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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此时挂靠人面临权利无法救济的尴尬境地,具体如下:
一则,在被挂靠人尚未收取发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并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挂靠人无法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理由是,挂靠的本质是借名经营,即,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施工资质及经营手续对外承揽工程,被挂靠人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名目费用,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被挂靠人尚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产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二则,挂靠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理由包括:(1)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2)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在施工中全程隐身,不以自己面目出现,在发包人看来其系履行被挂靠人指派的职务,因此,不能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3)挂靠人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1]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挂靠人也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向发包人主张付款。
三则,挂靠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被挂靠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理由是,行使代位权以主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次债权(即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均合法为前提,由于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2],挂靠人依据挂靠协议不能取得合法债权,挂靠人亦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3]规定的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这两类实际施工人,故亦不能借由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经如上分析,在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该工程施工的实际投资人,面临着权利无可救济的尴尬局面。此时,对于挂靠人的权利应如何救济?
笔者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存在着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三方主体,三方主体之间存在着施工合同关系、挂靠关系,以及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的复杂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讨论挂靠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发包人在与被挂靠人订立施工合同时即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
发包人在与被挂靠人订立施工合同时即明知挂靠事实,包括发包人与被挂靠人订立施工合同时就知悉挂靠双方之间的挂靠事实,以及发包人授意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发包人和被挂靠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均明知被挂靠人虽签订施工合同,但并不实际施工,而由挂靠人实际施工,故该合同系双方通谋作出的虚假表示,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产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情形下,事实上存在两份施工合同,一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前文已述,该合同属于通谋的虚伪行为,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在该合同之下隐藏的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该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项关于施工合同具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认定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隐藏的施工合同无效。虽然该合同无效,但在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已经产生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挂靠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4]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二、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的情况
1.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外部关系[5]
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被挂靠人不实际施工,而由被挂靠人之下隐藏的挂靠人实际施工的事实并不知情的,则发包人属于善意签订合同,而被挂靠人属于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6]即,表意人故意隐瞒其真意,将其意欲发生法律效果的真意保留于内心,没有表示出来,而其外在表示的意思又非其真实的意思。意思存乎于心,当其表达于外时,方能为人所确知。而仅有可为外界知悉的表达才能构成法律约束力的直接依据。[7]基于此,在发包人并不知晓挂靠事实、善意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若无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如中标无效等)的,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在案件审理中,如果被挂靠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其与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事实为由主张该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应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在案件审理中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一个前提,即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否则,不能仅因承包人单方主张存在挂靠事实从而导致案涉合同无效。综上,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建立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产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挂靠双方的内部关系
实践中,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通常表现为出借资质企业与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等等,其本质特征均为被挂靠人不施工、不投资、不对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由挂靠人进行施工、投资并承担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保修、债权债务、盈亏风险、工伤工亡事故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挂靠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挂靠协议中虽有关于工程施工的内容,但其法律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是,挂靠协议的标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形成的出借(借用)资质关系,其标的物是被挂靠人的施工资质和经营手续;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发承包之间形成的承揽关系,其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因此,挂靠双方之间并不产生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挂靠人无权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在尚未收取发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亦不负有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挂靠双方因挂靠协议产生纠纷,案件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关于四级案由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亦有所限制,比如,在挂靠双方之间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3.当发包人对挂靠事实并不知情时,挂靠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效力,双方之间应认定为转包工程关系,发包人由此对挂靠人产生代付工程款的关系。
在发包人善意、被挂靠人真意保留情形下,出于保护善意发包人利益的考虑,不论被挂靠人还是挂靠人,均不得以隐瞒于内心的挂靠事实对抗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据此,被挂靠人将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挂靠双方之间的关系,对外应认定为转包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挂靠双方借用资质的约定,是发生在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还是之后,挂靠双方之间的关系均应认定为转包关系。一般情况下,判断转包与挂靠是以建设工程和实际施工人的出现顺序为标准,即,转包是先有工程,后有实际施工人,亦即施工单位先承揽工程,后与实际施工人签订转包合同,将所承接工程转交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而挂靠则相反,即,先有挂靠人后有工程,挂靠人首先获得工程信息并与发包人前期接洽,之后在招投标阶段以被挂靠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投标或签订中标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常以挂靠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的时间与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间的先后进行对比,以此判断是转包还是挂靠,即,挂靠双方签订协议在前的,认定为挂靠关系;挂靠双方签订协议在后的,认定为转包关系。但事实上,挂靠与转包本质上并无二致,均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承包人并不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义务,而转由他人承担该义务,施工中实际施工人全程隐身,不以自己面目出现,且不为发包人所知悉,区别在于转包系承包人承揽工程后确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而挂靠则是承包人在承揽工程前即已确定不履行该建设义务。
综上,当发包人对挂靠事实并不知情时,挂靠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效力,双方之间的关系对外应认定为转包工程关系,挂靠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请求发包人代付工程价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如上所述,在发包人对挂靠事实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挂靠双方之间的关系,对外应认定为转包工程关系,但在确定挂靠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时,仍适用挂靠关系,即,挂靠协议并非施工合同,挂靠人无权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
注[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注[2]:《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注[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4]:《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5]:笔者注: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是相对于挂靠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的。
注[6]: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30页。
注[7]:载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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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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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泽周刊151】总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分包人能否就总包人欠付的分包工程款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 【福泽周刊150】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订立的认购协议,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49】非核心工程没有竣工验收证书,能否认定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 【福泽周刊148】一方已向对方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但又诉请解除合同的,该合同解除与否?
