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武 乾
目次
导 言
一、长江中游市镇社会自治体制的形成与民主制萌芽
二、长江中游市镇官民共治的权力结构及其宪制属性
三、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宪制形态的特征
四、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的局限
五、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宪制形态局限之成因
结 论
内容摘要
明清时期长江中游自发形成的工商业市镇,在国家法定的社会与政治体制中没有独立地位。市镇工商行会通过长期的自治实践,形成了市镇的社会自治体制,产生了民主制萌芽。行会与官府的长期合作博弈,形成了事实上的官民共治权力结构,初步具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性质。官权的过度强大,工商业阶层发育的缓慢,绅士的缺位以及政治法律学术与思想的滞后,导致了长江中游市镇社会自治程度较低,市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难以发展成政治分权形态以及规范适用形态的宪制。
关键词
社会自治 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 政治分权形态的宪制 规范适用形态的宪制
导 言
关于明清市镇的史学研究,以江南地区为最盛。近二十年来,对市镇史的研究开始延伸至长江中游。除《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立于长江中游的宏观视角,其他研究均以个体市镇为对象。其研究的主题,亦以各市镇的经济、社会史为主。
市镇由工商业者自发建成,非由国家创设。在1908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前,明清两代对市镇的社会体制与政治地位始终没有正式的法律定位。关于长江中游市镇自发形成的社会与政治体制,虽有少量论著涉及,但多限于史学而非法史学分析,且主要集中于汉口镇。本文拟在汉口以外,选取湖南洪江、江西景德镇二镇,分别作为长江中游商业与手工业市镇的典型代表进行研究。
一、长江中游市镇社会自治体制的形成与民主制萌芽
宋以前,中国仅有城市而无市镇。从新石器时代直到晚清时期,政府建置城市的唯一动机“都是为了加强王权的统治”。城市既是军事据点,也是行政治所;城市的商业、社会功能完全附属于城市的军事政治功能。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古代城市实行完全的官治体制,即由皇帝向城市选派官员作为代理人,对周边农村实行政治与军事统治。城内实行“官设市场”“坊市分离”,“市”以外的任何交易均属非法。城市居民不得自行结社,更不得参与城市公共管理。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宋政府废除了“官设市场”“坊市分离”制度,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事工商业活动。市场的分散与无形化,使政府无法直接管理工商业者,只能任由工商业者自行结成行会,并委之以相应的经济与社会自治权,由是形成了城市行会的经济自治体制。
宋以后的长江流域,在州县治所与乡村之间的交通枢纽之地,自发形成了工商业市镇。依明清法律,市镇不设独立的政府,其工商经济事务只能由各业行会自主管理。为获得市镇的社会认同,各行会逐渐向本行业以外的市镇社会扩展其公共服务,自行组织市镇公共社会生活,从而形成了市镇社会自治体制。
明清时期长江流域城镇商人组织的形式先后有会馆、公所。通常情况下,会馆主要为侨居同一城镇的工商业同乡组织,形成于明万历之后;公所则主要为同城镇的工商同业组织,多形成于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由于会馆往往以强大的同乡势力垄断某一行业,故常兼有同业组织性质;公所中亦有名为公所,实为会馆者,如上海四明公所又名曰“宁波会馆”。会馆、公所虽常有混杂交叉之处,但总体而言,从同乡会馆向同业公所之转型乃是工商行业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部分会馆、公所也有以书院命名者,如各地徽州会馆又称“徽州书院”“新安书院”,景德镇都昌会馆又名“古南书院”。
