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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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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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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瘫痪:医疗过错与法律责任深度解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 因“右侧颈肩部疼痛”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神经根型颈椎病”和“颈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接受手术治疗后,刘某出现 “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后四肢不完全性瘫痪” 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诊疗经过
1.2022年8月15日,刘某因“右侧颈肩部疼痛 4月余,加重 1月”到甲医院骨科脊柱外科住院。入院诊断为:1.神经根型颈椎病;2.颈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
2.2022年8月18日,甲医院对刘某实施“全麻下行后入路Delta镜下C3/4椎间盘摘除、关节突射频消融术”手术治疗。
3.2022年8月19日,刘某术后出现左上肢及下肢无力,左上肢手指及左下肢踝、足趾不能活动等症状。医院对刘某进行了颈椎MRI检查,考虑患者术后左侧肢体无力、不能活动等系术中体位搬动及水压所致,
4.2022年8月19日为患者进行了“前入路C4/5锥间融合、椎管减压、钢板内固定术十后路C3-6椎管减压、脊髓探查、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手术治疗。
术后刘某肢体仍旧无力、不能活动。医院对刘某进行了中医科针灸治疗、四肢功能康复锻炼等治疗,但效果不明显。
5.2022年9月2日,刘某从甲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颈部脊髓水肿;2.神经根型颈椎病;3.C3/4、C5/6椎间盘突出并神经根病;4.失血性休克;5.低蛋白血症;6.血小板减少。
刘某转至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神经康复科继续进行康复治疗,进行四肢残余肌力训练、改善双肩关节活动度、改善便秘等综合康复治疗。
6.之后刘某多次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114天。
刘某的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后四肢不完全性瘫痪经鉴定达到五级伤残。
三、患方诉求
刘某认为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甲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7.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含鉴定人出庭费)。
四、医方答辩
1.已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甲医院认为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及时地对刘某术后病情变化进行了查因和处置。
2.对术后病情变化进行了及时处置,符合医学专家共识中 24 小时内手术为最佳时机的标准。
对刘某术后出现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的症状体征已引起重视并及时处置,包括中国骨与关节杂志2023年7月第12卷第7期《手术干预时机对胸腰段骨折合并脊髓损伤患者预后的影响研究》等专家共识吉诊疗规范可以证明脊髓损伤24小时内均为手术最佳时机。
3.一审判决责任比例 75% 过高,未充分考虑患者基础病情复杂性和手术风险高的实际情况。
鉴定机构在综合分析刘某原发的神经根型颈椎病存在椎管狭窄、脊髓压迫明显、轻度水肿、右侧神经根粘连水肿严重和充血,导致手术难度大、风险高的基础上,建议了60%左右的过错参与度,但一审法院仅考虑医方过错,直接将责任比例提高至75%,属于适用法律过于机械,未全面考虑刘某的病情实际。
五、鉴定意见
甲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手术后对刘某的病情变化及出现的症状体征未引起重视,未积极查因及及时处置,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60%左右。
六、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手术后对刘某的病情变化及出现的症状体征未引起重视,未积极查因及及时处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5%。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七、法律分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的认定需要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规范、专家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医方在手术后,对于刘某出现的左上肢及下肢无力,左上肢手指及左下肢踝、足趾不能活动等症状体征,未足够重视。
医方未积极查找刘某术后出现上述症状体征的原因,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刘某在接受“后入路 Delta 镜下 C3/4 椎间盘摘除、关节突射频消融术”后,出现了左上肢及下肢无力、左上肢手指及左下肢踝、足趾不能活动等症状。这些症状都是在手术后出现的,时间顺序上存在明显的关联性,提示手术可能与颈髓压迫并脊髓损伤后四肢不完全性瘫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某术后出现明显症状后,医院对患者病情变化和出现的症状体征未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延误了治疗时机,是造成其最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意见书中建议的过错参与度为概数,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规定,主要因果关系为56%-95%(建议75%),因此法院最终确认甲医院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医疗过错认定的意见,并补充说明司法鉴定意见只是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法院不一定会完全依据鉴定意见来划分责任比例。 本案中,从刘某的入院诊断和术后转院诊断来看,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过错参与度较大,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甲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八、警示与启发
医方: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要时刻牢记“医者仁心”的宗旨,认真对待每一个患者,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尽最大努力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 重视术后观察和及时处置。
医方应加强术后观察,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积极治疗,避免延误病情。 -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告知风险。
医方应在术前与患者充分沟通,详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 规范医疗行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医方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造成医疗事故。
患方:
对于患者来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了解相关医疗知识,在就医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 积极配合治疗,及时反映病情变化。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及时向医生反映自身病情变化,以便医生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 了解自身权利,注意保留证据。
患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就医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九、延伸讨论:
如何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法院并非完全依据鉴定意见来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患者的病情、医方的诊疗行为、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医疗安全的关注,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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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