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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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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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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责任分担,看法院如何裁定:医疗纠纷中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担
引言
医疗纠纷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其复杂性不仅涉及医学领域的专业性,还牵涉法律问题和社会伦理。本文通过解析一起真实的医疗纠纷案例,详细探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及法律责任分担等问题,希望能为医患双方提供启发。
诊疗经过
5月7日:因体检发现左肾结石3月余,刘某到甲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包括左侧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胆囊息肉、胆囊结石等。5月10日行“左侧输尿管镜检置管术”,术后给予抗炎和营养支持治疗,5月12日出院。
6月7日:再次入住甲医院,6月9日行“左侧经尿道输尿管钬激光碎石取出术+置管术”,6月10日出院。
7月6日:因“术后1个月”第三次到甲医院住院,期间自述胃部胀满不适伴恶心等症状。胃肠镜检查提示结肠息肉(病理结果为增生性息肉)。7月15日出院并转至上级医院治疗。
7月16日:因“发现门静脉血栓10天”,刘某至A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断为门静脉高压、门静脉血栓形成等,治疗包括完善检查和保肝治疗,7月23日出院。
7月24日:至B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包括门静脉血栓形成、脾大、胃底食管静脉曲张等。7月26日行“经皮肝穿刺门、脾、肠系膜上静脉造影+取栓术+置管溶栓”,7月29日行“溶栓导管拔除术”,8月6日出院。
8月31日:转至北京甲医院,诊断为胰腺肿物。
9月13日:转至北京乙医院,确诊胰腺恶性肿瘤。
9月29日至次年2月:患者接受多次治疗,最终于2月11日因胰腺癌晚期病逝。
患方主张
患者家属认为,甲医院、A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B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病情,导致患者死亡,要求三家医院按10%的过错比例平均承担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方答辩
1.甲医院:认可鉴定意见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结论,但认为法院判决其承担精神抚慰金存在矛盾。
2.A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认为住院时间短且未具备诊断胰腺癌的条件,鉴定意见未认定漏诊过错。
3.B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认为判决缺乏依据,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已经包含了对生存机会因果关系的评价,且护理费的赔偿逻辑应与其他赔偿项目一致,即基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该医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鉴定意见已明确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4.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意见已认定患者死亡系因原发性疾病导致,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判决未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但与患者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原因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三家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求。但鉴于生效判决已确认三家医院的过错对刘某东的生存期有一定影响,判决三家医院按10%比例承担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认定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1.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过错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认定医疗过错需要结合以下因素:
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
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甲医院在刘某反复住院期间,未对其胃部不适症状进行充分的检查和鉴别诊断,导致延误了胰腺癌的诊断。
A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刘某入院后,未进行充分的检查以排除胰腺癌的可能性。
B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刘某入院后,也未进行充分的检查以排除胰腺癌的可能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因果关系的争议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认定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虽然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刘某最终死于胰腺癌晚期多脏器功能衰竭,而胰腺癌是一种早期临床表现不特异、易被忽视、起病急、病程进展快的疾病,因此三家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直接因果关系:刘某死于胰腺癌晚期,其病情发展快,诊断难度高。三家医院虽存在过错,但与最终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生存期影响:法院认为过错行为可能缩短患者生存期,从而判决部分责任。
鉴定意见认为无因果关系,但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认定三家医院的过错对刘某的生存期有一定影响,故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即使医方的过错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如果该行为加速了患者死亡的进程,或者导致患者丧失了可能的生存机会,也应认定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参与度的酌定
参与度是指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在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诊疗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参与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一审法院认为,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但鉴于生效判决已确认三家医院的过错对刘某的生存期有一定影响,故判决三家医院按照10%的比例承担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护理期限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鉴定意见认为三家医院的过错对刘某的生存期有一定影响。
多家医院共同参与诊疗时,根据过错程度与作用大小分担责任。酌定医院共计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警示与启发
对于医方:
提高医疗水平,尽早发现和诊断疾病,避免误诊漏诊。
加强医患沟通,详细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做好病历记录,为医疗行为留下证据。
对于患方:
选择正规医院就诊,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保留好相关病历资料,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讨论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法院却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考虑到医方的过错行为对患者生存期造成的影响,最终判决三家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平衡患者权益和医疗风险?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总结
医疗纠纷处理需平衡患者权益与医疗风险。患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理性维权;医方应提高诊疗水平,规范操作,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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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