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并退还院外专家费

学术   2024-11-23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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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并退还院外专家费

一、诊疗经过

7月23日尔某因“突发晕厥6天”到某医院神经内科治疗。经入院检查,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弓旁穿透性溃疡并假性动脉瘤形成,右侧髂总动脉瘤,左侧髂内动脉瘤并附壁血栓形成、管腔重度狭窄。随后,尔某转入血管介入外科治疗。

在治疗期间,由于尔某血糖控制不佳,院方组织了内分泌科会诊。由于疫情原因,邀请院外专家就诊时间不确定,尔某选择出院。

8月9日,尔某因“发现主动脉瘤、髂动脉瘤 10+天,拟手术治疗”到该医院治疗,并签署了《住院病人委托授权书》,授权其子在尔某住院期间代为了解病情、选择同意诊疗方案。

签署了《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申请书》邀请院外专家实施手术。术前告知相关事项并签署了《介入血管外科诊断与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自费项目及金额并签署《高值耗材使用同意书》。

8月11日,实施手术,术后转 ICU,病情稳定后转血管介入外科继续治疗,之后于8月17日出院。

手术记录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中均没有院外专家的相关记载,而手术记录中显示手术主刀人为科室主任,也没有证据证明院外专家于手术当天到院被告医院。

尔某住院期间接受了医院的诊疗,包括对髂内动脉的治疗。

二、患方主张

尔某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双下肢血管循环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退还医疗费用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重建费用等各项损失,并退还院外专家差旅费5000元。

尔某的诉讼主张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原因力关系。

  • 某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其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

  • 其双下肢血管循环障碍是由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而非其自身血管病变。

三、医方答辩

某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的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 鉴定机构聘请的临床专家不具备本案要求的专业范围,鉴定机构聘请的临床专家专业为“胸心外科”,不具有本案要求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专业范围,而鉴定机构根据该专家的咨询意见作出鉴定,应视为鉴定人不具有本案鉴定要求的专业知识。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 鉴定过程中使用的部分鉴定材料未经某医院质证,违反鉴定程序。

  • 尔某的双下肢血管循环障碍是由其自身血管病变导致的,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只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分析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鉴定主要原因力,与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不符。

  • 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某医院已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原因力关系。

鉴定意见中指出的过错点主要为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 虽然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尔某在治疗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充分告知诊疗方案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 医院虽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但这并不代表其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 由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尔某在治疗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相关风险,导致其无法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五、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的说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 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信。

  •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尔某无法及时了解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二)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医院关于鉴定意见不可信的上诉理由,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信。认可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并认定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医疗过错。

六、法律分析

(一)医疗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主要依据是其未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某医院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但这并不代表其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在告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在知情同意书中未勾选告知内容等,这导致尔某无法及时了解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认定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依据是鉴定意见的分析。

鉴定意见认为,由于某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尔某在治疗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相关风险,导致其无法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参与度的认定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尔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原因力关系。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鉴定意见的结论,认定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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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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