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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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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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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胃痛到“肠切除”:一次手术如何演变为残疾纠纷?
诊疗经过
2022年4月26日,潘某因怀孕32+4周“胃部不适伴不规则腹痛”入住某市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5月1日,医院对潘某进行了剖宫产术、腹腔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结肠穿孔修补术、横结肠造瘘术、腹腔脓肿清除术。值得注意的是,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潘某乙状结肠穿孔,但未及时发现降结肠穿孔。
5月10日,潘某转省医院,5月11日,省某医院对潘某进行了腹腔镜检查、左半结肠切除术、横结肠乙状结肠吻合术。术后病理诊断报告显示:肠管长30cm,见破裂口4处;病理诊断:结合病史,不除外溃疡性结肠炎形态学改变。然而,省某医院的手术记录显示切除了未病损的肠管。
出院半年后,潘某因腹痛腹泻先后四次入住省某医院,并最终接受了造瘘口还纳术。
患方主张
潘某认为,某医院未及时发现并治疗其降结肠穿孔,导致病情加重,最终省某医院切除了其部分未发生病损的肠管—左半结肠,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潘某请求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省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并共同赔偿其他费用合计4万余元。
医方答辩
市某医院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省某医院认为:
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应采信。
切除潘某病变的左半结肠是正确的治疗手段,不存在损害后果。切除左半结肠是治疗潘某溃疡性结肠炎的必要手段,且手术记录中切除的肠管均有病损,鉴定机构仅凭数字认定过错,明显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鉴定意见认为省某医院切除了未发生病损的部分肠管缺乏依据。
鉴定意见
本案中,法院委托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书。
1.鉴定意见认为:
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与潘某乙状结肠穿孔的发生及降结肠穿孔发现不及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市某医院在对潘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潘某结肠穿孔修补术后符合残疾十级。
2.鉴定意见认为:
省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行政法规、诊疗规范及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与潘某未发生病损的部分肠管被切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潘某肠管部分被切除术后符合残疾九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市某医院和省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导致潘某遭受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潘某的损失情况,判决省某医院赔偿潘某7万余元,市某医院赔偿潘某5万余元。
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市某医院的判决。
对于省某医院,二审法院认为两个伤残结果重复计算不当,最终变更一审判决,判决省某医院赔偿潘某4万余元。
法律分析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医疗过错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
参与度是指多个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时,每个侵权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程度。在确定各侵权行为人责任大小的时候,需要考虑每个侵权行为的参与度。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即医疗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需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在诊疗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因胃部不适和不规律腹痛到市某医院就诊,手术后高烧不退,转至省某医院继续治疗并被切除部分肠管。
潘某的损害后果,系市某医院延误诊断和治疗导致潘某病症加重及肠管多处穿孔,最终省某医院对潘某的部分肠管切除。
市某医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省某医院违反行政法规、诊疗规范及未尽到告知义务,均构成医疗过错。
市某医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与潘某乙状结肠穿孔的发生及降结肠穿孔发现不及时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次要原因。
省某医院在诊疗中违反行政法规、诊疗规范,且未尽到告知义务,与潘某未发生病损的部分肠管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同为次要原因。
省某医院切除了潘某包括左半横结肠、降结肠、大部分乙状结肠在内的整个左半结肠 (除保留少部分乙状结肠),切除的潘某肠管长度至少应在约70cm,而省某医院送检的肠管仅30cm。肠管长度的个体差异不会大到相差一倍还多,且福尔马林浸泡不会使肠管明显缩水变短,故鉴定意见认定省某医院切除了部分未病损的肠管并非明显依据不足。
潘某因市某医院的手术(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符合残疾十级,因省某医院的手术(左半结肠切除术)符合残疾九级。由于某医院切除的部分包括了十级伤残的乙状结肠,十级伤残的后果已被九级伤残的结果吸收。因此,两个伤残等级不应重复计算。鉴定机构在《回复函》中明确指出,市某医院与省某医院共同承担30%的责任,而非60%。鉴于两个伤残等级的吸收关系,省某医院需承担的伤残赔偿金范围应扣除市某医院已赔偿的部分。
警示与启发
对医方的警示: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病历书写制度,确保病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等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医患矛盾。
对患方的启发:
患者应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主动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方案,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病历资料和费用凭证,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
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将矛盾激化。
延伸讨论
本案中,两家医院均承担了次要责任,患者自身疾病也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那么,患者自身疾病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该如何认定和划分责任?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风险也不断涌现,对于一些难以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如何界定医疗机构的责任?
总结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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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