像蚂蚁,只会采集和使用;推论家像蜘蛛,只凭自己的材料来织成丝网。而蜜蜂却是采取中道的,它在庭园里和田野里从花朵中采集材料,而用自己的能力加以变化和消化。” 足见,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均有自身的局限所在。本文既注重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观察与梳理,又关切其实践背后的宪法认同、国家整合等理论,正是致力于像蜜蜂一样采集花粉,并经过自身加工而酿造“宪法宣传教育基本类型”的蜜汁。

一、理解宪法宣传教育的两种视角

宪法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政治现象。换言之,宪法不仅是法律的法,还是政治的法。施米特将宪法区分为“宪法核”和“宪法律”,这可以较好地释明宪法的双重属性。“宪法核”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决断,通过制宪权主体,政治统一体为自己作出了这一决断。“宪法律”并不包含宪法的本质,它必须依据“宪法核”才有效力,必须以“宪法核”为其先决条件。甚至一切作为规范性规定而存在的法律,都需要有一个先于它们的政治决断,这样才能获得其最终效力。更进一步,要把握“宪法核”或宪法本质,就必须将国家视为一个既存的政治统一体。宪法本质上是一种存在的政治现象,该政治现象本身塑造了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的存在。因此,一般而言,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甚至强于它的法律性。

由于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属性,针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实践亦将呈现出该双重属性。有鉴于此,完全可以从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视角分别考察、理解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在此两种视角之下,将其依次凝炼为“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该两种类型是宪法宣传教育的基本类型,因为“政法”的双重属性在宪法本质上具有基础、普遍的意义,甚至也是理解当代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标识性概念。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将宪法视作政治性文件,重在宪法规则、原则、价值等观念知识层面的政治化宣讲传播,具体内容表现为“尊崇宪法”“学习宪法”。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与“价值治理”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所谓“价值治理”,即“通过价值实现治理”,在国家治理中是指政府(包含党和国家机关)作为治理主体,通过价值观生产和价值动员整合机制,对包括政府自身在内的组织、市场、社会实施的一种公共治理行为。与相对刚性的“硬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相比,价值治理强调从“强制性”向“共识性”理念的转变,倾向于一种精神的、无形的、柔性的“软治理”。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可以理解为一种宪法价值治理,它的直接功能目标指向政治统一体的构筑与统合。

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将宪法视作“高级法”的法律性文件,意在“合宪”“违宪”等行为方法层面的宣讲传播,具体内容表现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等宪法实施活动。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功能目标,旨在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国家机关权限冲突、基本国策实施三个方面供给可资援用的行为方法。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能够积蓄起宪法有效实施的伟大力量。恰如彭真在作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报告时指出:“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当代中国宪法具有复合的三重结构,第一重结构是基本权利规范,第二重结构是国家机构规范,第三重结构是基本国策规范。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直接服务于宪法三重结构规范的有效实施,并发挥三者的规范作用。不过,作为第一重结构的基本权利规范是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核心所在。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具有不同的主导逻辑。马克思曾经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但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相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宪法可被视作规范性的理论。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背后的主导逻辑,表现为宪法的观念知识向人民普及。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背后的主导逻辑,主要是指作为制宪主体的人民将宪法用起来,特别是运用宪法维护其基本权利。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属于马克斯·韦伯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是片面地突出个别现象联合在一个自身一致的思想图像之中。这种思想图像因其概念的纯粹性不可能存在于任何经验之中,它是一个乌托邦。任何国家的宪法宣传教育不可能单纯地表现为政治型,也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律型,而是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二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理论架构与实践样态

从宣传教育的体制、对象、方法三个方向探究,可将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架构依次凝炼为:坚守“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把握政治上的“全体人民”以及系统建构宪法文化。在该三元理论架构下,除了较为全面刻画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实践样态外,亦在适当的地方予以学理评析。