1.市镇工商业行会
(1)洪江镇。在清代洪江的社会公共活动中,“商业会馆的中心地位颇为明显:同乡会馆与行业会馆共27个”。各会馆均有垄断性经营之主业,因而同乡会馆很大程度上亦为同业会馆。雍正初年,洪江成立了各会馆联合机构——“洪江十会馆”。该机构由洪江会馆中的前十名组成,包括江西、徽州、贵州、福建、黄州、衡州、宝庆、辰沅、湘乡、七属等会馆,其领导机构称“十馆绅首”或“十馆首事”,办公地点设在大佛寺。
(2)景德镇。“旧时景德镇的行会组织很多,从行业上分有商帮、手工业主帮、工人行帮;从地域上分有徽(州)帮、都(昌)帮、杂帮(除以上两帮外的其他区域),且相互交织,具有行业和地域的两重关系”。“镇上的圆器业和烧窑业为都昌人所经营,称为‘都帮’;而主要商业和金融业则为安徽的徽州人所经营,称为‘徽帮’;除此以外的琢器制瓷业、红店、与瓷业有关的服务业以及其他大小行业,均由都、徽二帮以外的人所经营,昔时统称为之‘杂帮’”。
三大帮之下,各有会馆;会馆之下,又各有行帮。明清至民国时期,景德镇先后存在的会馆、公所和书院共37所。大多数书院原也称为会馆、公所,“后因封建专制政权严禁集会结社活动,因而改称‘书院’”。1949年前,景德镇仍保留有会馆、书院和公所共27所。景德镇的各会馆往往也垄断着某一行业,因而兼具同乡、同业双重属性,下设有行业机构。如最有势力的都昌会馆之下,窑业有陶成窑与陶庆窑两大行帮,前者以槎(杂树)为燃料,后者以松柴为燃料;柴业则有专供槎柴的保槎公所。
也有部分行业,不同地域的工商业者均可以经营,因而其行会组织不隶属某一会馆,属于纯粹的行会机构。如“景德镇(松)柴行先分两帮,抚帮和杂帮;后又分为三帮,抚帮、都帮和杂帮”。民国初期,由陶庆窑帮主持,联合上述三个柴帮,成立了保柴公所。该公所就是景德镇所有松柴业的联合机构。瓷器经销行业组织属杂帮,“他们各自分帮,又设立瓷商八帮公所,所址在苏湖会馆”。其中,“鄂帮内又分为七个公所”。
除工商企业主行会外,景德镇还有独立的工人行会(详见下述)。
2.行会的经济性自治权
(1)垄断经营权。与欧洲中世纪行会一样,长江中游各市镇的会馆、公所,亦都以维护同乡、同业垄断经营为第一要义。前述洪江镇各会馆均主营某一行业,也就是对该行业享有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景德镇烧窑业中的(松)柴窑掌控在陶庆窑手中,槎窑则由陶成窑掌控。这两大组织分别决定着全镇柴窑、槎窑的开工日期、烧窑间隔时间、对搭窑烧坯价格等,甚至对相关的瓷器包装业(茭草业)、槎柴业也有支配权。
(2)行规制定与执行权。行规通常由行会制定、官府批准后,由行会执行。洪江镇绸布业制定《绸布庄条规八则》,规定“起造庙宇,用费浩繁,同仁等每人捐钱二千文,……倘有建抗不出者,宫内招贻姓名,永远不许帮贸。如有各店延请,随年登门拦阻”。
(3)定价权。景德镇“陶庆窑对全镇每年春季开工烧窑日期和每次烧窑间隔时间、对搭窑烧坯价格,拥有决定权”。
(4)纠纷调解权。同乡、同业间的经济纠纷,通常由会馆、公所负责调解或仲裁。景德镇“到会馆诉讼或请求调解的叫做‘接茶’,打官司的要在会馆开‘一堂茶’”。景德镇保柴公所基本职能的第一项便是“协调和解决三方因窑柴引起的争端和重大事项”,保槎公所的主要职能之一亦在于“解决纷争”。
对市镇各会馆、公所在事实上的工商经济自治权,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听任、默许的态度。康熙初年,洪江客商在崖山脚创设富顺新市,“知县张扶翼乃往劳之,给示安插,与之约曰:‘听尔贸迁,官不与知’”。
(5)工人行会罢工权(详见下文)。
1.行会主办的善堂组织
(1)洪江镇。洪江镇每个会馆都有服务于同乡的独立公益机构,如“捐买义山收葬同里之客”,在本会馆所在区域修建防火墙、设立水龙局等。由于洪江镇土著极少,外来人口基本以各自的会馆为中心居住,故在“洪江十馆”成立之前 ,洪江就已形成了以各会馆为中心,兼有同乡、同业组织自治及分散性社区自治等多重自治属性的社会自治体制。
“洪江十馆”作为各会馆联合机构,“所经理之育婴堂、恻隐堂、旷庐等为服务全社会甚至市镇之外的人的公共慈善机构”,分别负责全镇收养弃婴、捞取江中浮尸予以义葬以及江上救生等慈善事务。此外,“洪江十馆”还设有社仓负责办理商民积谷,设有火墙、水龙机构负责消防。到晚清,洪江镇已经形成了以“洪江十馆”为核心的覆盖全镇的社区自治。
