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援失误导致的二次损伤,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学术   2024-12-18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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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未纳入法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内,原则上不予支持。必要时,慎重、严格考察车辆使用年限、里程数、车辆损坏部件是否具有可替换性、外观损害是否具有可修复性、车辆修复后安全和性能是否受到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的少数特殊、极端情形。

因救援失误导致的二次损伤,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不仅对车主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还常常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纠纷。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的道路救援服务是否能够免责,尤其是在救援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二次损伤的情况下,车主能否得到合理赔偿。

事故经过:救援中的意外损伤

2023年6月,车主罗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段乡村公路上发生了侧翻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某立即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随即委托了某汽车经纪公司进行道路救援。

汽车经纪公司派出了一辆吊车,由司机蒋某负责前往施救。然而,在吊车吊运过程中,由于蒋某操作不当,车辆从吊车上坠落,造成了二次损伤。

这起事故不仅让罗某的车辆在原有损坏的基础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要求诉讼处理,受损车辆一直未修理,罗某不得不通过租车来满足日常出行的需求。然而,在事故发生后的维修方案和责任承担问题上,罗某与保险公司、汽车经纪公司、吊车司机等各方产生了激烈的分歧。

最终,罗某将保险公司、汽车经纪公司以及吊车司机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二次损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租车费用。

保险公司的责任与合同义务

案件的关键在于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对罗某所投保的车辆承保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并提供道路救援服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车辆的损失包括两部分:

  1.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用提供赔偿;
  2. 在提供道路救援服务时,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避免车辆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损坏。

本案中的两项损失,一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修复费用,二是在救援过程中由于吊车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二次损伤。

法院认为,第一项损失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而第二项损失则是由于保险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能规范操作,导致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赔偿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在提供道路救援服务时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车辆在吊运过程中坠地造成了二次损伤。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虽然承诺了救援服务,但并未明确规定对救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应当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道路救援服务时,必须确保操作规范,避免二次损坏的发生。此次事故中的二次损伤,明显属于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罗某除了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和租车费用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

车辆贬值损失,指的是由于车辆发生事故或修理后,其市场价值相较于修理前有所下降。在很多情况下,车主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损失。

然而,法院指出,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在法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内,因此原则上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包括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之内。只有在极少数特殊的、极端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车辆已经使用三年,且里程数达到五万公里,远不是新车或准新车,而且损坏的部件具有可替换性、外观损害可修复。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可以考虑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特殊情况,驳回了车主的贬值损失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以下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维修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2. 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购置新车的费用;
  3.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使用时产生的停运损失;
  4. 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时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费用。

在评估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时,必须慎重考虑以下因素:

  • 车辆的使用年限和里程数;
  • 损坏的部件是否具有可替换性;
  • 外观损害是否可以修复;
  • 修复后的安全性和性能是否受到影响。

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已经使用多年,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因此法院认为不符合赔偿贬值损失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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