(一)坚守“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


当代中国的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体制,集中表现为一种“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主导”模式是相对于“社会主导”而言,具体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划、组织、开展等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扮演着绝对重要的角色。在央地关系的结构中,“自上而下”模式是相对于“自下而上”而言,主要是指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中央规划、安排而有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层层动员、层层检查、层层评估是“自上而下”模式的重要实践特征。
宪法宣传教育的“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具有宪法、法律的规范支撑。根据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法制教育等各类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法制教育”当然包含宪法教育。从1991年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该类决议不间断地形塑、强化宪法宣传教育的“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譬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在“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栏指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而且“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宪法宣传教育,仍然遵循“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根据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从“一五”普法规划以来的实践,可以生动说明宪法宣传教育“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的现实特征。宪法宣传教育体制与国家普法体制具有同构性。从历史视角看,常规化、制度化的宪法宣传教育始于1985年,当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同意实施“一五”普法规划,至2021年已经开始施行“八五”普法规划。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 2025年)》为例,该规划在“加强组织领导”栏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把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五年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到2023年“宪法宣传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了《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印发省级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机关,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以上展示的规划安排、工作方案,让“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的特征更为聚焦、显性。
“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同当前国家权力的纵横结构关系是相适应与协调的,但该模式亦存在利弊之争。“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能够有效整合各类的宪法宣传教育资源,并能够快速采取行动,以取得较好的效应。然而,该模式容易疏忽宪法宣传教育过程中公民的真实需求,从而容易使得公民接受宣传教育变成一项任务。


(二)把握政治上的“全体人民”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旨在让宪法把握“全体人民”,而非“部分人民”。换言之,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对象的逻辑表现在:宪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人民,在政治要求上宪法应当走进千家万户。此逻辑相信,“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因此,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必然将每个人纳入政治上的关照与考量。
把握“全体人民”的宪法宣传教育,在实践中已经较为规范化地铺展开。从2018年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可见,它要求“推动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开展‘宪法进万家’活动,推动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再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了《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该方案在“工作安排”栏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国重点活动安排,组织开展实效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宪法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宪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等”。根据前述通知要求、工作方案,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各样的宪法把握“全体人民”的实践活动。
把握“全体人民”的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兼具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宪法宣传教育面向“全体人民”,契合作为政治法的宪法的政治属性,是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主导逻辑的必然延伸。在宪法宣传教育中“一个都不能少”,是当代中国宪法的政治期许。与此同时,只有宪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把握政治上的“全体人民”,才能够切实地完成“全体人民”的政治统合,真正形塑与巩固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


(三)系统建构宪法文化


宪法文化有中西之别。文明与文化不同,文明是一体的,文化是多元的。文明若有冲突,表现为历时性的“新旧”冲突。文化冲突则表现为共时性的不同区域的人类群体之间的差异。在文明与文化的区辨之下,宪法文化是扎根于本国宪法规范,并由此生发出的一种国人普遍遵循的观念结构与行为习惯。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方法,特别注重中国宪法文化的时间、空间以及仪式建构。
宪法文化的时间建构实践,主要聚焦在国家宪法日的设定。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可见,我国设置国家宪法日,从党的政策上升为了国家立法。实际上,其他国家亦有设立宪法日的实践。如美国从2005年始,将每年的9月17日确立为宪法日。任何一项制度的施行、一道法令的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的文化土壤。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宪法文化,培育全社会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
宪法文化的空间建构实践,主要表现为与宪法宣传教育相关的基地、馆室、公园、广场等空间的建设。通过梳理全国普法办2018年以来公布的四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名单,基地冠名包含“宪法”的共计8个,分别是“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苏州市宪法宣传教育馆、北京市顺义区宪法广场、辽宁省锦州市宪法广场、上海市宪法教育馆、江苏省南京宪法公园、福建省宪法宣传教育馆、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宪法主题广场。后6个基地均是第四批的“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除了前述精心遴选的全国基地,全国各地建设了大量的宪法主题公园、宪法广场、宪法宣传教育馆。国家建构的宪法文化空间,成为了培育和养成宪法文化的最重要的物理载体。
宪法文化仪式建构实践的主要功绩,表现为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修订,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均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仪式是营造宪法文化的重要门径。德国、美国、意大利等世界其他国家也已建立相应的宪法宣誓制度。一个现代立宪国家要用宣誓来表达宪法忠诚,是因为宣誓是神圣的言语行为。发誓是最后一次求助于言语的力量。一旦发誓也无效,言语之力已然穷尽,道德信任就此破产,最后只有通过客观法进行制裁。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宪法宣誓为仪式,可以引领、营造全社会尊崇宪法的良好风尚。

