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法学》2024年第4期(总第18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文摘   文化   2024-08-06 18:09   湖北  

       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联合创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本期开设了《民法典实施》《刑事法治》《法治政府建设》《民事诉讼法专题》《探索争鸣》等栏目。自2021年9月创刊以来,已发行18期,共计216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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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法典实施


宏观民法的底层逻辑

——以阐释中国《民法典》为主线的观察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平华


内容摘要  民法典时代必须重视研究宏观民法,探究其底层逻辑,实现复杂体系简明化,助力增进法典权威、实践法典效力。这一逻辑可以归结为:民法生成于纵贯“历史-现实-未来”的时光隧道中,虽缘起于历史现象,又须紧扣现实需求,关注未来适用;存续于“人-物-事-情”的四维空间里,其中,“人-物”相合缔造了关系空间的逻辑基础,法律事实构成了空间中的实点,“情-法”交融决定了事实的法律效应;最终,人们需要依托请求权基础体系来塑造现实生活,形成并实践科学的思维。

关键词 宏观民法 底层逻辑 时间 空间 请求权基础体系


论数字内容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昝晨东


内容摘要  传统社会的买卖以动产、不动产为多,买卖合同法亦主要调整有体物所有权归属变动的交易关系,数字社会的到来则对这些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合同类型划分上,数字内容合同呈现出买卖合同、消费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许可合同、数字信息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的特点。在解除权的发生类型上,数字内容合同随时解除成为常态,约定解除制度的重要性也有所降低。同时,在法定解除权规则的具体适用上,数字内容合同也较传统合同处理得更加细致。此外,与一般买卖合同的解除效果不同,数字内容合同解除后,还涉及“返还数字产品”“返还数据”等特殊法律后果。

关键词 数字内容合同 合同解除 数字产品 数字服务


刑事法治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路径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闫   佳


内容摘要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是世界各国犯罪治理的重要方面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回顾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和本土化特点,运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重新犯罪关联因素进行检视和反思,提出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建议,即运用发展犯罪预防模式,从学校和家庭关系入手,发展个人社会支持网络,避免劣势累积;运用情境犯罪预防模式,建立场所和理性选择的预防机制;运用循证犯罪预防模式,以毒品犯罪为例,实现矫正有效性。

关键词 重新犯罪 犯罪预防 刑满释放


中止犯的减免根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黎森予


内容摘要  关于中止犯的减免根据,政策说和刑罚目的说是我国当前十分有力的学说,但这些学说难以全面解释刑法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由于中止造成量刑上限的降低,因此中止是责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止犯具备反向的不法和反向的责任,两者结合形成负的责任刑,与原本的责任刑在量刑阶段互相抵消。中止行为必须具备与着手实行或预备行为相反的内容,必须消去法益面临的危险,因此中止之前危险必须依然存续,中止行为与结果不发生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自动性必须具备与未遂犯或预备犯的责任相反的内容,行为人实施中止行为必须出于自由意志。

关键词 中止犯 减免根据 新法律说 责任刑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上的罚款及其法体系拘束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秦伟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的罚款是行政机关运用最为广泛的规制手段,对其合法、合理加以规范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内容。面对立法中罚款设定不合理、实施中畸轻畸重、执法监督缺乏合力的困境,需要从学理上建立“设定-实施-监督”三阶论加以探究。进而分析设定、实施的考量因素,如可引入规制影响分析机制回答是否设定以及如何设定罚款的疑问;可细化罚款裁量考量因素,指导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违法行为所生影响、责难程度、不法所得以及经济状况等要素加以灵活运用。行政法上罚款的监督机制之间要相互协调,更应在系统纠偏上发挥作用。未来,应对行政法上罚款的功能再反思,特别是要重新审视对组织予以高额行政罚款的意义及全面保护消费者观念之间的平衡问题,构建替代性的机制并丰富规制工具,在法体系拘束之下,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全面履行。

关键词 罚款 行政处罚 执行罚 规制影响分析 裁量 法体系


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的适用限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曹国龙


内容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但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范围被不当扩张,这不仅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违背了平等原则。前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未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第48 条第1款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目的认识不清。《行政处罚法》第48 条第1款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规范的基本法,与该条款冲突的法律规范不得适用。同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吸收并完善了执法公示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风险警示。因此,无法引导社会公众规避风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当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范围 社会影响


民事诉讼法专题


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标准的能动权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徐丹阳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标准。法律条文表述的“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条件,易导致通知范围无限扩大。从民事诉讼法整体解读来看,前述条件应为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最大范围。鉴于二审法院以未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在于由此导致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通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范围应为该案外人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有密切关联。据此,法院对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应作不同处理:一方面,能动权衡案外人是否属于“必要范围”,通知属该范围内的案外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对仅属“最大范围”的案外人,根据其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能动权衡是否告知其有相关案件存在,以确保其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