► 【福泽周刊147】施工合同中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让利约定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44】承包人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拒交施工资料的,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福泽周刊143】两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判断实际履行哪份合同时,应当怎样确定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甩项工程未提异议的,还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甩项工程的可得利益损失?
► 【福泽周刊141】承包人在招标前已经进场施工,其后签订的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40】发包人直接向总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认定为对总包人的付款?
► 【福泽周刊139】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超领工程款,出借资质单位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 【福泽周刊138】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认为是基于通知方的违约事实而解除合同,能否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
► 【福泽周刊135】违约方没有过错,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 【福泽周刊134】当事人一审中未就某项事实提出异议,在二审中才提出的,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33】发承包双方对执行定额作出特别约定的,能否执行该特别约定?
► 【福泽周刊131】监理人签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书,能否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 【福泽周刊130】发承包双方为弥补停工损失而签订的改变中标合同结算方式的协议,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28】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未加盖委托人公章的,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27】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是否还应执行工程造价下浮的约定?
► 【福泽周刊126】发承包双方约定了仲裁管辖,且双方尚未明确欠款数额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 【福泽周刊125】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第三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司法管辖,法院对发包人是否具有管辖权?
► 【福泽周刊124】承包人购材优惠,发包人能否要求以该优惠价格结算工程款?
► 【福泽周刊123】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的,由谁承担举证义务?
► 【福泽周刊122】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供的同一份证据,但是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应如何采信证据?
► 【福泽周刊121】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福泽周刊12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19】文件签收人不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业主代表,如何认定其签字的效力?
► 【福泽周刊118】挂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117】合同约定的税款负担人不同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16】当事人一审中对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在二审中才提出的,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15】承包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福泽周刊11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如何调整?
► 【福泽周刊112】发承包双方及/或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该仲裁条款制约?
► 【福泽周刊111】固定价格合同中途解除了,怎样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 【福泽周刊110】中标文件中没有工程款让利的内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让利条款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09】衡量约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计算该“损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 【福泽周刊108】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延期交工违约责任之外再按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标准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福泽周刊106】发包人付款证据中含有承包方人员的个人收款或借款,如何认定发包人的已付工程款数额?
► 【福泽周刊105】自认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应怎样认定案件事实?
► 【福泽周刊104】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协助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怎样确定第三人与发包人的诉讼地位?两者应承担何种责任?
► 【福泽周刊103】承包人能否以留置建设工程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福泽周刊101】施工期间,发包人与第三人成立新公司并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如何确定工程付款责任主体?
► 【福泽周刊98】住宅小区项目范围内的排水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还是市政工程?
► 【福泽周刊97】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有争议的部分,应怎样认定和处理?
► 【福泽周刊96】承包方与发包方委托的第三人作出的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结算书,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 【福泽周刊95】承包人被强制清场后,在索要工程款诉讼中一并主张发包人返还施工机具等遗留物品的,能否一并审理?
► 【福泽周刊94】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诉讼中,应由谁承担“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
► 【福泽周刊93】层层转包、分包关系中,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 【福泽周刊92】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条件是什么?
► 【福泽周刊91】人民法院能否在造价鉴定意见之外增加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90】“平方米包干”施工合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能否允许调整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89】法律允许的垫资范围是什么?诉讼实务中,对超出垫资范围的款项怎样处理?
► 【福泽周刊88】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后,能否对形成还款协议的基础事实提出抗辩主张?
► 【福泽周刊87】如何判断两份建设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福泽周刊86】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能否仅凭自认定案?