(2)景德镇。景德镇的慈善机构均为工商业会馆、公所主办。如清代徽州会馆(新安书院)下设同仁局,举办有义渡、施棺、义埋、育婴、教育、义仓、施粥、施药、修路、筑坝等公益慈善事业。光绪三十三年(1907),都昌会馆下设福缘社。“福缘社是会馆下设的慈善组织,专门从事社会救济,举办公益事业”。与洪江镇统一的社区自治相比较,景德镇的社会自治形式主要表现为各善堂分散性的社会组织自治。
2.善堂的社会事务自治
(1)善堂相对独立于行会。洪江育婴局、恻隐堂、保甲局虽归属“洪江十馆”,但其组织相对独立于“洪江十馆”。育婴、保甲局各有印章,“两堂举银钱出入仍用婴堂图记,其关系地方政事,稽查一切,概用保甲局图记”。
(2)财产独立于行会。行会主办之善堂财产不仅独立于政府与社会,甚至独立于行会本身。景德镇古南书院(都昌会馆)“继金兰社增立芳姓社,另置有产业,年收租金,藉作应酬,并另立经理,与会馆公款绝不相混”。洪江恻隐堂归并“洪江十馆”之前,其出租的62处房地租契所使用的户名即为恻隐堂;归并后,仍以该堂名义续置产业、续租堂产。
(3)独立处理社会公益事务。光绪二十三年(1897)六月,户部为洪江育婴局立案,“查该局历系商捐商办,应由客绅经理”,明确赋予该局自行办理育婴公益之独立地位。
行会及其附设的善堂,其组织机构与运行程序,基本上实行民主制。
1.组织架构中的民主制
市镇行会机构及其附设的善堂,其负责人的产生,或实行轮值,或实行公推,大抵皆为民主方式。(1)轮值制。“洪江十馆”育婴堂“堂中聘治事一人,……总司银钱众务,月杪结算出入,榜列晓单,约齐十馆值年复算”,可知“洪江十馆”实行值年制。景德镇古南书院创始“廿四姓守先人之遗制,……分班值年,轮流管理”。(2)公举制。轮值制主要适用于较高级别的行会或行会联盟,其下各帮内部轮值首士的选举,通常以公举模式进行。如洪江江西会馆成立时,“乃谋公举老成,以为事首”。咸丰年初即来景德镇经商的湖北人黄雨亭,于同治年间,“楚北行商坐贾力举先生为会首,以安羁旅”。所谓公举或公推,并非是一人一票的选举,而是酝酿式的民主协商。
2.组织运行程序中的民主制
行会及其善堂在行规、堂规的制定,以及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基本采用民主公议方式。(1)行规、堂规公议。洪江育婴堂在光绪初订立堂规时规定,“继自今后,如有新立一议,非公同核定,预请立案,不得擅行”。同治四年(1865)三月,景德镇湖北汉川县茭草行“邀同帮友以及草头,齐至会馆,酌议重立规章”。(2)执行公议。行会及善堂,凡重大事项,一般由董(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执行。光绪年间,洪江育婴堂堂规规定,“重大事件,会商值年堂绅议行”。
3.民主监督
行会及其附设善堂,一般设有财务监督机构或监督程序。洪江育婴堂“月杪结算出入,榜列晓单,约齐十馆值年复算、张贴,岁底总造四柱清册,另清报县”。洪江江西会馆“出入度支,载在成数。每岁孟春,必集同人共相稽查,然后迭为宾主,彼授此受,用征公信,永杜争端”。
二 、长江中游市镇官民共治的权力结构及其宪制属性
(一)诸市镇的官治体制
(二)市镇社会自治组织与官府的共治关系
(三)诸市镇官民共治体制已初具社会分治的宪制形态
三、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宪制形态的特征
(一)市镇社会权力结构中缺少绅士组织的参与
与明清时期江南地区乡居的绅士们大量移居城镇存在明显不同的是,同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绅士们则基本居于乡村。
晚明的湖北承天府,“士大夫散居四境,视州城如寄,而市豪聚城中”。所谓“市豪”,即大工商业者。在市镇权力结构中,绅士基本缺位。洪江本为苗民住地,最早的外来移民为元末明初的江西籍裁缝贺氏,到清代成为“地方上最大的土地占有者”,但一直没有功名。“活跃于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往往为跨地域经商的商人,……而非一些地方世居大族或其他势力。”在《洪江育婴小识》中,隐约可以看到地方士人欲染指商人善堂的企图。恻隐堂于道光年间由靖州商人杨锡龄等主持举办,数十年来均由杨氏祖孙三代经营。光绪二年(1876),地方生员“胡开瑞等拂索未遂,捏情控案”,意图夺取该堂控制权。后经洪江巡检司、会同县令及靖州知州批示,“案内出名告状之人,概不准干预其事”,恻隐堂“批由十馆首士遴选公正绅耆妥人接办”,阻止了士人对恻隐堂的侵夺。在景德镇的公共活动中,亦几乎不见地方乡绅踪影。
