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诊断到赔偿:误诊糖尿病,错误用药,患者低血糖脑病死亡,医疗过错如何改变人生轨迹?

学术   2024-11-21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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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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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诊断到赔偿:误诊糖尿病,错误用药,患者低血糖脑病死亡,医疗过错如何改变人生轨迹?

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起案件涉及到糖尿病诊疗、医疗过错认定、责任划分等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诊疗经过

2023年7月18日,王某到某卫生院进行身体检查。医生在未询问其是否空腹的情况下,安排她进行血清检验,结果显示血糖值为8.31,高于参考值(3.89-6.11mmol/L)。

医生根据这一结果诊断王某患有糖尿病,并开具了格列齐特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两种降血糖药物,但未对用药剂量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王某服药后,于2023年7月20日凌晨出现意识不清、恶心呕吐、四肢不自主抖动等症状,被家属送往其他医院治疗,诊断为低血糖昏迷性脑病和癫痫。

尽管经过抢救,王某仍于2023年7月23日不幸去世。

二、患方主张

王某的家属认为,某卫生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卫生院赔偿130余万元:

医生诊断超出其执业范围:

医生的专业是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康复,而糖尿病属于内分泌科的范畴。医生在诊断王某患有糖尿病时,超出了其执业范围。

诊疗过程存在重大失误:

医生在无法确定王某是否空腹的情况下,将随机血糖值认定为空腹血糖值是错误的,而且并未进行糖化血红蛋白或糖耐量试验等进一步检查。此外,该卫生院在有条件进行糖化血红蛋白化验或糖耐量试验的情况下,却没有进行这些检查。某卫生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错误。

某卫生院在事发后私自销毁病历。

三、医院答辩

某卫生院辩称,他们对王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理由主要包括:

医院医生是在进行血清检验后,发现王某血糖值高于参考值后才诊断其患有糖尿病,并开具了格列齐特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两种降血糖药物,这些都是具有批准文号的正规药物。

王某是在开具药物两天后才出现意识不清症状,在这两天时间里,王某是否服用了该药物以及是否使用了其他药物均无证据证明。

即使王某确实是按照说明书服用该药后死亡,也应当由药物生产商承担责任,而不是医院。医院只是开具了处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主观介入的诊疗行为。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内容无依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认为,王某符合低血糖脑病死亡的特征,王某的死亡与某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56%-95%。

医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在糖尿病诊断上存在违反具体规定过错。

用药量过大,不符合治疗原则。

对患者的检查、治疗以及注意事项等没有明确告知。

五、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某卫生院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和人员方面存在错误,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最终判决某卫生院赔偿王某家属78万余元。

六、法律分析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因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方需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王某到某卫生院检查身体,医生开具格列齐特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两样降血糖药物,王某服用此药物后,产生意识不清、恶心呕吐、四肢不自主抖动等现象,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且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参与度(原因力)建议为56%-95%,也就是按照鉴定意见,医院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综合其他因素,酌定卫生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医疗过错认定: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认定医疗过错,需要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规范、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某卫生院存在糖尿病诊断、用药以及告知义务方面的医疗过错,具体如下:

1.1诊断不规范,在糖尿病诊断上存在违反具体规定过错:

未进行必要的问诊和检查,仅凭一次随机血糖检测结果即诊断为糖尿病,未进行其他必要的检查来确诊。

1.2用药不当,用药量过大,不符合治疗原则:

未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用药剂量,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低血糖等严重不良反应。

1.3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检查、治疗以及注意事项等没有明确告知:

未向患者详细说明用药剂量、服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导致患者无法安全用药。

2.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情况是患方需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医疗过错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鉴定意见支持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查明的事实,认定某卫生院的医疗过错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医院方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合法性。

3.责任划分:

参与度是指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作用大小。本案中,鉴定意见建议某卫生院的参与度为56%-95%。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某卫生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七、 警示与启发

对于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规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并妥善保管医疗记录。

对于患方,就医过程中应积极了解自身病情,主动询问相关事项,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八、 延伸讨论

本案也引发了一些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 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如何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 如何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降低医患双方的维权成本?

医疗纠纷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事关医疗行业的信任与发展。

医疗安全无小事,医患双方都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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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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