► 【福泽周刊85】承包人因建筑材料上涨要求变更或解除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能否得到支持?
► 【福泽周刊83】买卖合同约定“一票结算”,卖方能否仅凭增值税发票索要货款?
► 【福泽周刊82】一方对已审定的工程造价又提出造价鉴定申请的,应怎样处理?
► 【福泽周刊80】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
► 【福泽周刊79】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署的结算协议,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
► 【福泽周刊78】发包人的关联企业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据此对发包人的工程停止施工?
► 【福泽周刊77】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总体工程和单体工程的逾期罚款,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76】借款人将不能清偿的借款本息转化为已收购房款,与出借人签订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75】守约方拖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福泽周刊74】承包人逾期竣工,对其已按形象进度分段预收的赶工奖应如何处理?
► 【福泽周刊73】“黑合同”与“白合同”无实质性差异,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 【福泽周刊72】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哪些?总包单位将打桩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71】分包合同约定由总包方开具分包工程发票的,总包方能否要求分包方支付相应企业所得税?
► 【福泽周刊70】合同约定甲供材按定额价结算,发包人能否主张按领料单上的供货价进行材料退价?
► 【福泽周刊69】发包人能否主张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
► 【福泽周刊68】二期工程施工时,发包人尚欠承包人一期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据此对二期工程停工?
► 【福泽周刊67】施工企业能否以项目部未经授权,主张其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无效?
► 【福泽周刊66】发包方违约在先,能否向承包人主张因逾期竣工导致的逾期营业损失?
► 【福泽周刊65】总包人指定主材品牌,且约定主材价格须由总分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应否对分包人材料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福泽周刊64】协助发包人结算对项的第三人没有审计资质,如何认定审定结算书的效力?
► 【福泽周刊63】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材料款,材料供应商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福泽周刊62】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 【福泽周刊61】承包方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改为发包人供料,承包人提出不再予以让利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福泽周刊60】发包人甩项工程,总包人能否同时主张配合费和管理费?
► 【福泽周刊59】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索要劳务费?
► 【福泽周刊58】签证单上有监理人员签字但无发包人签字的,能否计取签证款?
► 【福泽周刊57】发包方无合同依据对承包方的罚款,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56】发承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合同约定的结算默认条款还能否适用?
► 【福泽周刊53】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应怎样结算工程款?
► 【福泽周刊52】工程暂定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时,能否顺延工期?
► 【福泽周刊51】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但还款协议中约定了司法管辖的,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 【福泽周刊47】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和结算时已实施的新定额标准不一致,应适用哪一个?
► 【福泽周刊46】发包人的母公司承诺偿还工程款的,怎样确定发包人及其母公司的责任?
► 【福泽周刊45】人民法院违背合同有效约定启动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 【福泽周刊44】总包人主张按照其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值认定分包工程价款的,是否正确?
► 【福泽周刊42】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还能否在诉讼中主张变更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40】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未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能否确认工程已通过验收?
► 【福泽周刊39】工程未经结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 【福泽周刊37】发承包双方签约在先,后又履行招投标程序,如何认定两份合同的效力?
► 【福泽周刊36】发包人主张扣抵工程保修金应提供哪些证据?
► 【福泽周刊35】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福泽周刊34】发包人对签证未置可否,如何认定签证效力?
► 【福泽周刊32】对“半截子”工程,法院应否主动审理其工程质量?
► 【福泽周刊29】以划分界区方式确定承包范围而签订包死价合同,承包人认为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能否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 【福泽周刊28】发包人拖延付款的,能否向承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 【福泽周刊27】在鉴定书上署名的造价工程师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该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福泽周刊25】承包人以拒不退场方式索要工程款,是否合法?
► 【福泽周刊20】合同因发包人解除,承包人能否对已让利部分要求补差?
► 【福泽周刊19】总包人以收取发包人工程款作为分包付款条件的,是否有效?
► 【福泽周刊18】承包方未开发票,发包方能否以此拒付工程款?
► 【福泽周刊16】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发承包双方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 [福泽周刊12]哪些情形不能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 [福泽周刊11]变更单未经设计单位盖章认可,变更部分能否计价?
► [福泽周刊10]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 [福泽周刊9]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 [福泽周刊8]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 【福泽周刊6】施工合同中约定“甲供材不进入结算也不转帐”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福泽周刊5]发包人未付外审费导致审价机构拒绝出具审价报告的,承包人如何索款?
► [福泽周刊4]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应否对分包人欠付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福泽周刊1]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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