(二)工人团体在手工业市镇景德镇的经济权力结构中初显地位
相对于长江流域其他区域的市镇,景德镇的工人组织化程度最高,地方政府亦不禁止工人结社。
在景德镇,“雍正年间,陶工已另有组织,并为维护陶工的利益,与窑户相对”。乾隆时,“除窑户外,其间碓房匠作,以及坯行、车坯行、画行、彩行、茭草行、柴行诸色人等,动以万计,率多别籍民,秉负强梁,不纠于法。……少有龃龉,动即知会同行罢工罢市,以为挟制”。景德镇有两个较大的陶工行会组织:“五府十八帮”和“童仁窑”(亦称“风火仙”)。其中的“童仁窑”为“近代柴窑的陶工自行组成”,“只要童仁窑一发绿牌,柴窑便全部不能开工”。“每年农历四月十五日,是各窑厂工人集会的日子。地点在‘风火仙’,风火仙是窑神菩萨的庙宇。……如有劳资纠纷,工会理事长决定罢工时,他持写有命令的竹牌,通知全行业工人‘踩窑’(即罢工)。”
景德镇工人行会还负责同业工人的雇佣及与用工单位的集体谈判。陶窑业的雇工方式中,有一种是由“坯房头”和“上街师傅”代为招募工人,通过集体谈判后,向各窑厂派遣并进行管理,而不是由各窑厂自行招募。“装大小器的都有上街师傅为首脑。要做大器小器的厂要先找他们的上街师傅写‘车簿’。‘车簿’就是行规簿,开列制造的名色和范围……(写了车簿只要不换招牌和行色,可以子子孙孙做下去)”。分派工人到各窑后,“上街师傅还时常到各家检查行规,找些好处。老板违抗的,他就叫小组停工”。“坯房头”和“上街师傅”相当于现代专业劳务公司的负责人,他们掌握有各业技术工人的信息,按各类窑厂的用工需求派遣工人,并向双方收取中介费。劳务公司一方面控制并剥削着各业工人,但同时也为工人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障。如代表工人与用工单位集体议价,以保障劳工工资;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代表劳工一方与资方谈判。为保障劳动行规的执行,他们还经常到各厂家检查用工情况,如发现“窑户对工人有苛刻和欺压的情况,街师傅立即请窑户进茶馆吃泡茶,根据所犯情况进行处罚。轻者会茶账,罚款若干元,打爆竹赔礼道歉;重者要演木偶戏,打爆竹过街,当众赔礼道歉;态度生硬者处他停产歇业”。工人只要不改换技术专业,不改投其他行会,就可以“子子孙孙做下去”。此类劳务公司,同时也兼具近代行业工会的性质。
为保护工人权益,匣钵业工人行会不允许企业主强迫工人加班,且规定工人“只能从事做匣钵工作,其他事情都不准帮老板做。比如上街时顺便帮老板带包烟、买点菜都是不行的”;“在议定的雇工期间内,资方不得中途解雇工人”。
四、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形态宪制的局限
(一)行会的垄断性与身份世袭性使市镇社会自治组织难以走向更加开放与广泛的联合
中世纪欧洲城市的行会组织,逐渐由封闭、狭隘、分散走向开放、广泛与统一,从而形成了工商业社会权力的集中趋势。例如,十五世纪欧洲城市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工商业者更加明确地意识到自由竞争的重要性,因而,行业公会之间存在的经营壁垒被打破。“1599年,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商会在法国马赛成立。……此后,一种新型的不同于中世纪手工业与商人公会,完全打破了行业、地域界限,具有自主性、开放性、自治性、民主协商性和非营利性,真正代表以工业制造商、贸易商为代表的新兴商人共同利益的社团组织,被各国竞相效仿,并成为一种制度通例”,这便是近代商会。再如,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代欧洲城市慈善机构、工会组织也出现了联合的趋向。英国“在19世纪工业革命的最初几十年里,……以募捐济贫为目标的慈善组织纷纷建立。但是各组织由于缺乏联系,步调不一,亟待协调。为此,亨利·索里牧师于1869年在伦敦成立了‘组织慈善救济及抑制行乞协会’,旋即易名为‘慈善组织会社’”。“1721年,伦敦的成衣业职工已经有了一个强大而永久性的工会。由行会基础产生的工会组织最初是以同行业工人互助为目标的,然后发展为以罢工和集体议定工资为手段的行业性组织,最后发展为跨行业的工人组织”,“1834年,各工会代表力图在伦敦创立‘全国工会大同盟’。”
