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厕所为禁烟区,在厕所抽烟便辞退,苛刻吗?

文摘   2025-01-11 16:23   山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苏02民终16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无锡)轴承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某(无锡)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4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315958.05元(11702.15元/月*13.5个月*2倍)。事实与理由:1.不认可一审判决中“王某对员工手册的可适用性未提出异议”。王某在一审中已提出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太苛刻,不具有合理性,完全可以先给一次警告,如有再犯再开除。2.厕所是否为禁烟区,完全由某公司单方制作的视频认定,但某公司提供的视频中并没有同时出现王某和禁烟标志,故不排除某公司事后将禁烟标志贴到墙上伪造成禁烟区。3.某公司将厕所抽烟视为严重违纪,完全是小题大做。某公司既不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又不生产精密仪器,在厕所抽烟并不影响公司重大利益。4.某公司的管理人员直接将手机伸进厕所门,对着王某拍摄,这与公交、地铁上的偷拍狂没有区别,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由此获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理由:1.一审判决所说的“员工手册的可适用性”应指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王某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正确。至于王某提出的合理性问题则同样无法成立,一方面,王某所谓的太过苛刻是其被解雇后站在自身立场所持的观点,另一方面,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苏02民终3725、(2019)苏02民终3727、(2019)苏02民终3728号三个案件中,均已确认某公司可单方解除在公司禁烟场所抽烟的员工。2.王某若认为厕所上的禁烟标志是某公司伪造的或后贴的,应当提供证据。3.某公司解雇王某并非小题大做,而是王某出现了严重违纪行为。无论某公司是否存在易燃易爆品或精密仪器,王某都不应当在禁烟区吸烟,因为这是被员工手册明确禁止的;王某违反该规定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火灾隐患,还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更会使公司的管理陷入无序,况且,王某只要在抽烟点抽烟就可以避免严重违纪行为的发生;某公司所生产的轴承是精密部件,厕所内有沼气,一旦沼气达到一定程度遇火可能引起火灾。4.某公司并未侵犯王某的隐私,该视频并不涉及私密部位,且某公司并未将视频公开,仅是用于诉讼以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某公司系合理使用视频,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315958.0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前置程序
王某因本案所涉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如前。
二、赔偿金
1.概况
王某于2010年4月2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30日,某公司以王某于2023年3月28日在禁烟区吸烟为由,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经过了工会通知程序。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1702.15元。
2.制度依据
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在禁烟区吸烟属于三级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员工手册的可适用性未提出异议。
3.违纪行为
2023年3月28日,王某在厕所带遮挡板的蹲式坑位抽烟,被巡查人员发现并录取视频。在通往厕所的通道和厕所区域内,均张贴了禁烟标志。
王某认为,其抽烟的区域属于私密空间,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或引起火灾,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公司管理人员将手机探入私密空间拍摄,侵犯其隐私权。
某公司认为,之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公司与在厕所抽烟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厕所并非王某所单独使用,公司内有不抽烟的员工,如不将厕所列为禁烟区,必将导致厕所内乌烟瘴气,影响他人健康;厕所与更衣室通连,无法完全割裂开,厕所内抽烟会产生火灾隐患,这就是公司设置吸烟点而将其他区域均列为禁烟区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某公司划定的禁烟区域抽烟,事实清楚。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确定的三级违纪行为,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抗辩的将厕所列为禁烟区是否过于苛刻的问题。因厕所作为公司全体员工均会出没的场所,若允许抽烟,势必会对没有吸烟习惯的员工造成身心困扰,故将厕所列为禁烟区有其合理性,不能认定某公司在这方面过于苛刻。
关于管理人员取证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隐私权的问题。因某公司管理人员拍摄画面集中在王某脸部和持烟的手,并未触及其他敏感部位,也无证据证明某公司不当利用拍摄视频,故某公司管理人员这种固定员工违纪证据的行为尚属正当、合理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由此获得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上述事实,由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表、会议纪要及公示照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某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与案涉有关的违纪条款系某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可以适用。王某在禁烟场所即厕所内吸烟,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据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某公司系事后将禁烟标志贴到墙上将厕所伪造成禁烟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某公司为证明王某厕所内抽烟在诉讼中提供的视频,并未涉及私密部位,也并未公开,系在诉讼中的合理使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陶志诚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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