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建洋律师为江苏省新闻综合广播《高爽说法》节目法律解答(十二)

学术   2024-05-06 13:52   江苏  

江苏省新闻综合广播《高爽说法》节目,自2022年开始聘请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瞿建洋律师作为嘉宾,协助解答分析法律事件,帮助听众朋友们解答法律问题瞿建洋律师解答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大家。

【事件一】
案件情况:旅客手机拒开“飞行模式”致航班延误,责任如何承担?

视频发布者发布了一段飞机上的视频,并配文称,“那个乘客犟得跟头牛似的,安全员没有跟他好好说话,他就有点情绪了,两个人都犟,一个不开飞行模式,一个不开就返航”。

 
据新闻报道,成都航空客服回复称,涉事航班是因为公共安全问题延误了1小时30分钟。



【律师分析】
1、某旅客登机后手机拒开“飞行模式”,是否违法?
答:民航局关于征求《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第四十六条规定:航空器上所有人员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器内使用主动发射电磁信号、可能干扰航空器电子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因此,登机后旅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手机关机或者打开“飞行模式”,避免干扰飞机的正常飞行。本事件中的某旅客在安全员多次提醒后还是拒开“飞行模式”,显然已经违规。

2、某旅客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对该旅客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现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应当及时报警。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第三十五条规定: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在本次事件中,若航空公司及时报警处理,且每30分钟就向旅客通告飞机延误原因,那么航空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则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五十九第六款的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3万元的罚款。

4、其他旅客是否有权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

 答:新闻中我们得知航班最终延误1个半小时后起飞,其他旅客并未转机、退票或者产生额外的餐饮、住宿等费用。故在上述事件处理过程中,如果航空公司不存在过错的话,旅客是无权向航空公司主张赔偿,当然,如果旅客购买了“延误险”,可以获得保险理赔;如果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瞿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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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党员律师,执业十余年,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惠山分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无锡市律协优秀建筑不动产专业团队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无锡FM937新闻综合电台常年特邀嘉宾。


2015年2月加盟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现为建筑不动产部副部长,业务领域主要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常法、商事、资产并购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专业案例多次入选无锡律协年度优秀案例。瞿律师长期服务于万科地产、龙湖置业、恒隆地产等多家知名地产企业,同时亦为力胜粉体科技公司、国聚高温材料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业务范围同时涵盖婚姻家庭财富传承、侵权类等多个民事领域。瞿律师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终生的执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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