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顺利、有序实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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