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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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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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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纠纷,12家鉴定机构拒绝受理,维权结果如何?
让每个生命都被认真对待,让每起纠纷都被公平解决。--徐鑫律师
医疗纠纷往往伴随着复杂的事实与尖锐的矛盾。尤其是在新生儿死亡案件中,因尸检缺失而引发的法律争议更加引人关注。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剖析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并为医患双方提供经验借鉴。
一、诊疗经过
1.2022年8月19日,陈某某因“停经38+5周,不规律腹痛2+天,加重伴见红4+小时”进入某甲健院待产。
2.2022年8月20日16时34分,陈某某在某甲健院娩出一女婴。女婴出生后重度窒息,被送往某乙健院住院治疗。
3.某乙健院接诊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0时10分,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脑损伤、重度肺炎、新生儿惊厥、新生儿高血糖。入院后,某乙健院告知新生儿父亲罗某某,新生儿脑损伤,需进行亚低温治疗,但某乙健院无亚低温治疗条件,需转上级医院治疗。
4.2022年9月3日,某乙健院告知罗某某,目前患儿病情危重,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拔管后可能呼吸、心脏骤停。新生儿父亲罗某某要求拔管,放弃抢救。2022年9月3日16时26分,患儿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力衰竭。
5.某乙健院出院证明书载明:陈某某之女出院时间为2022年9月3日16时26分,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脑损伤、重度肺炎、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休克、新生儿多器官功能损害、新生儿高血糖、新生儿酸碱失衡、高乳酸血症、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电解质代谢紊乱、新生儿贫血、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卵圆孔未闭,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
二、患方主张
患方主张,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方认为某甲健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某甲健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最终死亡,主张两被告医院赔偿共计100余万元。
三、医方答辩
某甲健院辩称:
1.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由患方证明某甲健院在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患方未完成举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某乙健院辩称:
1.患方在庭审中已经明确,某乙健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主张某乙健院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上诉状中患方也并没有要求某乙健院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患方对自身诉讼权利的选择和确定,应当充分予以尊重。
3.患儿在某乙健院住院期间并非已经死亡,死亡地点也并非在某乙健院。
四、鉴定意见
本案中,12家鉴定机构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或退案。主要理由包括:
1.患儿未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
2.鉴定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病历。
3.鉴定要求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本案中,患方主张某甲健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由于缺乏尸检证据,无法确定新生儿死亡的具体原因,也无法证明某甲健院的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某甲健院存在医疗过错。
2.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由于患方放弃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就无法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具体原因,更无法证明某甲健院的诊疗行为与新生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适应民法典1222条退定过错的情形,也就是依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及大小。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某甲健院已经尽到尸检告知义务,且本案不属于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因此应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4.参与度的认定
参与度是指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中,各侵权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
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某甲健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也就无法确定其在新生儿死亡中的参与度。
综上,由于患方放弃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无法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具体原因,最终法院因患方举证不能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 患方主张某甲健院对新生儿死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由于患方放弃尸检,导致前后12家鉴定机构对鉴定不予受理或退案。
另外,患方主张某甲健院未尽到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但是新生儿死亡后某甲健院向患方发送了一份《特别告知》,告知尸检的意义,并要求患方签字确认是否尸检,患方回复已收到《特别告知》,并确认放弃尸检。法院认为某甲健院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适应民法典1222条退定过错的情形,也就是依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及大小。
本案因为没有鉴定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甲健院在陈某某分娩及新生儿诊疗期间存在过错,也就不能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最终患方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经验教训
1.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特别是尸检告知义务,并详细记录告知内容和患方意见,以避免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最大程度降低医疗风险。
2.对于患者而言,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了解相关医疗风险,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等证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尸检是查明死因、确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段。患方应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尸检,并在充分了解尸检的意义和后果后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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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