除了宪法宣誓制度,宪法文化的仪式建构实践还表现在一系列社会仪式中设置礼敬宪法的环节。譬如,《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可以说,礼敬宪法仪式是宪法文化仪式建构的重要补充。

三、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理论架构与实践样态

从宣传教育的体制、对象、方法三个方向考察,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理论架构依次呈现为:遵循“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激活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主体”以及普及基本权利常识。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亦在实践中有所铺展,本文试图在同政治型实践的比照中加深对法律型实践的理解。


(一)遵循“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


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体制,应当表现为一种“社会主导、自下而上”的模式。“社会主导”具体指向学校、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划、组织、开展等方面自觉自发地扮演主导角色,发挥绝对重要作用。“自下而上”则主要指向社会力量对于宪法宣传教育的诉求呈倒逼之势,而国家机关等官方力量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予以积极回应。

观察梳理宪法宣传教育实践,可以捕捉到一些“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的实践身影。譬如,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联合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自2006年始就自行主动举办了“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并以评选活动为基础每年不间断出版“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图书。该评选活动及相关实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参与。

相比于政治型体制,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体制的实践回应性较弱。“社会主导、自下而上”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是一种潜在、隐性的模式,在当代中国并没有较为强烈的实践回应性。当前的宪法宣传教育体制实践,主要呈现为一种“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


(二)激活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主体”


在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主导逻辑中,其宣传教育对象应当主要指向“基本权利主体”,激活他们的权利观念与行动能力。基本权利主体既包括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也包括企业、外国人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将对象限定在基本权利主体,是因为在立宪主义精神的脉络中宪法的本质只有一个,即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宪法对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规定没有自身完全独立的价值,它们服务于基本权利的完满实现。“基本权利为体、国家权力为用”正是此意。

宪法宣传教育实践主要是抓住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一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二是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指出:一是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二是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专门指出,还要抓住网民这一重点群体。

激活“基本权利主体”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主要通过抓住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这一间接方式实现。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应当同青少年、网民等特定公民的宣传教育内容有所区别。否则,内容相同的宪法宣传教育,就忽视了“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青少年、网民”两类主体的角色差异。


(三)普及基本权利常识


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核心方法,是普及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常识。此处有两个要点:一是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基本权利常识,而不是国家机关、基本国策等方面的常识。二是宣传教育的程度是普及常识的层次,而没有上升至法学院校的宪法专业教育。只要公民具有基本权利保障意识、救济意识,就已经满足了普及基本权利常识的标准。

普及基本权利常识这一宪法宣传教育方法的出现,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历程,并非是宪法宣传教育自然附带的方法。通过系统梳理1985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发布的八个五年普法规划,可以较为清晰地展现“普及基本权利常识”的演进过程。

从上表可以总结出以下要点:一是从无到有的“量变”。真正意义上的普及基本权利常识,系从2011年“六五”普法规划开始。1985年“一五”普法规划只是在“普及法律常识的要点”中简单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内容。二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质变”。2016年“七五”普法规划已经开始重视“宣传宪法的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更是直言“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可见,宪法实施情况与案例的宣传,无疑使得基本权利常识的社会普及有血有肉,而不是像较早之前围绕基本权利条款的抽象宣传。

普及基本权利常识这一宪法宣传教育方法,具有显著的功能优势。如果将宪法宣传教育的动力区辨为外部驱动力和内在驱动力,那么,外部驱动力主要来自政治国家的治理需求,而内在驱动力源于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需求。普及基本权利常识,特别是基本权利保障相关实施案例的宣传教育,同公民的内在驱动力完全吻合。针对公民的宪法宣传教育就有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从“消极接受”到“积极学习”。总之,基本权利常识的真正普及,才可能实现完满意义上的宪法社会化、大众化,最大程度使得宪法真正成为人民的宪法。

