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燕培律师解答】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心仪有说法》之法律咨询(21)

学术   2024-07-04 17:25   江苏  

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的《心仪有说法》节目,自2022年开始聘请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节目嘉宾,分析真实案例,说说法理,协助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我们现在将部分案例解答及听友的法律咨询,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大家。


一、父母离婚孩子不愿与双方分开 法院介入促成维持共同抚养
包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女方每月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小米18周岁止。小米跟随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后,包女士觉得既然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抚养权就不应归刘先生。去年年底,包女士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主张女儿小米由她直接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止。此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诉讼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通常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当然,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意愿,且双方可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调解约定小米由父母轮流抚养,周一到周五由母亲抚养,周六至周日由父亲抚养,同时对接送等细节也明确作了约定。双方独自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用各自承担,产生的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各半承担,直至小米18周岁止。


二、工作时发病返家后猝死,是否算工伤?

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考虑到因公司次日有一场安全员复审换证培训考试,故老李看病后便返岗工作。当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适,项目经理便让其请假回家休息。7月29日,就在考试过程中,老李胸闷难受,但他坚持到16时30分考完试后,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后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天17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诊断老李为猝死。料理完老李后事,老李之子小李与薛女士向市人社局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老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这对母子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人社局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薛女士母子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律师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于视同工伤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本案中,老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其死亡时间距离首次身体不适去医疗机构诊断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符合“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应当认定为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


三、模仿网红博主穿搭,被说“学人精”,还被粉丝网暴,起诉了……

廖某某是某网络平台一位拥有几十万粉丝的网红博主,凭借发表亲子日常和服饰穿搭笔记,拥有较高人气。朱某某作为廖某某的粉丝,因为朱某某与廖某某体形相似,她经常看廖某某发表在该平台上的穿搭笔记,有时也会模仿廖某某的服饰穿搭,发表在自己的平台账号上。廖某某分享穿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朱某某起初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服装,后面认为廖某某店铺的服装贵且质量不好,便不再购买。

2022年4月21日,廖某某在某平台看到朱某某模仿自己的穿搭,却不在自己店铺购买服装,于是在朱某某的平台笔记下发表留言:“你老公知不知道你是个学人精”“牛啊姐妹”。其后,朱某某的笔记下涌入大量网友评论,指责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搭,是“学人精”。朱某某将评论功能关闭后,收到大量私信侮辱、谩骂。朱某某不堪侵扰,于是发布笔记《关于我被30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表达自己只是喜欢廖某某的穿搭,并没有以此营利。并质问廖某某:“一个穿搭博主,不允许别人模仿,引导粉丝网络暴力别人,这真的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应该做的事吗?

随后,廖某某发布笔记《关于一边模仿我,一边骂我是老妇女这件事……》,讲述朱某某从穿搭到各种配饰鞋袜,以及拍照动作,都是一比一复制自己。廖某某在该笔记中捏造了朱某某在她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并作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廖某某的该篇笔记发表后,朱某某遭受到廖某某粉丝更加严重的攻击、谩骂。

朱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立即停止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在某平台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承担朱某某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05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某是否侵犯朱某某的名誉权。
一、关于廖某某是否构成侵犯朱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调查,廖某某给朱某某取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发布笔记捏造朱某某在廖某某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并作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廖某某明知在涉案笔记发表之前,朱某某已经遭受了其粉丝的谩骂攻击,依然捏造事实在某平台上公开发表笔记并将朱某某的照片上传至笔记里,具有利用其知名度对该事件进行扩散的主观故意,其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侵害了朱某某的名誉权。

二、关于廖某某是否需要对其粉丝的行为负责

廖某某的粉丝大量涌入朱某某的笔记下对原告朱某某进行攻击,已经超出了正常言论自由的范畴,属于网络暴力。从廖某某笔记的内容来看,其自述有自己的微信粉丝群,廖某某通过微信粉丝群就此事进行吐槽,粉丝获知朱某某的相关信息后,在廖某某评论的当天大量涌入朱某某的笔记下评论,具有高度盖然性。朱某某被网络暴力几个小时后,廖某某发表涉案笔记,笔记发表后,网络暴力进一步升级。虽朱某某未能举证粉丝行为系受廖某某授意所为,但“朱某某与廖某某有矛盾”是因,“粉丝为廖某某出气”是果。粉丝的动机和目的是维护廖某某的利益,因此廖某某需要对其粉丝行为负责。
三、关于朱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通过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朱某某反击廖某某的言论确有不当,导致其与廖某某之间的矛盾激化,朱某某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四、关于责任的承担

对于朱某某为固定证据所支出的1050元公证费用属于实际支出,且数额在合理范围,依法可予以支持。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考虑到朱某某对侵权行为的引起、激化亦有一定过错,故不予支持。







符燕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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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协优秀公益律,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符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商事争议处理,与他人合办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办理的劳动合同争议被选入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符律师长期服务服务知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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