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胸痛,就医后死亡,医院担责几何?——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析

学术   2024-11-30 07:0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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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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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胸痛,就医后死亡,医院担责几何?——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析

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关乎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结合一起真实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探讨医疗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等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法律思考。

一、诊疗经过:

2021年9月27日凌晨,唐某因饮酒后出现胸痛不适,前往某区人民医院就诊。

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胸痛查因”,给予吸氧、护胃、供能等对症支持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包括多次心电图检查,但均未发现急性心肌梗死的异常心电图表现。在基层医院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医院也未能及时将唐某兵转诊到上级医院。

在唐某就诊过程中,病情突然加重,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等危急情况。虽然经过医院抢救,唐某一度恢复意识,但在转往上级医院途中再次出现心跳呼吸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主张

患方主张:某区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医疗过错,包括误诊、用药错误、未尽到注意义务和识别义务等,包括:

接诊医生在识别到患者可能存在急性冠脉综合征(ACS)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仅开具醒酒医嘱;

医护人员未及时通知医生,导致患者在医院内上下奔波,加重心脏负荷;

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病情恶化;

误诊、用药错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这些过错行为导致唐某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主张某区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患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忽视了关键医疗过错行为,判决结果不公正。 此外,患方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事实认定缺陷和责任划分偏颇等问题,不应作为本案的单一定案依据。

三、医方答辩

医方辩称:

唐某所患疾病极其凶险、变化极快,远远超出某区人民医院的诊疗水平和诊疗条件。 医方已尽到当地、当时的医疗水平和相应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

1.唐某死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2.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未能早期识别急性心肌梗死、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未及时转诊;

3.医院的过错与唐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酌情认定医院承担 15% 的过错及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患方自负。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酌定医院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评析: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临床医学和法医学专家对此进行评判。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认定医疗过错,关键在于判断医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和诊疗规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医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疗机构的诊疗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未能早期识别急性心肌梗死、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未及时转诊等过错,这些过错行为与唐某兵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1.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漏诊: 尽管进行了心电图检查,但未发现异常心电图表现,未能早期识别急性心肌梗死。

2.未及时转诊: 在基层医院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患者转诊到上级医院。

2. 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过错与唐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

这意味着,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对唐某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非导致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 唐某自身存在的冠心病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3. 责任比例的划分

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责任比例。

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的严重程度、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其他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鉴定意见将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轻微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鉴定意见、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唐某自身疾病情况等因素,最终酌情认定由医院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该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七、结语: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医疗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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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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