四、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

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和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交互影响,一道奏响了当代中国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合奏曲。本文引入宪法整合理论,理性评析宪法宣传教育两种基本类型的互动,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检视与反思。


(一)宪法整合理论与宪法宣传教育


宪法整合理论是由德国公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提出,旨在回应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的国家宪法观。斯门德认为,国家并非静态的实体,而只是在个人之中和从个人之中建构出来的。国家仅仅存活于和存在于不间断的更新、持续被体验的过程之中。此种持续性的过程是国家作为精神性、社会性现实的本质属性。他同时将整合区分为三种类型:人的整合、功能整合和质的整合。人的整合是通过国家领导、代表等有整合力量的人进行的整合过程。具有整合力量的“人”是指在社会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活跃性、主动性的生活形式的人。功能整合是指通过功能运行或程序方式、集体生活方式实现整合的过程。选举、议会论辩、组阁、全民公决都是整合活动。质的整合是指以实质价值意涵为基础的整合过程。旗帜、徽章、国家元首、政治仪式和国家节日等政治符号,对历史和现实价值内容具有代表作用。现实的整合过程包含所有这些要素,各种整合过程至多能够被认为主要属于某一种类型。

宪法是持续更新的整合过程的法秩序,是关于整合过程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恰如斯门德针对宪法的本质所言:“宪法真正的意义在于,其意图并不局限于各个细节,而是涵盖了国家的全体以及国家整合过程之全体。”人们期待宪法将他们的社会统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它超越于所有社会中不同的观念和冲突的利益。宪法被视为社会凝聚力所需要的基本共识的保证。如果宪法能够胜任前述方面的艰巨任务,它便能够形塑社会认同。那么宪法这方面的内容,可被视为它的整合功能。

宪法整合与宪法宣传教育具有紧密关联。宪法宣传教育的持续、不间断的过程,正是国家整合作用发挥的过程,而且主要表现为一种“功能整合”类型,附带“人的整合”“质的整合”要素。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是集体生活方式之一,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国人不间断地体验“宪法”的存在和温度。宪法宣传教育对象中的积极主动分子,特别是领导干部这类关键少数,成为具有整合力量的人员,这是“人的整合”的表现。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中的政治仪式和宣教内容,又代表了政治共同体承认的价值共识,这侧面体现了“质的整合”。


(二)宪法整合理论下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检讨


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型和法律型二元区分只存在于理论上,在宪法宣传教育实践中两种基本类型及其背后的逻辑往往交织在一起,彼此关联、交互影响。例如,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体制并不是纯粹的“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在实践中,社会力量、民间力量仍有参与到宪法宣传教育过程,基于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的需求,亦有自下而上呼吁、诉求宪法宣传教育。因此,只能说某一种宪法宣传教育类型及其背后的逻辑在实践中显得更强或较弱。

经实践考察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宣传教育实践呈现为“强政治性-弱法律性”。在政治型的主导逻辑中,作为宪法宣传教育体制的“社会主导、自下而上”只是一种潜在、隐性的模式;宪法宣传教育对象只是间接指向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而非直接专注于“基本权利主体”;宪法宣传教育方法只是在晚近才零星地出现了“普及基本权利常识”。“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把握政治上的“全体人民”以及系统构建宪法文化,才是当代中国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主要成色、显性特征。

在宪法整合理论的视域下,如果要使当代中国宪法宣传教育发挥出真正的宪法整合、国家整合作用,宪法宣传教育应当实现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政法”合奏。忽视任何一种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整合力量就会丢失一半。在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中,需清醒认识到两个准则:

一是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整合能力强于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只有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实质性地形塑、填充整个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人民才可能真正掌握宪法。获得人民发自内心认同的宪法,才可能真正实现宪法整合、乃至国家整合。

二是在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中重视“质的整合”“功能整合”“人的整合”三者协同发挥作用。弱化、乃至缺少任何一环的整合活动,均会影响宪法宣传教育整合力量的最佳聚合。比如,宪法确认的价值目标、共同利益和象征性内容,均是塑造国家认同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认同资源的有效运用,宪法能够表达人民的同质性和国家的统一性,成为现代国家认同的核心纽带。而这些认同资源是“质的整合”的基础,而延伸开去的“功能整合”“人的整合”过程才能够使认同资源发挥实际作用。

