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员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放弃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文摘   2025-01-16 15:04   山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4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C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L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辽宁P客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C因与被申请人沈阳L有限公司、辽宁P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5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C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二审改判被申请人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40元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承诺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不存在撤销问题。申请人获得工伤赔偿权利是基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不属于民事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允许也不存在协商问题,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沈阳L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再审申请人C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C与被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同意放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权利。二审认定C主张该承诺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改判被申请人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C所提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C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C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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