与近代化早期欧洲相类似的是,清代长江上下游商业化城市与市镇的社会组织也不约而同地出现了联合的趋势。至晚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重庆巴县成立了“八省会馆”联盟。太平天国战争后,江南地区的商业化城市也出现了社会组织的联合。如咸丰五年(1855),上海的同仁堂与辅元堂合并为同仁辅元堂;光绪九年(1883)前后,杭州善举机构联合体在被称作善堂绅士或善举总董的统率下,大致由25个部门或善会、善堂组合而成。
与近代化早期欧洲和清代长江上下游市镇不同的是,长江中游市镇社会组织的联合较为缓慢。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前,只有洪江镇成立了会馆联盟“洪江十馆”。汉口镇仅有部分行会组成联盟,“第一个半正式的行会联盟被称为‘上八行’,它联合了汉口几个最赚钱的商业行业:铜铅、绸缎布匹、药材、纸张、银钱、典当、油烛以及杂货。第二个半正式的联盟被称为‘下八行’,代表汉口各种主要的手艺作坊。”太平天国战争后,除了茶叶公会,汉口镇其他社会组织的联合速度仍然进展缓慢。大规模的联合,直到晚清商会成立后才开始进行。
至于景德镇,“茭草行”“满窑行”等业一直实行垄断经营,已如前述。在商会成立之前,诸行会因为各业垄断始终处于分散状态。清中期,都昌县瓷业二十四姓商人首创古南书院(即都昌会馆)。此后,书院“并管理之责于二十四姓。……书院之管理权亦仍属于二十四姓。”直到中华民国时期,会馆首创二十四姓的身份特权世袭制长达二百余年。
各业工人行会也因为行业的狭隘性导致内斗。光绪末年,印花法由日本传入,景德镇黄家洲店陶工首先采用,引起了二白釉画瓷工人的抗议。光绪三十年(1904)八月“二十四日寅刻,该工匠竟敢纠集数千余人,头戴红巾,执持刀矛,复向黄家洲杀进”。斗阻碍了各业工人行会的联合与工人阶级意识的形成,从而削弱了工人组织的力量及其在市镇权力架构中的影响力。
行业垄断与身份世袭的封建性,致使各行业难以统一为融各类工商业为一体的商会与工会,既有悖于民主与自由,又难以形成集中而强大的社会权力,有效地制约政府。
(二)仍以官治为主导
“洪江十会馆”与景德镇的各会馆、公所几乎包办了市镇的经济、社会事务,并介入团防、治安事务。但是,无论工商行会及其主导的慈善机构在市镇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方面的影响力,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自治权与政治参与权的获得,均取决于当地官府。
如前所述,行会及其附设善堂的开办,章程的制定,重要经济、社会事务的议决及执行,均须由地方政府审核、批准,财务收支终由政府审计。此外,政府还不断将公共社会事务强行派给行会及善堂。如同治年间,“洪江十馆”办理团防局,即由洪江“巡检王英杰因请于县”;同治十二年(1873),靖州刺史“责成十馆首事购买大西洋水龙”;光绪四年(1878),会同县张县令将三千石“积谷分储十馆,各自经理”。光绪六年(1880)后,地方政府先后单方面要求将育婴堂、恻隐堂、旷庐、义渡等慈善机构归入十馆经营。
实际上,“洪江商人本质上对地方公共事务并没有表现出多少兴趣,其参与的动机一方面是迫于官府的压力,另一方面只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进而保障共同利益而尽各自分摊的义务”。光绪二年(1876),洪江巡检司欲将杨光瀛经营的恻隐堂“谕十馆肩任”。“十馆公事浩繁,生(杨光瀛—引者注)约大佛寺再三商议,(十馆)均皆力辞。”各业行会向育婴堂捐输的所谓“月捐”“抽捐”,亦非行会的自愿捐赠,而是“以育婴堂名义摊派的慈善捐资,实际上也是一个地方义务”。因为育婴堂筹款任务过重,光绪十四年(1888)初,育婴堂的所有馆董、司事集体向会同县令提出了辞呈。
