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术后、输卵管切除!如何避免权益受损?

学术   2024-12-24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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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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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术后、输卵管切除!如何避免你的权益受损?

引言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令人痛心的医疗纠纷案例。马女士因为一次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手术,最终却失去了宝贵的一侧输卵管。这起悲剧的背后,究竟是谁的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患者自身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故事,探寻事件的真相,并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

诊疗过程

2020年7月,马女士因怀孕前往甲保健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宫内早孕。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马女士接受了无痛人工流产手术。

然而,术后半月,马女士前往保健院复诊,复查结果显示“宫腔内有不明杂质回声与宫底肌层分界欠清伴丰富血流信号,诊断绒毛植入”。

同日,马女士转至乙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宫腔残留,并且在宫角位置”。

马女士接受了宫腔镜检查、腹腔镜右侧输卵管切除、右侧宫角病灶切除、左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盆腔肿物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手术,出院诊断为输卵管妊娠。

患方主张

马女士认为,某保健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并最终切除输卵管,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因此,马女士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3万余元。

医方答辩

1.甲保健院辩称:

甲保健院辩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手术操作也符合规范,马女士的损伤后果是由于其自身异位妊娠导致的,与他们的诊疗行为无关。

乙医院的的病理报告与出院诊断不一致,需要对两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均作出鉴定结论,但最终均退回鉴定,导致两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没有能够一并获得专业鉴定机构的客观评价。

鉴定机构一方面表示注意到乙医院诊断治疗及病理报告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又称乙医院的诊断治疗和病理报告应该是一致的。 鉴定意见论述的因果关系超出了鉴定事项,最终结论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鉴定书未列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不符合法定形式。

2.乙保健院辩称:

乙医院认为,他们根据马女士的病情采取了必要的手术措施,手术过程合理规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手术必要且符合诊疗规范。马女士入院时情况危急,存在异位妊娠破裂的风险。术前已充分告知病情和手术风险,并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 手术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对患者未造成任何伤害,并将损失减少到最少。

鉴定意见支持乙医院无过错。鉴定机构在意见中明确指出甲保健院存在过错,且多次退鉴也证实了乙医院无过错。

鉴定意见

甲保健院在术前超声检查中未对马女士受精卵着床位置进行描述,存在欠缺;在首次清宫术中发现问题后,虽改用彩超引导,但仍未清宫干净,导致胚胎组织遗留,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甲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马女士最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为主要原因,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认定医疗过错,应当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鉴定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甲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鉴定意见中指出的过错点主要包括:

1.术前检查欠缺

甲保健院在人流术前的超声检查中未对马某霞受精卵着床位置进行描述,存在欠缺。

对马女士实施清宫手术存在一定程度盲目性,改用彩超引导下又未清宫干净,说明手术操作存在失误。

2.手术操作失误: 甲保健院在首次清宫术中发现问题后行床旁超声引导下继续清宫术,但存在清宫不彻底,致使胚胎组织遗留。

甲保健院在术前检查中未明确受精卵着床位置,对马女士实施清宫手术存在一定程度盲目性,增加了清宫不彻底的风险,改用彩超引导下又未清宫干净,说明该被告的手术操作存在失误。虽然在手术过程中进行了床旁超声引导,但最终仍导致胚胎组织遗留,说明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甲保健院手术后复诊显示马女士宫内残留胚胎组织活性较高,乙医院术前超声诊断右宫角处不均质回声团,均说明术前甲保健院的超声检查及人工流产术存在未准确定位及手术操作的失误。

胚胎组织遗留是导致马某霞后续接受输卵管切除手术的主要原因,因此甲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指出,甲保健院的诊疗行为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认为甲保健院对马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为主要原因。

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存有过错,故中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警示与启发

  •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避免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伤害。
  • 对于患者而言,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内容,积极配合医生的诊疗,保留好相关病历资料,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讨论

本案也引发了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如何更好地界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如何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结

医疗纠纷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应以患者安全为中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患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在未来的生活中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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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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