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燕培律师解答】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心仪有说法》之法律咨询(22)

学术   2024-10-18 16:32   江苏  

FM937无锡新闻综合广播的《心仪有说法》节目,自2022年开始聘请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节目嘉宾,分析真实案例,说说法理,协助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我们现在将部分案例解答及听友的法律咨询,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大家。


一、买房就送60平方米?开发商承诺成空头支票,法院判了!

案件背景:董某在某楼盘看房时,销售人员曾以现场介绍、口头允诺、发送短信等方式表示,如购房,就将与案涉房屋相邻的部分封闭公共区域位置60平方米送给董某使用,并承诺会将该区域铺设好地板后和房子一并交付。随后,董某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董某购买位于二楼的案涉房屋。但合同另约定,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对交楼标准、交楼设施及环境等的承诺或具体标准。之后,董某支付了房屋全款,但直至收楼日开发商也未履行赠送面积的承诺。董某遂起诉,要求开发商向其赔偿未如约赠送的公共区域面积对应的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1、开发商与董某达成了赠送争议位置的合意。从证据中可以看出,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向董某赠送争议位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开发商的销售人员通过口头承诺向购房人发出要约后,购房人据此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属合同法上的承诺,双方达成赠送争议位置的合意,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对购房人的承诺对开发商发生法律效力。

2、部分开发商可能在认购书中约定“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对乙方交楼标准、交楼设施及环境等承诺或具体标准”;乃至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针对乙方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所作的广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户型册、建筑规划模型、户型模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宣传单等)仅供乙方购房时参考,均不视为要约之内容,甲方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所有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是上述约定系格式条款,是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拟定,对购房者明显不公,且该条款排除了其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3、案涉赠送的争议位置位于大堂架空层的上部悬空空间,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不能单独登记产权,并且该位置需要拆除涉案房屋的墙体及在大堂天花位置上方搭建楼板才能进入,显然该位置也并非涉案房屋的专有部分,因此开发商擅自将全体业主共有的位置赠送给购房者,必然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有关这部分的赠送内容属无效。

4、开发商明知是公共部分而对外承诺予以赠送,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应对购房人合同目的落空所造成损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购房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赠送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应当知道的事实,并意识到该位置能否使用具有不确定性,但其仍坚持购买,因此购房人也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相当,应当共同分担损失。结合案件证据,考虑到开发商赠送面积对购房人签约意愿产生重大影响,且购房人基于开发商的承诺投入资金进行了加建,后加建的建筑物被政府部门依职权拆除,事实上给购房人造成了损失,故法院酌情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损失50000元。




二、欠钱迟迟不还被起诉,不服判决反而在网上攻击对方?
案件背景:阮女士向韦先生借款不还,韦先生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阮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非但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关于敲诈钱》的文章,恶意中伤韦先生。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质疑和贬损韦先生的评论。此外,阮女士还多次在朋友圈公开谈论韦先生的私人活动,进一步侵犯了韦先生的隐私和名誉。面对阮女士的侵权行为,韦先生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害、删除文章并恢复名誉,但阮女士置若罔闻,甚至变本加厉。无奈之下,韦先生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据此,本案中,原告韦先生通过合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被告阮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应通过正当合法程序寻求解决办法,而非在网络上发布不当内容,以此表达自己的不满。阮女士的行为具有贬损韦先生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对韦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韦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阮女士在发布平台上有上万粉丝,其贬损韦先生的言论直接导致韦先生受到了一定的负面评价,客观上给韦先生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精神压力,韦先生有权向阮女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阮女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韦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合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特别提示,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但公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纠纷和矛盾,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过激行为或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的方式报复。在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也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符燕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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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秀女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无锡市律协优秀公益律,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无锡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符律师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商事争议处理,与他人合办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办理的劳动合同争议被选入司法部典型案例库。

符律师长期服务服务知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健鼎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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