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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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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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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万元赔偿背后:眼袋手术中的医疗过错解析
1.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形象要求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本篇文章通过一起眼袋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探讨医患双方的责任划分,旨在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帮助规避医疗美容风险。
2.案情概述
2020年2月23日,张某某因下眼袋膨出多年到某医疗美容诊所就诊,诊断为眼底膨出,并于当日接受了“医美眼袋综合术”。
术后三四天张某某连续到该美容诊所接受射线照射,但是因为光线强烈即使闭眼也无法忍受,术后诊所为张某某配备了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张某某遵医嘱使用,但眼睛一直存在异物感,并伴有流泪、水肿、怕光等症状。
术后约一周左右,张某某发现眼部水肿越来越严重。
3月2日拆线后发现左眼右后眼角有一个黑点,是拆线没有拆完的线头,眼部一直不适。
2020年3月,张某某因上述症状没有任何好转,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治疗过程中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治疗措施。病情一直拖延到2020年4月2号,张某某眼睛几乎睁不开,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多次与诊所联系,于2020年4月14日急诊入院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0天,入院诊断是右眼睛病毒性全葡萄膜炎。
此后,张某某辗转到北京、重庆等多地求医治疗,病情越来越严重。
3.患方主张
张某某认为,医疗美容诊所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眼部疾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7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
4.医方答辩
诊所辩称,其对张某某的诊疗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诊所则认为自身诊疗行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并提出以下理由:
4.1.患者行为影响诊疗:
张某某在多家医院重复检查和治疗,未遵从医嘱,导致医疗费用过高且未形成完整诊疗闭环。
4.2.司法鉴定存疑:
鉴定人员中缺乏眼科专业医生或整形科医生,鉴定程序不合法。
鉴定意见仅以术前未进行检查作为过错依据,推定结果缺乏事实基础。
4.3.过度医疗:
患者四处就医产生的高额费用超出疾病诊疗需求,法院不应支持相关赔偿。
5.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医方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50%左右。
张某某目前右眼中度视力损害,符合十级残疾;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7日。
6.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对张某某的医疗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7.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可以作为认定医疗过错和责任比例的依据。
鉴定意见:医方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50%左右。
诊所在术前没有进行血常规、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心电图等检查,也没有视力、眼压检查记录。此外,诊所病历中没有记录张某某除头孢、青霉素过敏,子宫瘤手术多年以外的其他疾病史。
具体过错如下:
7.1术前检查缺失:
诊所病历中无术前检查报告单(血常规、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心电图等),亦无视力、眼压检查记录。
7.2病历记录不完整:
病历既往史中除对头孢、青霉素过敏,子宫瘤手术多年外无其它任何疾病史记载。
7.3术后处理不足:
术后张某某一直有双眼不适,头晕、眼球结膜水肿、视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术后一月余,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确诊为右眼病毒性全葡萄膜炎、右眼继发青光眼。眼袋手术后出现的情况与手术在时间上有连贯性。
目前确实存在的病因只有右眼外伤、手术等使病原体直接侵入局部的因素。
右眼病毒性全葡萄膜炎病因中的感染性因素缺乏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术前有细菌、真菌、病毒及寄生虫等病原体侵袭人体情况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术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
8.警示与启发
8.1医方:
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重视术前检查和病史询问,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避免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医疗损害。 妥善保管医疗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积极应对医疗纠纷,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8.2患方:
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进行手术。 积极配合医生治疗,避免过度医疗或对抗医疗,理性维权。 保留好相关医疗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9.讨论
本案中,关于过度医疗的认定存在争议。如何界定过度医疗?如何在保障患者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同时,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医疗美容虽能带来美丽,但背后的法律和健康风险不容忽视。医疗美容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帮助人们改善外貌,也可能带来健康风险。医患双方都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