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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鑫律师|1322073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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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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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急性肠炎误诊到致命阑尾炎穿孔,两家医院赔偿近70万,医疗过错如何?
在医疗纠纷中,诊疗行为的规范与是否存在过错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及后续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并最终导致患者张某死亡。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医疗过错的成因与后果,并为日后的医疗行为提供警示。
1.诊疗经过
12月20日,患者张某因腹泻到甲医院就诊,经CT和彩超检查,发现有肠管积液表现,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1.急性胃肠炎?2.肠管积液。
当日,张某转院至乙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给予输液及口服药物治疗后回家。
12月26日后,张某因腹胀两天再次到乙医院就诊。 当日,医院为张某进行了行剖腹探查+阑尾切除+腹腔脓肿引流术等治疗,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并下达病危通知书。
2023年1月3日,张死亡。死亡诊断:1.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感染性休克:4.腹腔积液;5.低钠血症;6.代谢性酸中毒;7.高血压;8.肝功能损害;9.急性肾功能衰竭:10.新冠病毒感染。
张某初期以腹泻为主要症状就诊,后因坏疽性阑尾炎穿孔、化脓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脏器衰竭等死亡,临床病程明确。
2.患方主张
张某的家人认为,甲医院和乙医院对张某的诊疗不符合诊疗规范,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余万元。
3.医方答辩
3.1甲医院主张:
甲医院认为其作为乡镇级医疗机构,在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接诊医生没有把握对患者诊断及治疗的情况下,立即将患者转院是适时、适当的,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患者就诊前一日出现10余次腹泻,CT显示“肠管积液”,考虑到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作为乡镇级医疗机构,在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接诊医生没有把握对患者诊断及治疗的情况下,立即将患者转院是适时、适当的,完全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患者转院至乙医院后,经初步检查,该医院给予输液及口服药物治疗后,患者回家,直至6日后再次就诊。可见,在乙医院看来,患者当时的病情是可控的,是不具紧迫性的。
乙医院和鉴定机构都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不典型的阑尾炎或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阑尾炎”引发的系列疾病或后果,作为三甲医院的乙医院对此都有“临床表现认识不足,诊疗思路欠全面”之情形,这更显示了甲医院当时转院是正确的。
甲医院将患者安全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后,无论患者再发生任何损害,都不是转诊方所能控制或干预的。
此外,甲医院认为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科学性和逻辑性,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也答非所问,不能作为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
3.2乙医院主张:
其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未见明显不当。
患者在手术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其赔偿。
根据过错程度结合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最高不应超过2万元。
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由其承担。
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即使由被告承担也应根据被告的过错按比例承担。
4.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甲医院存在辅助检查欠全面、转诊依据不充分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张某早期诊治,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轻微原因。
乙医院对张某的初期诊疗过程中存在辅助检查、诊断及鉴别诊断欠充分的过错,对张某所患疾病未能早期诊治且发生一系列不良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次要原因。
5.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并酌定乙医院的过错比例为40%,甲医院的过错比例为10%。
判决甲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12余万元,乙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7余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6.法律分析
6.1.甲医院的诊疗过错:
6.1.1辅助检查欠全面:
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如血液检查等。
张某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除腹部 CT 提示肠管积液外,并无明显危及生命的因素存在,亦无患有复杂疑难等疾病的临床特征。
医院仅进行了 CT 和彩超检查,但未进行血液检查,也未进行进一步观察,便建议转院,不符合诊疗规范。
6.1.2转诊依据欠充分:
张某的病情属于平诊患者,医院的技术设备和条件等医疗资源应基本可满足其当时病情的诊疗需求。
在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的情况下,入院 2 小时余即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并办理出院,转诊依据欠充分。
根据张某入院时的症状和体征,以及当时的辅助检查结果,其病情并非危重,也并非疑难杂症,具备进行进一步检查和鉴别诊断的条件。
转诊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对患者进行诊治。 对于可行进一步检查及鉴别诊断的患者,医疗机构不能以不具备技术能力为由推诿患者。
甲医院作为一级甲等医疗机构,其公开的医疗服务内容中包含阑尾炎切除术,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医院在未对张某进行进一步完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入院2小时余即建议并办理出院,存在诊疗过程未能完善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过失。
张某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除腹部CT提示肠管积液外,并无其他危重情况。
甲医院在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完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治疗的情况下便建议转院,存在诊疗过程未能完善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过失。
6.2.乙医院的诊疗过错:
6.2.1辅助检查、诊断及鉴别诊断欠充分:
乙医院仅根据病史、临床查体及外院CT检查结果,诊断张某为急性肠炎,给予输液、口服药物治疗,但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明确腹泻病因。
急性阑尾炎的早期症状不典型,单纯依靠临床表现难以确诊,但可以通过实验室检查、腹部超声检查等辅助检查手段为诊断提供参考。
在首次接诊时未进行充分的辅助检查,导致诊断及鉴别诊断不充分。
6.2.2对不典型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认识不足,诊疗思路欠全面:
急性阑尾炎是普外科常见急症,但其临床表现并不总是很典型,特别是首发伴有腹泻的患者容易被误诊漏诊,病情延误可出现阑尾穿孔、腹膜炎等严重后果。
乙医院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明确腹泻病因,对不典型阑尾炎或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认识不足,诊疗思路欠全面,未能及时考虑到阑尾炎的可能性。
6.2.3谨慎注意义务履行欠充分:
在首次接诊时未行有效的辅助检查,也未进行充分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且无复诊医嘱。
未行动态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对患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欠充分。
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辅助检查、诊断及鉴别诊断欠充分,对不典型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认识不足,诊疗思路欠全面,以及谨慎注意义务履行欠充分等过错。
张某患阑尾炎以腹泻为主要症状就诊,后发生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死亡。 依据其临床表现、诊疗过程及病情演变情况,张某符合阑尾炎局部炎症刺激引起肠道痉挛性腹泻。
甲医院的辅助检查欠全面、转诊依据不充分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张某早期诊治,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乙医院在初期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辅助检查、诊断及鉴别诊断欠充分的过错,对张某所患疾病未能早期诊治且发生一系列不良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都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张某自身患有阑尾炎,临床症状不典型,其自身病情特点及未再及时复诊也是后期发生一系列不良并发症的重要原因。 阑尾炎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致命性并发症主要系自身疾病转归所致。
甲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轻微原因。
乙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某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疾病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法院考虑了各个原因力的参与度,最终确定了两家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
7.警示与启发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活动,认真履行诊疗义务,避免因诊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患者而言,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及时就诊,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病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患者的病情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理性解决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此案件提醒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避免因过错导致不必要的损害。同时,患者在就医时也应积极配合,按时复诊,以避免延误病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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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