五、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政法合奏曲”的优化

立足“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宪法宣传教育的实践困境,若要谱奏出宪法宣传教育实践“政法合奏曲”的最佳音,就需要进一步优化宪法宣传教育。在总的方向和原则上,有两处着力之地:一是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二是协调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一)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


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回应了实践中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不彰的症结。立足“人民立宪主义”理念,人民对于自己的宪法及其意义应当具有一种所有感。如果人民不愿意或无法参与到关于宪法意义的更大规模对话,那么“宪法文化”只不过是一种学术建构,或者只是专家们对电视台脱口秀节目的一系列观察而已。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有五个关键、基础性的行动方案:

一是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相关实施与监督制度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中国民主在新时代的精准概括,是作为理论渊源的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在当代中国的重大发展。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2021年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深入阐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描画了生动蓝图:“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至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得以正式确立,并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理论旗帜。以西方为镜发展演进的人民民主理论与制度,经历了坎坷,但在政治智慧的贡献方面是有益的。因为我们至少要有勇气、有能力跳出西方设定的那些民主的条条框框,去重新审视民主的本质,寻找契合中国的民主模式。

以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着重阐述,主要是强调在基本权利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中贯彻民主,契合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而且能够激发公民积极参与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实践过程。例如,在作为宪法性监督制度的备案审查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促使更多的公民提出备案审查建议,为基本权利规范富有实效的实施供给动力,由此可以催生更多的基本权利备审案例。实际上,备案审查者已经充分意识到此点。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15条正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其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二是国家机关制度化地公开宪法上基本权利规范实施与监督的相关信息,包括案例、材料、档案等。只有基本权利规范实施与监督的相关信息得到公开,普及基本权利常识才具有现实条件。根据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20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拓展宣传方式和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亦应当公布基本权利规范实施与监督的相关信息。

三是为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媒体、律师等社会力量成为宪法宣传教育主体,创造制度空间。“人民自我的宪法教育”仍然相当重要。以美国的宪法教育为例,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国会、总统、律师、媒体等在人民自己的宪法教育主体中应当且已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组织、媒体、律师等社会力量自主开展的宪法宣传教育,是属于人民的自我宪法教育,能够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是抓住基本权利主体中的重点对象,有序有别地普及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宪法常识。对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是推动宪法实施的基础措施,也是有效预防公权力滥用的重要环节。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是否具有成熟的宪法意识,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于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具有重大影响。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但是,领导干部与青少年、网民的宪法宣传教育侧重点不同。防止权力滥用而侵害基本权利,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所在。基本权利保障与救济,则是针对青少年、网民等的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难点。

五是宪法宣传教育将关于基本权利实施与监督的宪法知识生动化、故事化。只有让每个公民切身感受到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激发他们内心对宪法的尊崇,培育出自主接受宪法宣传教育的愿望。备案审查者已经充分认识到宣传内容生动化、故事化的重要性,其要求“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讲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备案审查故事”。但我国“宪法故事”尚没有达到高档次的水平,需要及时通过各种信息搜集机制加以整合、编写和锻造。宪法宣传教育理应更好地通过“宪法故事”这一重要渠道和载体加以开展。惟有如此,宪法宣传教育的濡化能力才可能获得最大程度的释放。

综上,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主要围绕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展开,其背后的价值意涵在于给社会上每个人一个庄重承诺: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换言之,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不是具文,而是在社会上发挥实际效用的宪法承诺。任何国家的宪法不是完美无瑕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甚至缺陷。个别的基本权利规范本身肯定无法成为国家统合的基石。基本权利规范背后更普遍意义上的承诺,即“我们人民”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和人性,才是宪法日应当宣传教育的核心。只有宪法宣传教育的意旨上升到人之尊严与自由的价值承诺、践诺,人们才能真正体验到国家的存在与守护。


(二)协调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全面有机地协调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此点回应了实践中宪法宣传教育在宪法整合、国家整合力量配置上的偏差。协调的目标感和协调的行动力,是协调宪法宣传教育政治性与法律性的两项重要内容。