关键词 第三人 能动司法 通知参加诉讼 发回重审


返还土地之诉中执行力客观范围的扩张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王贵彬


内容摘要 关于拆除应返还土地上的建筑物,存在两种实现路径,即请求合并路径(或者另行起诉路径)与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路径。一般情况下请求合并路径与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路径各有优劣,但在拆除“执行名义成立后新建造的建筑物”和“受让土地的案外人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方面,执行力客观范围扩张路径具有优势。因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制度旨趣不同,执行力主客观范围的扩张并不恒等于既判力主客观范围的扩张。执行法院能够形式审查并裁定返还土地执行名义的存否和建筑物处分权的归属,但不赋予该裁定以既判力,且给予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效的救济方式,由此扩张路径具有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合理性。综合考虑,扩张路径更能公正且高效地实现“返还净地”的诉讼目的。

关键词 诉讼路径 请求合并 另行起诉 执行力扩张 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一方债务执行的程序法构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高松琼


内容摘要 债权人以未载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文书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不追加却直接执行配偶财产和不追加且不予执行三种做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回应了执行中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追加配偶,《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向互动的逻辑,要求《民事强制执行法》加以衔接。2013-2023年的裁判表明:当前的规范引导作用不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较多。予以追加的裁定有误,不予追加的裁定说理不足不予追加配偶具有法定基础、权益保障和审执分离之正当,不追加却直接执行配偶财产更不可行。《民事强制执行法》应明确配偶财产的执行名义之取得;债权人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且不被识别为重复起诉;法院向债权人释明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协议无效;法院还应运用法律方法提升说理水平,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关键词 追加被执行人 夫妻一方债务 程序补足


探索争鸣


岳麓简所见秦基层社会的法律观念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勤通


内容摘要 秦基层社会民众认为秦法有激励性、工具性、严酷性、耻辱性、非唯一法源等特征。在秦法治理中,法律观念是推动实践的动力:基层官员会通过启动侦查、奏谳、监察或复核以及接受指令等方式主动或回应式展开实践;基层民众不仅促使秦法通过回应性方式发展了诉讼制度,而且会利用法律追求合法甚至非法利益。这表明秦法的治理效果显著,秦人将律令作为安排日常生活的依据,深化了法律治理的层次,并与移风易俗和身份制度变迁形成互动,秦人的身份认同逐渐实现从宗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转变。这推动了传统中国人国与家双重身份认同的发展。但另一面是,秦法着力于特定政治目标,忽视了民众的正当需求,秦二世而亡与之关系密切。

关键词 岳麓奏简 礼法关系 商鞅变法 儒法思想 秦汉身份认同


流域环境司法的法理阐释与实践展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魏   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   光


内容摘要 我国流域环境立法已初成体系的背景下,如何理解和推动流域环境司法是进一步实现国家流域综合治理重大决策的关键。流域地理位置分布的广泛性、保障流域生态社会需求的迫切性和传统司法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促进了流域环境司法的理论体系生成和实践模式塑造。在理论上,流域环境司法应当以流域地理为单元、以流城协同为理念、以流域和谐为目标,形成体系化的研究范式。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尚需在流域立法体系下平衡各区域间利益、在跨行政区划模式下厘清流域环境案件管辖、在智慧司法背景下合理利用鉴定技术,以提升流域环境案件的办理质效。未来,司法机关可在方法层面重视流域内各区域间的利益衡平、在规范层面融习惯于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中、在程序层面参照指导性案例并放宽再次起诉条件、在证据层面不过分依赖鉴定技术,形塑流域环境司法特色,以高质量司法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关键词 流域环境司法 流域环境立法 流域综合治理 跨区域集中管辖 行政区划


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雪纯


内容摘要 《消保法》第 25 条第2款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兜底条款,在我国商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主要体现在激活后的电子产品、价值高昂的商品及黄金等贵金属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可类型化为四种:(1)不会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2)一经试用价值贬损较大的,且需考虑不可复原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必要措施帮助其复原的可能性;(3)允许退货则可能掠夺经营者未来销售机会的;(4)短期内价值直接受到金融市场波动影响的。激活后的电子产品可因保修期变短被解释进第二类:黄金等贵金属应作分类,区别作为金融产品的纯黄金和黄金制品,前者可被解释进第四类;价值高昂的商品从贬损程度和权利被滥用风险角度考察,都不足以排除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 无理由退货 反悔权 价值贬损 价值波动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梁洪霞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方洲


内容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已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推动了“备案审查全覆盖”的实现。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在事实层面的强实效性决定了备案审查的必要性,在规范层面的无法律效力属性给备案审查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能反过来论证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应视作对地方“两院”职权的监督。备案审查通过“要求废止或修改”决定的弱监督效力体现对司法权的尊重,同时以人大常委会其他监督措施和“两高”的备案审查监督补强其约束力的不足。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判断,需结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条件构建备案审查衔接司法再审的程序机制,同时区分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起再审与有权机关决定再审的不同情况。

关键词 地方“两院”文件 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 纠错方式 溯及力


 END



《荆楚法学》2024年第3期(总第17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4年第2期(总第16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4年第1期(总第15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3年第6期(总第14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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