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燕培律师解答】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心仪有说法》之法律咨询(20)

学术   2024-04-22 17:17   江苏  

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的《心仪有说法》节目,自2022年开始聘请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节目嘉宾,分析真实案例,说说法理,协助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我们现在将部分案例解答及听友的法律咨询,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大家。



一、4岁儿童小区内被玻璃门压倒,家长起诉物业公司求赔偿
2023年2月,3周岁的佳佳跟随从家中乘坐电梯下楼至楼道大厅,通过该大厅时被一道玻璃门砸伤,导致耳鼻多处流血,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事发后,双方多次沟通无果,佳佳家长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是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通行的必经路线。相关材料证明:事发前,物业公司已安排工作人员对该楼大厅玻璃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但该玻璃门在维修保养24小时内就发生倾倒事故,说明维修养护工作并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关于家长的监护义务,虽然事发时孩子的祖母没有跟孩子手拉手同时出现,但是也在孩子身旁几米处,前后间隔的时间非常短,不能对监护人的这个监护职责太过苛责。在综合考虑下,法院最终认定这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全部承担。

律师提示】

管理者、经营者应增加风险意识。管理者、经营者应意识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运营区域,对于运营区辐射范围的区域也应进行适当管理,比如加强安全提示和人员巡视,确保游玩过程的安全。同时管理者、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处理,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针对监护人而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小朋友好奇心强,对风险认知不足,因此家长应当加强对小朋友的看护,对于小朋友的风险性活动应及时提醒制止,防止事故的发生。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成年子女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降低活动风险。同时伤害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便于日后协商及维权。





二、继父与母亲离婚后,要求继女支付赡养费,这钱该给吗?
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幼年丧父,在小允18岁时,母亲带着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组成家庭。很快小允经人介绍离家打工,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别在读初中和小学,与母亲、继父四人生活在一起,直至长大成人,各自组建家庭。后母亲和继父离婚,两家人不再来往。2022年10月,继父顾某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年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姐姐小允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后离家打工养活自己,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允对顾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母亲与顾某再婚时,妹妹小兆、小充还在上学,均系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即使生母与继父解除了婚姻关系,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自然解除。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必要的赡养费用。



三、儿子的骨灰被洒向大海,老太太将儿媳、孙女告上法庭
潘老太太的次子乔二于2017年去世,按照乔二遗愿,乔二的妻子、女儿把乔二的眼角膜无偿捐献了,且进行了海葬。潘老太太认为儿媳和孙女的行为侵犯了其“祭奠权”,故老人要求孙女和儿媳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律师分析】
关于器官捐献,由于本案发生在2017年,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的关于眼角膜捐献的法律规定,因此,小乔和母亲作为乔二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密家属,有权在乔二去世后决定器官捐献。同时,器官捐献是社会公认的善举,是有益于社会服务他人的行为,小乔和母亲在器官捐献过程中也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民法典》颁布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海葬方式的选择,是否侵犯潘老太太的祭奠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人为习惯称之为“祭奠权”。在本案中,小乔、其母亲和潘老太太,均享有对乔二骨灰安葬方式的决定权。诚然家属在处理后事时要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且小乔无法证明选择海葬属于其父亲的遗愿,但小乔和母亲作为乔二生前较为亲密的共同居住人,选择绿色的安葬方式,该行为未构成对潘老太太人格权的严重侵犯。

但是小乔及其母亲未及时将安葬方式、安葬地点告知潘老太太,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潘老太太对乔二的祭奠权,该行为构成侵权。故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情感因素后,法院判决小乔及其母亲赔偿潘老太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律师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成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更加重视沟通和协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在处理亲属后事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和感受,避免擅自作主或隐瞒真相。对于器官捐献等善举,也应在充分告知和征得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符燕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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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协优秀公益律,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符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商事争议处理,与他人合办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办理的劳动合同争议被选入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符律师长期服务服务知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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