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肺癌术后脑梗,患者索赔30万,看医疗风险:医患双方应吸取三点教训

学术   2024-12-09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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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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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肺癌术后脑梗,患者索赔30万,看医疗风险:医患双方应吸取的三点教训


医疗行为本身存在风险,而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往往容易引发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起肺癌术后患者突发脑梗的案例,聊聊其中的法律责任和警示意义。

一、 诊疗经过

庄某因体检发现左肺结节于2023年4月25日入住甲医院,诊断为左下肺占位性病变、心房颤动等。

2023年4月27日,医院为其进行胸腔镜下左肺下癌根治+胸腔粘连松解术

术后头部CT显示:左侧额颞叶见片状略低密度影,急性脑梗死不除外,符合腔隙性脑梗死,建议24小时复查。

2023年4月28日,庄某出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急性脑血管病等,出院医嘱建议其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庄某转入乙医院诊治,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至5月20日出院,经治疗后留下了偏瘫等后遗症。

二、患方诉求

庄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手术后出现脑梗死,造成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庄某请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30余万元。

三、医方答辩

甲医院辩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脑梗的发生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院的手术无关。

1.鉴定意见不可采信:

鉴定意见中对其诊疗行为过错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评价医院对庄某的身体状况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或特殊注意义务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医院认为其已对庄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术前评估和准备,不存在手术禁忌。

2.脑血栓与手术无关:

医院认为庄某发生脑血栓并非医院实施肺癌手术的并发症,而是与其陈旧性房颤及恶性肿瘤本身代谢发生改变有关,与医疗活动无关。

3.赔偿项目及数额错误:

一审法院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存在错误。

四、鉴定意见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庄某的脑梗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5%-15%的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认为,根据鉴定意见,甲医院对庄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酌定医院对庄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 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说理充分。 虽然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案涉鉴定意见,并酌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六、法律分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虽然医院辩称脑梗与手术无关,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关于患者脑梗与手术无关的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术前对庄某的身体状况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或特殊注意义务,医院虽然对庄某的“年龄”、“房颤病史”、“恶性肿瘤高凝状态”、“心衰病史”做出了评估,但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医院在围手术期规范管理方面未尽到高度关注义务,术前准备时间短是过错的主要表现之一。 另外,在抗凝药物和止血药使用上存在不当之处。

1.对患者身体状况评估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或特殊注意义务。

虽然医院对患者的“年龄”、“房颤病史”、“恶性肿瘤高凝状态”、“心衰病史”做出了评估,但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2.在围手术期规范管理方面未尽到高度关注义务。

术前准备时间短是过错的主要表现之一。

3.在抗凝药物和止血药使用上有不当之处。

心房纤颤患者发生血栓形成没有一定的规律,即使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措施,有时也难免发生不可预测的意外。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存在血栓高风险因素的患者,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围手术期的规范管理、抗凝药物和止血药使用等方面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以降低血栓形成的风险。

关于鉴定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说理充分,且医院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 对于医院关于未准许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异议,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费: 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庄某脑梗死存在部分过错,且庄某提交了相关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而医院主张庄某医疗费系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治疗脑血栓、肺癌等支出的医疗费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等,但是医院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合理,医院关于考虑生存率来认定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关于护理费: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定残前的护理费,且对护理费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当。对定残后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多长时间均没有鉴定,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定残前的护理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医院的过错行为必然给庄某带来严重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 法院认为鉴定费是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所引起的必要合理费用,由医院承担并无不当。

七、警示与启发

医方:

  • 提高诊疗水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加强对患者病情和身体状况的评估,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充分告知患者风险,避免因诊疗过错引发医疗纠纷。
  • 规范医疗行为,加强病历管理:
    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病历,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 积极应对医疗纠纷,妥善处理医患关系:
    与患者进行真诚的沟通,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避免矛盾激化。

患方:

  •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了解自身病情:
    主动向医生询问病情和治疗方案,了解潜在的风险,并积极配合治疗。
  • 妥善保管医疗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妥善保管病历、检查报告、收费凭证等医疗证据,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 理性维权,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八、讨论

  •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如何平衡医疗风险与医疗责任
  • 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医疗领域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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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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