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父母支付赡养费后,可以问兄弟姐妹追偿吗?

学术   社会   2024-07-15 10:52   江苏  


笔者近期在电台做法律咨询类节目时接到一个咨询,听众咨询“我爷爷这个月因肺炎一直在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治疗,现在已经花了十多万元。我爸有两个姐姐,医药费一直都是我们家拿的。现在爷爷人还在ICU里,但我们已经没有钱了。我们跟二姑多次协商无果,对方拒绝拿出医药费,我爸爸可以起诉姑姑索要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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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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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裁判观点

(一)

诉讼主体资格

多数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因此原告在垫付赡养费后因主张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其实质为追偿,而非《民法典》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基于赡养关系而产生的赡养费,故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

兄弟姐妹间达成的分开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

兄弟姐妹间达成的分开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同时,赡养协议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老年人的意愿,否则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应以满足老人生活需要为前提,不得损害老年人权益。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看护照料需求增加。单纯给付赡养费并不能解决所有赡养问题,更多地还是需要子女亲力亲为付出陪伴和照料,子女之间达成的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不能免除其照顾父母的法定义务。

(三)

赡养人之间能否行使追偿权?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如下观点:

1、主张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身份权所产生的,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让与性,请求此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作为赡养人,并不具有请求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

持有此观点的法院主要认为,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条件都存在差异,子女赡养父母应做到各尽其能。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溶于水的亲缘关系和亲情连接,每一个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都应承担照顾、体恤、赡养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父母与子女间单独、直接的情感联系,区别于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简单地在成年子女之间作出份额或比例的划分。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无法从法律层面具体量化,不能简单的认为一名子女在替另一名子女尽赡养义务,成年子女间也不应出现相互推诿、严格计较对父母尽孝的付出比例。最终法院驳回李某平的诉讼请求。

首先,法律未对数赡养人之间的赡养义务划分作出规定,多名赡养义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或者按份责任的区分。父母在对多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过程中,对每一个子女的爱都是完整而独特的,并不会对数个未成年子女按特定比例来养育。同样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区别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简单地在成年子女之间进行份额或比例的划分。

其次,赡养的内容包括经济给付、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个方面,不能把赡养义务的承担简单等同于赡养费用的承担,更不能在等同之后作出金钱比例或份额上的划分。

最后,每一个赡养人都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除非子女之间存在赡养约定,否则一方子女在能力范围内对父母支付的赡养费应视为对自身赡养义务的履行,实际承担较多的子女不能被视为代替其他子女支付了相应份额。

2、部分子女为其他子女垫付父母赡养费且费用数额确定的,其主张权利的行为系行使追偿权而非索要赡养费。

持有该种观点的法官直接将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垫付”或“追偿”。认为案件“实质上属于垫付款法律关系而非赡养法律关系”或者“为追偿权纠纷。赡养费替代履行者享有赡养费份额求偿权,有权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已支付的赡养费用。”

3、部分子女为其他子女垫付父母赡养费且费用数额确定的,其主张权利的行为系要求他人不当得利返还。

在子女之间存在赡养协议时,法院一般直接依照协议内容对赡养费的分担进行处理,并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从案例分析角度,有观点提出“同一顺位有多个赡养人时,各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履行了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



百善德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赡养人间还是应当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先,妥善就老年人赡养事宜进行处理。当然,法律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考虑的,《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符燕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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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协优秀公益律,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符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商事争议处理,与他人合办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办理的劳动合同争议被选入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符律师长期服务服务知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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