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为何承担70%责任?案例还原与法律深度解读

学术   2024-12-06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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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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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为何承担70%责任?案例还原与法律深度解读


该案中,患者因服用大量安眠药被送往医院急诊科,医院未进行充分的检查和治疗,患者在家属陪同下离开医院,次日患者死亡。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仅对鉴定费金额进行了变更。

一、诊疗过程

1.入院: 2022年12月12日晚,李某母亲因服用大量安眠药被110送至医院急诊科。

2.问诊情况: 民警告知患者服用了约40多片阿普唑仑,李某陈述服用了约30多片安眠药后,急诊科医生简单询问了服药情况,得知服用了约 30 多片安眠药,并告知需要洗胃。

3.准备措施: 护士准备了诊疗措施,但期间医生提到曾见过一个吃了 20 多片安眠药睡了两天就好了的例子。

4.患者举动: 李某母亲多次想要从平板推车上下来。

5.医生转移注意力: 急诊大厅来了其他患者,医生开始对该患者进行询问并在电脑上开具检查单,护士也未再对李某母亲采取下一步诊疗措施。

6.患者离院: 李某母亲再次起身下地,在家属搀扶下离开急诊大厅,医生和护士均未阻拦。

7.患者死亡: 次日中午,李某发现其母亲情况异常,拨打 120,120到达现场时李某母亲已无生命迹象。

二、患方诉求

患方认为,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按规定进行提供检查、实验室检查,也没有观察监护和治疗,没有进行书面的病史记录,没有告知放弃治疗的风险及后果,要求医院赔偿。

三、医方答辩

1.患者意愿:

李某母亲主观上故意要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意愿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

2.家属责任:

李某及其家属在李某母亲离开医院时未进行积极劝阻,甚至带起离开,对死亡结果负有重大过错。

3.法律适用: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服用大量安眠药,医院的诊疗过错最多为 56%,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 70% 的责任,法律适用错误。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急诊科在李某母亲阿普唑仑中毒的急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母亲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56%-95%(建议75%)。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认定医院在为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过错。

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在离开医院时未进行积极劝阻,亦未尽到谨慎勤勉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鉴定意见及上述事实,酌情确认医院承担 70% 的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

采纳鉴定意见,认为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时考虑了死者服用大量药物、在家属陪同下离开急诊大厅等情况,一审法院在认定责任比例时也明确对李某的过错有所考量。

认为医院关于李某母亲的主观因素是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李某对案涉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甚至间接故意、医院最多应承担 56% 责任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

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在 56%-95% 的区间内认定医院承担 70% 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六、法律分析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人身权益的行为。

医疗过错的认定需要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规范、专家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前提。

本案医院的医疗过错体现在违反首诊负责制、未对患者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以及未尽到告知义务三个方面。

1.违反首诊负责制:

只对进行了简单的病史采集,未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也未观察监护和治疗,从接诊到离开均没有进行书面病史记录。

2.未对患者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

在已知服用药物的名称和剂量的情况下,未进行洗胃、输液等治疗,也未留院观察,进行系统的体格检查以及意识状态、瞳孔大小等密切的观察。

3.未尽到告知义务:

在离开医院时没有对其及家属进行书面告知放弃治疗的风险及后果。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已构成医疗过错,康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6%-95%。

医院接诊医生作为专业的急诊科医生,在患者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陈述不恰当的语言,肯定会对家属判断相关损害后果产生不良影响。

李某作为成年人,在其母亲离开医院时未进行积极劝阻,甚至带其离开;回家后亦未尽到谨慎勤勉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在认定责任比例时也明确对李某的过错有所考量,综合考虑了医院过错程度、患者自身疾病以及家属过错等因素,在56%-95%的区间内认定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

七、警示与启发

1.医方:

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认真履行首诊负责制。

加强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

充分告知患者和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并取得知情同意。

2.患方:

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如实告知病情。

了解自身疾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谨慎做出医疗决策。

如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八、讨论

本案中,患者自身存在自杀意愿,是否可以减轻医院的责任?

患者家属在患者离院时未进行有效劝阻,是否构成过错?

如何在平衡患者自主权和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之间找到平衡点?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要倍加珍惜。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让大家对医疗损害责任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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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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