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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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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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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儿童的最后一周:医疗失误的代价
引言:发热的背后,藏着什么样的悲剧?
一周的时间,从发烧到死亡,2岁的患儿用短暂的生命书写了一场医疗纠纷的现实警示。
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痛,更是三家医疗机构之间纠缠的过错:村卫生所不规范的用药、乙医院抢救中的疏漏,以及甲医院书写不规范的病历,构成了这起纠纷的关键争议点。
法院最终判决,乙医院承担49%的赔偿责任,村卫生所和甲医院则未被判赔。但这场案件的背后,隐藏着每个普通家庭在医疗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也揭示了医疗系统在应对儿童危急症时的漏洞。
一场发烧如何引发连锁悲剧
患儿的父母没想到,一场简单的发热,会发展成不可逆转的危重疾病。
第一站:村卫生所的用药误区
6月14日,患儿开始发烧,父母带他到村卫生所就诊。简单问诊后,医生开了小柴胡颗粒。然而,当晚病情加重,发热呕吐,体温 38.6℃,卫生所医生诊断为肠炎,又开具了安痛定、柴胡注射液各1ml肌肉注射,并口服胃复安、吗丁啉各1/2片每次,同时给予小二硫酸铵庆大霉素颗粒抗感染治疗。
问题出在哪?
柴胡注射液早在2018年被国家明确列为儿童禁用药物,因其可能引发严重过敏性反应。
安痛定注射液因副作用较多,尤其对儿童高风险,早已不被推荐使用。
同时,胃动力药物(胃复安、吗丁啉)不适用于肠炎患者,甚至可能加重病情。
儿童用药讲究精准和审慎,尤其是中药注射液存在未知风险,不建议用于低龄儿童。”
安痛定注射液一般不会用于小儿退热,柴胡注射液属于中药注射液,存在未知风险,不应给儿童使用。其实,对如此小的孩子,都不应该常规药物静脉输液或者肌肉注射。
第二站:乙医院的抢救失误
6月15日,患儿病情加重,出现高烧、昏迷和抽搐,转至乙医院。此时,患儿已重度脱水、缺氧,伴有心肌损伤等症状。
乙医院以“昏迷原因待查?”收住院,此时体温40.5℃、心率200次/分,指脉氧70%,嗜睡1天,疼痛刺激无反应,……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幼儿腹泻、重度脱水,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待排?”“脓毒性休克?”等。
但乙医院的抢救并不完全到位:
未能及时进行气管插管以改善缺氧状态。
转院前撤销抢救措施,而救护车迟到,导致宝贵时间的浪费。
转运途中出现呕吐,但抢救措施过于单一,未充分排除窒息风险。
法院认定乙医院在多处环节上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行为直接加重了患儿的病情。
第三站:甲医院的无力回天
当晚,患儿被转至甲医院,但此时的他已经瞳孔散大、呼吸循环衰竭。虽然医护团队尽全力抢救,但一周后,多脏器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酸中毒....…,最终因多脏器衰竭宣告不治。
甲医院的主要问题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但法院认为这与患儿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周悲剧:责任如何划分?
患儿的父母起诉三家医疗机构,索赔68万余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乙医院需承担49%的赔偿责任,村卫生所和甲医院虽有过错,但无需赔偿。
村卫生所:用药不规范,违反儿童禁用药物规定,但无法证明与患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何村卫生所没有被判赔?
村卫生所虽有用药不规范的过错,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直接导致患儿的死亡。
乙医院:抢救延误、转院不当,被判为过错主要责任方,赔偿约51万元。
乙医院为何需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乙医院未及时插管、转院监护不当,直接导致病情加重,需为其过错负责。
甲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但过错未与死亡直接相关,未被判赔。
甲医院的病历问题为何不影响责任?
甲医院的问题主要在文书书写,与病情进展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未判赔。
规范医疗行为,避免悲剧重演
患儿的案例提出一个关键问题:在医疗体系中,如何避免因用药不当或抢救失误导致的悲剧?
从基层诊所到高等级医院,都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提升用药规范:严格遵循儿童药物使用指南,杜绝禁用药物的误用。
儿童患者对医疗行为更敏感
儿童的生理特点使得他们对药物和治疗方式的敏感性远高于成人。一次用药错误或抢救延误,都可能引发不可逆的后果。
2.强化抢救意识:完善抢救流程,确保危重患者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在转院过程中强化监护措施。
转院过程中常被忽视的关键环节
危重患者的转院需要严密监护,而非简单的“转手”。转院车上的救治条件往往不足,增加了医疗风险。
3.重视医疗文书:病历不仅是治疗记录,更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法律依据。文书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责任认定。
医疗文书是自证清白的唯一依据
病历书写不仅是治疗记录,更是法律审查的核心材料。不规范的病历会让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经验教训
患儿的离去再次提醒我们,医疗行为容不得丝毫大意。
家属应主动了解药物适用性,尤其是儿童用药的安全性。
医疗机构需加强抢救流程,完善转院机制,避免因监护不力导致病情加重。
医生需重视病历的书写规范,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任何一次疾病都不该被低估;对于每一家医疗机构而言,每一份病历都不容疏忽。
生命无小事,医疗须谨慎。
让患儿的悲剧成为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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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