因而,市镇行会及善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与其说是其自行争取的权力和权利,不如说是官府强加的义务。行会及其所设善堂的社会自治和共治参与,仅仅是对官治的补充,合作中的官民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更不是制衡式的分权,因而难以对公权力形成真正有效的制约。
(三)缺乏政治与法律保障
西欧中世纪城市自治制度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封建领主向城市颁发的特许状。城市特许状也是市民权利的法律来源,具有政治契约性质,“从某种意义上它更类似于近代的宪法”。在城市政体形式上,行会或公会被纳入到城市议会这一具有代议制雏形的政治机构。法国自治城市的“管理机构都由三部分组成。……三个组织部分为:市长,某些地方或在某个时期的执政官、行政官等;协助市长工作的市议会,由市政助理管事、市政官和行政官等组成,……;最后是居民代表大会”。在13世纪中期,市议会通常由“各行会和各行会的贤明者选出”。这种市民代表大会下的市议会体制,较之于古罗马时代公民大会下的执政官、保民官体制,已经具有了代议制的萌芽。在英国伦敦,“公会自诞生之日起便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市参议员、“市政参事和众议院议员也往往是12大公会的成员”。从其相对稳定的宪法地位和政治组织架构来看,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城市已经初具宪制的“政治分权形态”。
相形之下,长江中游市镇的行会及其附设的善堂虽然拥有经济、社会的自治权,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甚至开始掌控保甲、团练等治安与准武装权力,事实上进入了市镇公共权力体系。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自治以及对市镇政治的参与,在形式上始终表现为“非日常”形态,缺乏中世纪欧洲城市议会那样明确、稳定的政治谈判机构,更缺乏法律规范的保障。专制傲慢的官府不可能弯下腰来与市镇社会组织平等地签订政治契约,让渡这些政府不屑为之或不能为之的公共管理权,更不可能以明确的立法加以确认。对社会组织的自治权与政治参与权,官员往往以“札批”即命令的形式临时授予,当然也可以随时以命令的形式予以撤销。
由于不存在能够容纳各方利益主体进行有序协商的稳定政治框架与法律规范,政府以及各类行会组织相互之间只能通过无序的博弈达成脆弱的利益平衡。因而,市镇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总是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轻则合作流于失败,重则演变为暴力冲突。在景德镇,自明嘉靖十九年(1540)以来,因地域、行业及劳资利益矛盾得不到正常解决而演成的大规模流血冲突,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五、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宪制形态局限之成因
(一)官权力的单极化及对市镇社会的全面控制
秦以来中国政治体制发展的总趋势,是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程度的不断加强。宋以后,政府不得不将城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治理权向商人、绅士有限地开放,但始终保持着对城市政治的完全控制权。有组织的暴力国家机器相对于弱小的绅、商社会组织,具有压倒性优势,这是市镇多元权力架构中官治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的直接原因。
