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联合创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本期开设了《民法典实施》《刑事法治》《法治政府建设》《法律与科技》《探索争鸣》《比较研究》等栏目。自2021年9月创刊以来,已发行19期,共计229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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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典实施
作为生命权客体的生命尊严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叶竞欧
内容摘要 生命尊严是《民法典》首次规定的法律概念。目前的生命尊严理论呈现出“重死亡而轻出生,重适用而轻理论”的失衡状态,对尊严死行为的对策性研究取代了对生命尊严本身的理论性研究。学界目前以生命自决论作为尊严死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生命自决权来源于人对生命尊严的享有,人对生命尊严的享有又取决于生命自决权,这构成了循环论证,也是对生命尊严的误解。在《民法典》背景下,由“人格权不得放弃”的规定演绎而来的“最佳状态理论”更适合为尊严死行为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生命尊严是主体就其生命价值所应当得到的感受和尊重。在内涵上,生命尊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界对主体生命价值的评价和尊重,二是主体对自身生命价值的主观感受。在外延上,生命尊严包含出生尊严和死亡尊严。
关键词 生命权 生命尊严 最佳状态理论 死亡尊严 出生尊严
《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评注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曾 见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003条定义了自然人的身体权。从立法过程来看,起草者有意将行动自由纳入身体权的范围。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从权利位阶来说,如果将行动自由权纳入身体权,必然过度拔高了行动自由权的地位,产生体系矛盾和适用问题。妥当的解决办法是,对“行动自由”作出符合身体权内涵的解释,将广义的行动自由限缩为狭义上支配身体组成部分的行动自由。身体权的消极权能在于维护身体的完整性,可以涵盖脱离人体的细胞、组织、胚胎及器官,但是需要考虑其重回供体的可能性、供体的主观意志及法律规范和医学伦理的限制等主客观条件。身体权的积极权能在于支配身体组成部分的行动自由,包括自愿接受诊疗服务,为了追求生活品质而损害身体,自愿捐献等内容。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最受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 身体权 行动自由权 人体组成部分 人工辅助生殖
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的信义义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孙浩天
内容摘要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核心要素,其负有的法律义务未能在理论上得以厘清。新《公司法》对此仍显关注不足,应通过解释技术进行弥补。设立中公司在实现设立目的限度内应被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发起人作为业务执行主体,是拟制的公司机关。因发起人的广泛权力与设立中公司的相对独立地位,二者间产生信义关系。成立后公司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不满足信义关系的构成要素,但其利益保护仍应得到充分考量。发起人的信义义务不宜照搬公司法理论中的董事信义义务,需要根据设立中公司的特殊性进行调整。发起人信义义务理论对新《公司法》第44条的解释适用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对《公司法》上违信责任规定的参照适用,可以实现债权人、公司和发起人的多方利益平衡。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 发起人 信义关系 信义义务 法律拟制
刑事法治
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制度安排的法理阐释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段 磊
内容摘要 可从“何以惩治”“惩治何人”“惩治何事”“如何惩治”四个方面对《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展开法理阐释,进一步理解《意见》的效力基础、惩治对象、惩治事项和惩治程序,以回应实践中对《意见》的认识不足与敌对攻讦。就效力基础而言,一个中国原则为中央政府行使对台司法管辖权提供了法理依据,通过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能够破除“事实台独”谬论,塑造“法理统一”叙事。就惩治对象而言,必须将广大台湾同胞与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相区分,充分认识到广大台湾同胞是大陆反“台独”法律措施的保护对象;必须将发挥不同作用、存在不同表现的“台独”顽固分子相区分,以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瓦解、分化“台独”分裂势力。就惩治事项而言,应明确任何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是“台独”分裂活动,而其中“政治台独”“法理台独”“倚外谋独”和“渐进式台独”分裂活动则是应着重惩治的犯罪活动。就惩治程序而言,应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法治要求,凸显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活动的国内法治定位,还应充分理解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所能发挥的宣告与制裁的双重功能。
关键词 一个中国原则 “台独” “台独”顽固分子 分裂国家罪
新形势下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理解与适用
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郭世杰
内容摘要 在新形势下,应当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廓清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此类犯罪的刑事立法实现了巨大进步,适用时应严格遵循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国家统一是其犯罪客体,含义丰富且以民族团结统一作为重要表现形式;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是其行为类型,内涵各不相同但可能互有交叉;分裂国家主要表现为分裂国家领土、国家权力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则是分裂国家的兜底表述;分裂国家罪须由多数人实行而煽动分裂国家罪则不然,单位无法成立此类犯罪但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已不再要求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在司法适用时,对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刑罚适用等的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犯罪构成 司法适用 刑罚裁量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撤销的司法审查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雅欣
内容摘要 行政机关基于“有错必纠”理念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对象。既有研究较少关注行政撤销的合法性审查,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因行政撤销引起的纠纷已经揭示,现有规则的不完善并非是对行政机关恣意行使撤销权的容忍,行政撤销仍应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理应对行政撤销的合法性审查施予足够重视。对“中石化撤销许可案”及其他类案的分析表明,法院就行政撤销的合法性审查尚未形成一致做法,并且具有审查内容的全面性不足和审查强度的严格性不明的问题。为发挥行政诉讼监督与规范行政撤销合法化的功能,有必要从审查广度与审查深度两个面向厘清行政撤销的合法性审查思路。
关键词 行政撤销 合法性审查 审查内容 审查强度 行政诉讼
法律与科技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著作权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卞龙
