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术到诉讼:患者死亡后家属为何无法证明医院责任?

学术   2024-11-19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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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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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术到诉讼:患者死亡后家属为何无法证明医院责任?

医疗纠纷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家属在遇到医疗损害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然而,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加之取证难、举证责任分配不清,常让纠纷的处理陷入困境。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个因家属拒绝尸检而导致医疗损害责任难以认定的典型案例。

诊疗经过

6月10日,63岁的郭某因“间断胸痛7年,加重1个月余”住进某医院心内科,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Ⅲ级和糖尿病等多种疾病。
入院后,医院对郭某进行了多项治疗:11日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动脉穿刺、气管插管和主动脉囊反搏置入术;15日又实施了三根冠状动脉的旁路移植术;16日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尽管采取了多种治疗手段,但郭某病情未见好转,最终于6月21日不幸离世。

郭某的死亡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Ⅲ级、高血压病3级(高危)及糖尿病、双下肢动脉闭塞。

患方主张

郭某的家属认为,郭某的死亡源于冠状动脉造影术引发的急性心肌梗死,医院在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时存在重大过失,且在抢救及后续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为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答辩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医院表示,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关系。

鉴定意见

由于家属拒绝进行尸检,鉴定机构无法对郭某的具体死因做出明确判断,也无法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郭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因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方需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于家属拒绝尸检,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郭某的具体死因,法院无法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具有关联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方未能举证证明医院的过错及其与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无法支持患方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医院病历中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手术记录显示手术时间为12:40至12:55,而当天的病程记录却显示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时间为11:45,且记载“患者已行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术”。尽管医院解释这一矛盾为“预建病历模板”所致,但对术后内容记录不准确的解释并不具说服力。法院认为病历矛盾难以合理解释,推定医院可能存在过错,但因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进一步确认医院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关联性,最终不支持家属诉求。

警示与启发

对医院而言:需严格遵循病历书写规范,避免出现错误或矛盾的记录。同时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充分说明诊疗方案、风险及尸检的重要性,以争取家属理解和配合,避免事后纠纷。

对患者及家属而言:应理性看待医疗风险,若发生医疗纠纷,建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积极配合相关鉴定,以确保查明事实,避免因拒绝尸检等行为导致无从举证,影响索赔。

延伸讨论

此案也引发了以下问题的思考:

1.在家属拒绝尸检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查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如何平衡患者家属的知情权与医院的利益,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同时保障医疗过程的透明与追溯性?
3.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理解和配合。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和尊重科学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关键。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知识,以便在医疗纠纷中理性维权,避免因误解与冲动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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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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