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发热就诊,突发意识丧失死亡,15%责任是高还是低?

学术   2024-12-07 06:4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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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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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热就诊,突发意识丧失死亡,15%责任是高还是低?

本文案例涉及患者因发热到医院就诊,在做完胸部CT检查后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聊聊这个案件,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警示和启发。

一、诊疗过程

2022年2月24日12时40分,患者因发热1天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患者意识清楚,在病史采集期间,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患有重大基础疾病。

患者是从外省返回,根据当时的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接诊医生详细询问并记录了他的流行病学史,并安排进行相关检查。检查结果回报需要一定时间。

在等待检查结果期间,患者于13时27分突发心脏骤停,医院立即进行抢救,但患者于当日15时2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可加速死亡过程”。

二、患方诉求

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按照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按责任比例分摊,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三、医方答辩

医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对患者的死亡不应承担或仅应承担较小的责任。

患者在就诊时未告知重大基础疾病,且当时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时期,需要进行流行病学史询问和相关检查,这些都需要时间,医院已尽到必要的诊疗义务。

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医院的过错程度较轻。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过高,应予以降低。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

考虑死者自身疾病是主要因素,临床检查、诊断和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以及疫情防控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力(参与度考虑为5%-15%,均值为10%,仅供参考)。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医院应按照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15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不当地方予以调整、纠正,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方19万余元。

六、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方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医方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力,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力。

法院指出,鉴定机构给出的参与度数值比例并不必然等同于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比例。在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及比例上,既要根据鉴定意见对医院有无过错的认定,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全面综合考量。

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力,是考虑了患者自身疾病的主要因素、临床检查、诊断和治疗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以及疫情防控的特殊性等因素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该参与度数值比例并不必然等同于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比例。

司法鉴定意见是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因果关系应该是事实层面的,即根据医疗过错行为来判断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法律层面的(涉及多种因素的考虑)。这种因果关系通常复杂而隐蔽,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一个结果或者多个结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而单一的因果关系比较少见。

本案中,医疗过错是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在患者就诊时未充分了解其基础疾病情况,在检查结果回报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未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和必要的处置。

在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及比例上,既要根据鉴定意见对医院有无过错的认定,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全面综合考量。本案医院存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的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为轻微作用力,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力,且患者死亡时正值壮年,又是家庭的支柱,故一审法院确定医院按照15%的赔偿比例承担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然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一审法院按照所在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但患者家属提出应按其住所地的较高标准计算,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应全额赔偿,而非按责任比例分摊。

七、警示与启发

(一)医方

  • 提高诊疗水平,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 加强病历记录,规范诊疗流程。
  • 重视医患沟通,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和诊疗方案。

(二)患方

  • 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如实告知病情。
  • 了解自身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理性维权,避免过度维权。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希望通过本案的分析,能够促进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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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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