明清时期自由商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为了强化其财政基础而有意放任的结果。赵轶峰认为,“商业是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相互需求、支撑的结构”。这种放任与鼓励,虽然客观上促进了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但更是“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同样,政府允许工商行会在市镇经济与社会事务方面自治,甚至强行要求行会承担社会责任,固然在客观上培育了市镇社会组织力量,但在主观上不过是向工商业者转嫁政府的社会责任而已。对民间工商业经济、社会自治活动,政府很清楚地知道什么情况下应该抒放和保护,什么情况下应该限制和剥夺,一切以维护帝制权力为转移,且始终以不超出政府的权力控制为限。
权力单极化的政治体制必然会衍生出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与观念,并反过来强化这一体制。如赋予官员以诸多特权的文官制度及官本位观念,限制商业自由、贱视商人,抑制士人言论与思想,等等。上述制度与观念不仅导致政府始终对工商业者及其行会组织保持着居高临下的姿态,同时也让工商业者们难以摆脱自视卑贱的传统心理。
(二)商人阶层尚未形成独立的政治意识及缺乏绅士阶层的领导
1.商人阶层独立意识尚未形成
在晚清商会设立之前,商人阶层一直只是以自在形态存在,其自觉意识发育得非常缓慢,其社会组织形态从明代的同乡会馆转型为鸦片战争以后的同业公所就用了数百年时间。在明代,“作为都市势力的行会(Guild),在中国最终任何政治主张和要求都没有提出来,以居民作为‘市民’来自治行政的都市,最终在这个国家也没有发生”。商人形成相对独立的民族资产阶级,一般认为始自晚清。因为传统行会观念的狭隘,以至于晚清汉口商务局敦促商人建立开放式商会时,汉口镇商人却并不热心。到1894年同盟会成立时,资产阶级始有自己的政治组织,立宪派参与政治生活的时间更是晚至1909年各省设立咨议局之后了。数千年来卑贱的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文化程度,导致商人群体自信心缺失。各地的商人们常常需要贿赂官府才能获得商业机会或保有自己的财产;江南城镇的商人阶层虽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却甘愿将城镇公共事务的主导权拱手让给城居的绅士;为保值财产,商人们不愿意将工商业利润用于扩大工商业生产,而更愿意用于购买土地成为传统地主。为获得社会地位,商人们通过向政府购买顶戴成为名义的绅士和官员,“与帝制体系交融,呈现出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因而,明清时期的工商行会,虽然拥有在经济与社会事务方面的自治权与对市镇政治的参与权,但相对于官权力,上述权利与权力有着较大的依附性。
2.缺乏绅士阶层的加持与主导
自宋始,士人逐渐从官僚体系中分离出来,到明清时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乡绅作为社会权力主体,最初仅仅是主导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如主办“乡约”“社仓”及“宗族”等社会组织,倡导乡村公共设施建设,调解乡村社会纠纷等。到晚明,江南地区的绅士出现了城居化趋势。因其崇高的社会地位,较高的文化程度,独立的社会、政治意识及相应的组织,城居的绅士很快便超越城镇的商人精英阶层,成为城镇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导者。到清代,虽然在严酷的政治摧抑之下,江南城镇绅士不能进行政治性结社,但依然保持着城居化趋势及城镇社会事务的主导权。长期的结社活动培养成的社会意识与处理公共事务的经验、能力,使得江南市镇的绅士在晚清很快转型为城镇自治运动的主导者。
相形之下,长江上中游地区的经济与传统观念相对落后,绝大多数的绅士们仍然居住在乡村,主导着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少数进入市镇的绅士,无论是在群体数量上还是在经济实力上均不足以引领市镇社会生活。无论在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组织能力及社会、政治见识诸方面,城镇工商行会均逊于绅士阶层。缺少了绅士阶层的加持与主导,长江中游市镇由工商行会独自支撑的社会自治与社会分治宪制,也必然远逊于江南地区。
(三)缺乏先进政治、法律思想与学术的指导
