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2023年劳动法律服务年度报告(摘要)

学术   2024-04-30 14:33   江苏  

2020年,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组建了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三年多来,以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提供了专项的非诉讼或者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一、委员会活动

2023年度,委员会开展了线上法律培训、线下讲座、撰写微信文章等活动,例如,2023825日下午,在去年举办金汇人人力资源管理沙龙(第一期)活动的基础上,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典型案例看法院劳动案件裁判趋势”以及“企业社保最新政策解读”两方面作为主题,我们举办了第二期人力资源管理沙龙。就企业关注的劳动争议裁判趋势及社保最新政策进行了分享与交流,50余名国企、外企、大型私营企业的资深人事经理、法务经理参加了本次活动。








此外,自20175月,我所劳动法团队律师编辑的《百问百答》刊出后,深受业界同仁及广大企业HR们的好评。202010月份,我们结合司法实务对问答进行了修改及再版印刷。2023年我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成员对《百问百答》进行第三次修订,同时,本书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等以问答形式编入,旨在通过简明方式进行阐述,以期更好适用。本次编撰由符燕培担任编委会主任,成员符燕培、钱立、王瑞龙、余相承、史宏玲、陆佳颖、陈敏文、韩晔、边一凡。

年底,专业委员会依据惯例举办了年会,总结年度活动,表彰优秀委员。同时,在年会中,委员会还采取了知识测验的形式,对年度重点劳动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考试”,形式活泼,也加深了大家对劳动法新规的印象。







  


二、委员会荣誉
1、为引领和推动江苏律师专业化发展建设,促进和提升律师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全省劳动法律师的业务交流,表彰优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了《2020-2023年度优秀劳动争议案例》。案例涉及劳动用工领域诸多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我所三个案例入选并获奖。

01


入选案例一:

《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署中介服务协议,法院终审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案例获2021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十佳劳动争议案例)

承办律师: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徐健律师、钱立律师


02


入选案例二:

《员工违反居家隔离规定从事兼职并影响公司经营秩序,单位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获2021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优秀劳动争议案例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承办律师: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徐健律师、钱立律师


03


入选案例三: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长时间久拖不决后,是否还有权进行处分?》

(此案例获2020年度江苏省律师协会优秀劳动争议案例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承办律师: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宋毅律师、符燕培律师


2、徐健、符燕培律师撰写(合著)的《基于法律援助途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证与思考》一文,被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3、符燕培律师撰写的《就业性别歧视与职业性骚扰防治》一文,被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4、王瑞龙、徐健律师承办(合办)的《王某健与江苏某智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费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件,被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

5、符燕培律师撰写的《股权激励纠纷属性探讨》,获第八届无锡律师论坛三等奖。

三、典型案例

2023年度我们除了为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外,还承接了众多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服务,既有劳动争议案件,也有专项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客户的高度认可。

现将其中生效的典型案例摘一二如下:

1、贯彻无锡市司法局全力推动“红律护新”先锋行精神,为建立“两机两员一主播”(网约车、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送餐员和网络主播)服务机制提供案例支撑,保障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段某2020年4月进入无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工作,担任长途运输货车司机,未办理入职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险一金,工资按月结算,但并非每月准时发放,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包括段某在内,提供家中妻子或母亲等亲属的银行卡号,作为工资卡,同时,段某出具手写文书,表述其与M公司非劳动关系,而为雇佣关系。后,段某因故身亡,本所接受段某配偶王某委托后,起诉要求确认段某与M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虽有段某自书的确认其与M公司为雇佣关系的书面文件,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事实情况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段某与M公司为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办律师:徐苗苗。


2、离职高管频繁出入竞争对手公司被认定违反竞业协议赔偿原公司35万元并返还竞业补偿金。


    曲某为B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技术研发模块。B离职后,社保记录并未体现其就职于竞争企业。B公司通过了解,发现曲在直接竞争对手S公司任职。在获取直接证据困难的情况下,B公司通过拍摄曲某连续两周早八晚五的出入S公司、收件地址为S公司收件人为曲某的由曲某亲笔签收的快递单,以及在S上市公司发布的员工激励名单中出现曲某配偶姓名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曲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曲某存在竞业行为,赔偿B公司35万元并返还竞业补偿金。

主办律师:陈敏文

3、批量裁员,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是经济性裁员?


     2023年底,由于行业发展不景气以及前期盲目扩张等原因,K公司经营出现难以为继情况。K公司计划缩减部门,批量裁员。K公司即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进行了部分裁员。其中两名员工不服提起仲裁。K公司为此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案件并咨询如何解决批量裁员问题。我所律师结合其实际情况,告知K公司在裁员时以部门架构调整、业务整合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结合K公司的亏损严重情况,更加符合经济性裁员特征。律师建议K公司积极准备经济型裁员相关材料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的报备,同时与员工积极沟通公司的发展困境,最终员工理解公司并非是以结构调整为借口针对性裁掉部分人员而是经济实力无法支撑员工规模。最终K公司与两名员工按照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达成了和解。后续K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顺利完成批量员工的解除。

主办律师:陈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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