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顾问单位咨询,员工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家属欲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如员工死亡的,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法规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基本统一的观点,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且抢救过程中已出现无自主呼吸等症状,病情呈不可逆的进程,医院亦认为无抢救必要,但家属仍坚持抢救的情况下,医院连续抢救虽超过48小时,亦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员工在48小时内死亡的,是否影响其视同工伤的认定呢?实践中,判断标准不尽一致,认定略显混乱。
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判断“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抢救无医学价值的,家属经综合考虑,作出放弃治疗决定的,不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例如在(2020)鄂0902行初15号、(2018)桂7102行初201号、(2019)苏0791行初600号、(2020)黔03行终274号、(2015)呈行初字第77号、(2019)青0104行初62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抢救期间无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且瞳孔已散大固定,病情危重,抢救生存几率低,经多次抢救,并没有转危为安的迹象,病情持续恶化或一直反复等,此时家属考虑到本地风俗,结合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释,出于对医生、医院基于专业判断意见的尊重和同意决定放弃治疗的,符合人情常理,不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的点在于,医疗机构的相关文书中通常会有“家属要求放弃抢救,自动出院”的相关表述,就此,法院一般认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结果的认定只能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医疗机构一般会采取口头告知诊断情况并下发病危通知单等方式通知家属病人病情危重。在此情况下,病人家属要求出院的行为是否违背伦理,是否属于放弃治疗的情形,需要综合疾病的治疗情况、家属的后续行为等情节进行认定。实践中,法院在结合诊疗资料的同时,也会向医疗机构调查取证,在部分案件中,医疗机构会出具情况说明(或法院做调查笔录),证明“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自动出院”等为办理出院的固定格式用语,并不代表患者还有继续抢救的价值,事实上患者即进入生物学死亡期。
在上海一中院的《家属放弃治疗,还能算工伤吗?丨案例精选》中,一中院的法院也就“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总结如下:
(一)客观要素:需考量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
广义“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包括经治疗后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情形,如病情达到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进行了合理化建议且该疾病的诱发与工作有紧密联系,在此情形下家属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产生并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则可视为工伤。反之,放弃治疗将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第一,需考量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在审查中,应重点结合病例进行审查,判断病情是否达到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程度。
第二,需考量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
第三,需考量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
(二)主观要素:需考量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
主动放弃治疗是消极的、人为阻断治疗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形下可以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继续治疗已无实际必要且家属并不存在恶意,即在主观层面,要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且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从而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动能动性较弱,推定为善意。
第一,需考量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需考量劳动者与家属关系是否正常。
第三,需考量放弃治疗时间是否合理。
在极少数的案件中,如经审查,法院认为在患者无明显无法救治迹象的情况下,家属确在抢救期间放弃抢救的,会影响工伤认定。例如在(2016)黔2726行初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单就韦兴才在入院治疗后因家属要求而出院后死亡,这一情形是否达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必要条件而言,在此,本院无意评判韦兴才出院的原因,但本院认为在病人已进入医疗机构由医疗专业人员抢救治疗,在无医疗机构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作出了无治疗必要的结论而因患者或家属要求出院死亡的,不能就此推断患者系“经抢救无效”死亡。在(2020)桂7102行初61号案件中,法院也认为:本案中,黎健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抢救,在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其家属要求出院并给黎健办理了出院手续,使黎健脱离了医院的持续抢救,黎健出院后即死亡,不符合上述规定“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在(2020)粤1704行初36号案件中也有类似观点。
一、重要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8.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可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
二、典型案例
1、2024年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三:张某诉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裁判要旨: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杨某死亡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
2、2023年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案例五: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要旨: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
3、2021年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案例七:韩某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能否认定“视同工伤”,取决于职工受到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等于“工作场所”。本案中,薛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选择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就医,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和合理行为,劳动者的自救行为不能成为其丧失劳动权益保护和救济的不利因素,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
4、2021年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颜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裁判要旨: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5、各地法院典型案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典型案例之二:朱某甲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因身体不适请假返回距离厂区20余米的单位宿舍,后通知家人将其送医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四:某便利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被家属接回家时在家门口倒地身亡,不能因未径直送医就一律认定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如有正常理由或合理需求,行政机关认为未径直送医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条件,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5典型案例之三:未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为单位利益从事本职工作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罗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5)山西高院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三:高某某等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考虑到井下工作的特殊性,有井下作业面的单位均建造有供职工洗浴、更衣的设施和场所,职工出井后到该特定设施和场所洗浴是完成工作回归正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工作中的一种常态,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6)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六:没有确凿证据否定“工作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7)无锡人社局2022年工伤认定典型案例:案例四:职工请假看病后返回家中死亡是否受工伤保护;案例六:职工家中死亡,加班事实的认定要合法合理;案例十: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8)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蔡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三:陈某1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10)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2022年度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吴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11)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哈尔滨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对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仅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劳动者必需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的合理范围。
(12)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九: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1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宜昌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一:李某某等四人诉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如果职工突发疾病,因对病情严重程度存在误判,回到用人单位安排的宿舍为就医作准备或者寻求家人陪同再就医,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1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伤认定典型案例之六:原告银川某科技公司诉被告银川市人社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家属送医途中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5)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发布2020十大典型案例之九: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16)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工伤行政确认典型案例之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电话:15190377315
邮箱:fyp@jhr-law.com
无锡市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协优秀公益律,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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