官权力单极化的政治体制及其对工商业的管控,限制了中国政治与法律观念的创新与突破。自春秋战国直到宋代,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观念,一直来回徘徊于传统的儒、法、道、释之间。先秦儒、法两家的政治观念均以君主制为基调,只不过前者主张君主制下的封建分权,后者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两汉实现了儒法合流,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遂成为主流政治学说。魏晋时道家鲍敬言认为君权有百害而无一利,但这一学说由于缺乏深厚的社会政治哲学支撑而很快流于星散,以至于只在葛洪的《抱朴子·诘鲍篇》中保留了片言只语;佛教亦有“沙门不拜王者论”,试图以宗教权对抗皇权,但后亦为君权所收服。
宋明儒学吸收了佛教的本体论并分别借鉴了禅宗北、南二宗的方法论,建立起庞大而深邃的理学与心学体系。在社会观念上,理学偏重于乡村社会规范的重建,其对城镇社会的影响仅限于徽商商业伦理的建设;心学则既关注乡村社会秩序,更注重城镇士绅与商人伦理精神与规范建设。晚明心学在三教合一与功过格善书的创作、传播方面的努力,推动了江南城镇慈善事业与社会思想的发展,也开启了对中国城镇商业伦理规范的塑造。
在政治学方面,心学继承人之一黄宗羲以及心学的批评者顾炎武、王夫之等人开创的分权政治学,激烈地批判了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政体;黄宗羲甚至创造性地提出,由绅士组成乡校作为地方议政机关,与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守、令实行二权分立。心学的另一传承学派——泰州学派,在哲学上将心学朝着平等、自由的方向延伸,却没有将上述进步的哲学观念运用于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方面,形成经世致用的实学学术体系,反而转向了“赤手搏龙蛇”“几令人有黄巾五斗之忧”的社会运动,其在哲学思想方面则流为禅学化的“王学末流”。即便智慧如黄宗羲者,在晚明江南城镇行会已经形成强有力社会力量的情况下,其《明夷待访录》汲汲以求的仍只是地方政权对乡绅的开放,对工商行会在政治、社会与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则是只字未提。
满清入关,黄宗羲等人开创的社会政治学被以考据为主的汉学所代替。长江流域城镇自发创造的社会自治体制与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由于没有先进的政治、社会、法律思想与学术指导,永远只能停留在自在形态而未能发展为自觉形态。
结 论
明清时期,传统的县乡体制已无法调整长江中游工商业市镇日益繁荣的经济与社会事务。于是,工商各业行会及其附设的善堂分别获得了市镇一定范围内的经济与社会事务自治权,形成了民主制的萌芽;“洪江十会馆”更是主导了统一的市镇自治。太平天国战争后,工商行会获得了部分治安行政权与准军事防卫权,开始进入市镇权力结构体系,与官府权力共同形成了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这一形态的宪制与西欧中世纪中晚期城镇的分权政体略具相同趋向。在中西尚未进行政治、法律文化交流的情况下,这一不约而同的趋向表明:民主与分权并不专属西方社会,而是中西社会各自自然演化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中国皇权专制历史过于悠久,官权极度强大,工商业群体尚未形成独立的阶层意识,缺少绅士阶层的加持与先进思想学术的指引,上述原因,导致了长江中游市镇社会分治形态的宪制相对于西欧中世纪后期城市政体的局限性:社会自治化程度有限,主要表现为分散的社会组织自治,仅洪江形成了统一的市镇社区自治;官民共治体制主要表现为仍以官治为主导,行会自治与政治参与仅为官治的补充;社会分治缺乏相对稳定的政治与法律保障,难以发展成为政治分权形态与规范适用形态的近现代宪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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