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的朋友,在开办企业的时候一心想着开拓事业,对于法律风险往往不够重视。很多创业者丢给代办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现在随着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大力推广企业设立全程电子化一站式登记,自行填写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者越来越多。公司登记这个看起来非常程序化的事情,却隐藏着若干个法律风险,在创业开始,创业者就需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当然,最好有一位律师朋友。
江苏的企业可以在江苏政务服务上进行设立登记。
今天的文章,就《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六项必须登记事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十一)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二)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限制之外,企业起名称时候还可参考《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中的细致规定,本文不再详述。
这些字词在企业名称中均使不得。
说一个企业名称的趣事,虽然企业名称有诸多角度的限制但法律未限制企业名称的字数。宝鸡市就有一家企业的名称创造了历史,该企业名叫叫“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考虑到企业名称引发各方关注,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但该企业负责人并不愿放弃这个名称,目前这个名称仍旧在。
实务中,在企业名称明显不当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时候,在登记机关往往无法通过审核。然而,通过登记机关审核的名称就一定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的。登记机关审核仅是形式审查,无法事无巨细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审核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将他人有影响力的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新创企业,如果在先的企业认为你的企业名称侵犯其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新创公司可能面临对方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或者登记机关行政介入处理的后果。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件,正是新设公司与他人公司“重名”引发的改名并赔偿案件。笔者代理的无锡幸福公司(化名)集团历史悠久,为知名跨国企业,产品线丰富,在合成纤维、树脂为原料的化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中国已经具有行业优势和知名度,为行业内消费者熟知。苏州幸福公司(化名)为新设企业,使用与无锡幸福公司相同字号,两者经营范围重合,地域接近,法院最终认定苏州幸福取相同字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最终判决苏州幸福公司改名并对无锡幸福公司进行赔偿。
可见,公司起名不可大意,一不小心就要改名,还要赔钱。
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建议取名事先到进行“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确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与他人同行业的注册商标相同。同时取名时可在企查查、爱企查等系统上查询有无与其他有影响力的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有无可能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及时更改否则可能会招致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税收机关的依据。除此之外,在后续公司的很多事项上,都与该住所地“结下了缘分”,包括确定债务履行地、法律文书送达、确定诉讼管辖……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A地登记,却在B地实际经营,涉及案件之时,往往产生管辖的争议,法院往往根据登记地确定管辖。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法院以登记地确认诉讼管辖案例:上海触控公司与金华多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1号】
裁判要旨: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被要求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登记部门会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管公权力的登记部门所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待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注册资本将成为箍在投资者头上的紧箍咒。认缴5年出资期限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两个制度,股东缴足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只有五年,更“要命”的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话,股东在认缴期内还要随时面临出资到位的责任。建议创业者们量力而行,在创业初期经济实力有限的话,不宜将注册资本设定过高,可随着经营发展需要再行增加注册资本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经营范围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企业应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涉及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经营范围可以在企查查或者爱企查上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填写方式,也可以电脑网页输入查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或在微信搜索“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小程序,协助创业者确定填写内容。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除董事长、经理外,只要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董事长或经理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琐事中脱身(如代表公司签字、出席各类活动等),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思考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上。
企业选定法定代表人之时,注意避开以下人选。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者决定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要意识到背后的责任。要知晓存在以下履职风险:
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破产中的赔偿责任。隐匿财务账册、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要知道,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称呼,而是一份责任。
公司股东,是一起并肩作战的战友。但当友谊的小船翻了的时候,股东、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会产生旷日持久的战役,很可能把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些案由全部打一遍官司双方之间的战役还在焦灼。股东间的息讼止争,有时候比离婚要难。
所以在股东的选择上,创业者需慎重。如果无法保证人品,就需有尽量完备的股东协议(篇幅有限,协议需包含内容不详述)。
除了考量合作股东的人品,合作股东的财力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一旦落入公司法中发起人连带责任情境中,其他股东需要对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很多股东对此一无所知等到成为被告时候经律师提醒后悔不当初。为规避此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要对其他股东实缴出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登记中还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即股权代持现象。基于各种原因,有些股东不能或者不愿显名登记,由他人代其显名。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这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
作为“背后的人”,隐名股东可能存在风险:
l 显名存在障碍: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过半数股东同意。
l 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权利,存在沟通成本和风险。
l 被显名股东背刺风险:可能面临显名股东不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表决权、拒绝返还股权、私吞分红、将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
l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股权发生继承、离婚分割、被执行的话,代持关系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避免以上风险,隐名股东可提前采取下列保护性措施:
l 显隐名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可签订为多方协议,最好显名股东配偶、公司、其他股东均签字盖章予以认可。笔者实务中遇到有些股权代持甚至连一纸协议也没有,各执一词,争得不亦乐乎,诉讼律师需要从出资、参与管理、分红等各个维度细节去挖掘证据弥补缺失的协议该具有的功能,煞费苦心。
l 为避免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可在股权上设立质权,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
l 保留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获取分红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记录。
l 提前签好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股东同意显名协议,以备后续显名使用。
创业难,大多数创业者往往聚焦在商业运营上,每天想的是经济风险,往往忽略悬在头顶的法律风险。在一些关键点上的小铺垫,可能规避未来大风险。企业家们需要有这样的法律意识。
职务:专职律师
电话:051082710718-8018手机:18861726688
邮箱:cmm@jhr-law.com
毕业于武汉大学,成为专职律师之前曾就职某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企业。陈律师熟练掌握英语、葡萄牙语和西班牙语,曾经被江苏省律协选派到境外参加葡语系法律业务培训。陈律师目前服务的客户包括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知名企业,致力于涉外、公司领域和合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专业研究和争议解决。
扫码关注
带你发现更多不一样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