针对协调的目标感,宪法宣传教育两种基本类型的协力开展,均要服务于、有助于宪法认同、国家整合的规范目标。宪法宣传教育的规范目标绝不能仅定位为增进公民宪法意识,普及宪法常识的层次。因为当前整个国家和社会正值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多元主义的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价值观念和利益结构越趋于复杂化。在此大背景下,国家整合是一个首要、巨大的问题。宪法认同是国家认同、国家整合的最核心纽带。宪法宣传教育的规范目标应当设定为宪法认同、国家整合这一高阶的规范目标。

将宪法认同、国家整合作为总体的规范目标具有正当性。面对宪法如何应对民族主义的挑战,一般有两种宪法设计模式:一是整合;二是融通。整合主义者认为,民族主义者可以被“后民族”的公民身份所取代,他们暗中呼吁宪法爱国主义的理念。宪法爱国主义是整合的一种形式。融通主义者试图通过权力分享、领土自治、多元文化主义等措施,使民族主义者和国家和解。作为具有“大一统”传统的中国,作为整合之形式的宪法爱国主义更受青睐,亦更契合我国的政治生活实际。但是,宪法爱国主义是具体的,它需要在一国的特定政治实践中通过对话、谈判和争论来获得,而不是仅凭人权、民主、法治等具有超国家、抽象的价值原则。如果某种宪法爱国主义声称,它仅仅依靠国家宪法文本中所包含的普遍道德原则,则可将它称作“薄”的宪法爱国主义;“厚”的宪法爱国主义则是从与过去的斗争和对未来的雄心壮志中获得塑造当下公民身份的力量,它通过与特定共同体的特定历史、特殊愿景和当前政治实践相联系,反映了特定共同体的特殊性。

宪法宣传教育目标的厘清与明确,能够为宪法宣传教育两种基本类型的协力开展提供指引。以宪法宣传教育体制的优化为例,纯粹的“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或纯粹的“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均是不可取的模式。当前可以将“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确立为一个基本框架,同时注重吸纳基层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宪法宣传教育,逐步构建起“官民共建、上下协同”的混合模式。

针对协调的行动力,围绕宪法认同、国家整合的规范目标,宪法宣传教育两种基本类型的协同行动应当注重“质的整合”“功能整合”“人的整合”三重内容的均衡发挥。宪法宣传教育的整合过程,应当是价值、功能和人员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应当分别在三个维度采取具体的行动策略。在“质的整合”维度,宪法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序列,宪法宣传教育者应当将宪法承载的国家正当性、社会正义性、公民权利性等价值进行系统阐释。在“功能整合”维度,宪法宣传教育者应当注重宪法文化的时间、空间和仪式的充分运用。正如,精神共同体的认同脉络是通过国家仪式的形象化操演、象征化认知和人格化隐喻,使看不见的符号国家变为看得见的令人爱戴的国家。宪法认同的脉络亦是如此。国家宪法日、宪法空间和宪法仪式三者,应当在宪法宣传教育实践中有机融合。在“人的整合”维度,应当注重“护宪公民”形象的生产与再生产。“护宪公民”形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宪法宣传教育中人员整合发挥实效作用的重要保证。总之,三个维度的重点整合行动,应当融贯于宪法宣传教育的整合过程之中。

结   语

从1985年国家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宪法宣传教育实践在中国大地上铺展开来。我们可以从一部波澜壮阔的宪法宣传教育史,窥探到一国宪法发展的密码。鉴于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属性,完全可以从政治和法律的视角分别考察、理解当代中国的宪法宣传教育实践。从宣传教育的体制、对象、方法三个方向考察,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理论架构呈现为:坚守“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把握政治上的“全体人民”以及系统构建宪法文化;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结构依次是:遵循“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激活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主体”以及普及基本权利常识。两种宪法宣传教育类型的主导逻辑,共同谱奏了宪法宣传教育的实践乐章。一点点的习得,积累起一点的传统;一点点的传统,堆叠出一点的文化。经年累月的宪法宣传教育政法合奏,一定能够濡化国人,为宪法实施、宪法认同供给源源不竭的精神力量。

 END

(责任编辑:秦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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