内容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著作权保护应秉持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的基本立场,构建“以合理使用为原则,以授权许可为补充”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通常情况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对作品的使用具有典型的非表达性、高度的转换性,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虽然可能损害著作权人在数据市场的经济利益,但是不会损害其在传统作品市场的经济利益,整体上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在输出可以影响原作品阅读市场的内容、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数据财产权益等特殊情况,使用相应作品作为训练语料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商业性服务提供者同样可以适用合理使用,但是应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基础服务,弥补著作权人在数据市场上的可能损失。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尽到过滤等义务,避免输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等能够影响原作品传统阅读市场的内容,否则应承担侵权等责任。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语料 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合理使用制度建构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蔡 睿
内容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因自适应、大规模、数据结构化等技术原因,以致其利用作品训练极易产生侵权风险。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基于数据的公共性,实现数据共享,可以借助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合法性基础。在我国立法语境下,宜通过立法论路径解决人工智能作品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困境。在建构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坚守“三步检验法”,细化内容转换性规则,明确商业目的的合理范围,从而设计合理使用的本土化规则。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探索争鸣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的宪制形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武 乾
内容摘要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自发形成的工商业市镇,在国家法定的社会与政治体制中没有独立地位。市镇工商行会通过长期的自治实践,形成了市镇的社会自治体制,产生了民主制萌芽。行会与官府的长期合作博弈,形成了事实上的官民共治权力结构,初步具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性质。官权的过度强大,工商业阶层发育的缓慢,绅士的缺位以及政治法律学术与思想的滞后,导致了长江中游市镇社会自治程度较低,市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难以发展成政治分权形态以及规范适用形态的宪制。
关键词 社会自治 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 政治分权形态的宪制 规范适用形态的宪制
宪法宣传教育的两种基本类型及其互动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谭清值
内容摘要 从1985年国家实施“一五”普法规划以来,宪法宣传教育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轰轰烈烈开展,并已经取得了诸多良好实绩。立足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双重属性,宪法宣传教育包涵政治型和法律型两种基本类型。从宣传教育的体制、对象、方法三个方向依次考察,政治型宪法宣传教育的理论架构分别是:坚守“国家主导、自上而下”模式、把握“全体人民”以及宪法文化的时空与仪式建构;从三个相同方向剖析,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在架构呈现为:遵循“社会主导、自下而上”模式、激活“基本权利主体”以及普及基本权利常识。宪法宣传教育实践的政法合奏是宪法整合、国家整合的重要环节。为了持续增进宪法认同,可以从两个方向着力优化:一是补强法律型宪法宣传教育的主导逻辑;二是协调宪法宣传教育的政治性与法律性。
关键词 宪法宣传教育 普法 宪法文化 宪法认同 国家整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 政
内容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对现有法治体系下审判权、行政权及检察权的运行及互动形成了一定冲击。此种冲击根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身,难以通过制度改进完全消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救济过程中的挑战为其未来走向提供了理性思考的可能。从短期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末位适用有着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制度规范,将生态环境问题尽可能交由优先顺位的救济手段解决,减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能够将其冲击降至最低。从长远看,宜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转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生态环境公益的价值取向方面具有一致性,在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权能实施困境的同时,保证了社会公益组织相关职能的发挥,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重点。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适用顺位 转向 检察公益诉讼法
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身份认定
安徽工程大学法学系讲师 鲍 雨
内容摘要 归因于生产要素的组合创新和经验主义的惯性问题、劳动法逻辑起点的认识不统一、从属性标准的解释乏力和框架缺憾,新业态从业者存在“从属劳动者”“独立劳动者”和“第三类劳动者”三种身份假设,带来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危机。劳动法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决定了新业态从业者的身份认定应选择从属性标准,通过反思从属性的理论基础探究以“拘束”为核心理顺从属性标准的体系构成,类别化新业态用工形态,创新从属性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
关键词 新业态从业者 身份认定 人权理念 从属性标准 拘束
比较研究
作为特殊社会技术的法律
[奥]汉斯·凯尔森 著 贾燕妮 译 马驰 校
内容摘要 社会秩序凭借直接动机或间接动机引导人做出其所期待的行为。间接动机技术以奖惩原则为核心,即遵守秩序有奖、违反秩序受罚。法律是典型的强制秩序,它通过强制措施剥夺了个体使用武力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转移给了社会共同体。不论在任何社会阶段,人类社会都离不开作为强制性秩序的法律。法律技术不断地演进变化,法律技术动态关系的分化表现为从由习惯形成一般规范演变为由专门的立法机关创制法律,从自力救济转变为由法院将一般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得出个案规范。法律技术静态关系的分化表现为从民刑不分到民刑分离、从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从绝对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集中化是法律技术演变中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国际法而言,集中化或许预示着未来人类的法律组织可能朝着世界国家的概念发展。
关键词 制裁 强制秩序 法律动态学 法律静态学 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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