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医疗风险,避免重复踩雷:误诊错误用药、患者死亡维权失败、交通事故遇到医疗过错、未尽告知义务担主要责任

学术   2024-11-24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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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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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医疗风险,避免重复踩雷:误诊错误用药、患者死亡维权失败、交通事故遇到医疗过错、未尽告知义务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事关医疗行业的信任与发展。

医疗安全无小事,医患双方都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诊断错误,可能延误患者病情的治疗,误诊许多时候跟误治相联系,有时误治不只是延误治疗那么简单,《从诊断到赔偿:误诊糖尿病,错误用药,患者低血糖脑病死亡,医疗过错如何改变人生轨迹?》 文章中的患者,因为被误诊为糖尿病,错误用药最终导致低血糖脑病死亡,类似的不该发生的过错,如何能够杜绝,不只是医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更是医者仁心的要求。

1.从诊断到赔偿:误诊糖尿病,错误用药,患者低血糖脑病死亡,医疗过错如何改变人生轨迹?

从诊断到赔偿:误诊糖尿病,错误用药,患者低血糖脑病死亡,医疗过错如何改变人生轨迹?

患者因体检被误诊为糖尿病,服用降糖药后出现严重低血糖症状,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主张医生诊断超范围且用药不当,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索赔130余万元。

鉴定意见认为 医院在诊断、用药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是主要原因,参与度为56%-95%。

法院判决 卫生院承担70%责任,赔偿家属78万余元。



患者陈某因肺部结节入院,在进行增强CT检查时,注射碘佛醇造影剂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疗纠纷。在医院看来,诊疗符合规范,造影剂符合标准,患者死亡是无法预料的过敏反应,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事实过真如此吗?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做了该做的就能够免责吗?又真的做了该做的吗?

2.注射造影剂后猝死,谁之过?——医疗纠纷案件法律解读

注射造影剂后猝死,谁之过?——医疗纠纷案件法律解读

患者因肺部结节住院,诊断为肺结节、肺部感染及结肠癌术后。在进行增强CT检查时,注射碘佛醇造影剂后突发严重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辩称,他们按照医疗规范进行了诊疗,其诊疗措施基本符合医疗规范,使用的造影剂也是符合标准的,陈女士的死亡属于无法预料的过敏反应,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医疗风险,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未充分告知造影剂风险、抢救措施不规范等过错。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75万余元。



患者间断胸痛住院治疗,诊断为有冠心病等疾病,接受冠状动脉造影及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多项治疗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入院11天后去世,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要求赔偿,而且存在过度医疗问题,最终因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从法律、法院角度驳回请求,医院的诊疗是否有过失,患者死亡跟医院的诊疗是否有关?
许多时候作为患方是有种无力感的,很多时候医院也是觉得冤屈的,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对待,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3.从手术到诉讼:患者死亡后家属为何无法证明医院责任?

从手术到诉讼:患者死亡后家属为何无法证明医院责任?

患者因间断胸痛住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Ⅲ级及糖尿病等疾病。

在医院接受冠状动脉造影及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多项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于入院11天后不幸离世。

家属主张 医院在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存在过失并实施了过度治疗,要求赔偿。

鉴定意见认为 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亦无法确认医院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患方因未能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驳回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新生儿死亡,对一个家庭说是无法忍受的悲痛,而维权失败,更是雪上加霜,这个案件警示⚠️,合理维权,更要理性维权,在法律框架内做应该做、必须做的事情,不要因疏忽而维权失败。

4.新生儿死亡纠纷,12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维权结果如何?

新生儿死亡纠纷,12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维权结果如何?

患者因“停经38+5周,不规律腹痛”入院待产,分娩出重度窒息女婴,送院治疗后因病情危重无自主呼吸而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分娩中存在医疗过错且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要求赔偿百余万元。

医院答辩 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患方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鉴定机构因尸检缺失等原因无法受理,法院最终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患方诉求。



交通事故案件频发,而因为事故受伤入院的患者,本应该接受有效治疗,问题是接受治疗过程中再次遇到医疗损害,这种情况可能面临复杂的责任区分,很多时候甚至无法划分责任,属实是非,只有在具体案例中,依据认定的证据判定。

5.交通事故遇到医疗损害,引发截肢悲剧:过错责任几何?

交通事故遇到医疗损害,引发截肢悲剧:过错责任几何?

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等,经治疗后因病情加重截肢,认为交通事故与医院诊疗过错共同导致损害。

医院辩称,其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向某截肢是由于其自身糖尿病病史及外伤严重程度所致。不认可鉴定意见,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

法院认定 交通事故为主要原因,医院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责任比例为董某70%,医院30%。



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但是因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不规范,最终承担主要因果关系,有医生责任过重,责任是否过重?其实这是长期困扰医疗纠纷诉讼实务的问题,司法鉴定没有较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很多的主观判断,同样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相差较大的情况。

6.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并退还院外专家费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并退还院外专家费

患者因主动脉瘤及髂动脉瘤住院治疗,术后双下肢血管循环障碍,主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认为医院诊疗无过错,但告知义务履行不规范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患者相关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另外,本案有另外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院外专家费的问题,案件中患方签署了《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申请书》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患方也支付了院外专家费,患方是满心期待院外专家能够评价更优良的技术,给予更好的治疗,期待患者的康复,问题是所谓的院外专家并未出现,实际是科室医生自己做的手术,这种现象如果是普遍现象,实在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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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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