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代价:胆总管结石治疗背后的法律与警示

学术   2024-12-11 06:0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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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些真实的法律故事,是为了指出法律风险,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希望大家看完后能知道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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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代价:胆总管结石治疗背后的法律与警示

一、诊疗经过

2022 年 12 月 5 日,蔡某因“中上腹胀痛 4天”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总管结石?梗阻性黄疸、糖尿病。

12 月 16 日,蔡某在全麻下行开腹经胆管道镜胆总管探查取石+T 管引流术。

术中,医生发现蔡某存在胆总管十二指肠瘘,但未告知蔡某该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

术后,某医院对蔡某进行了胸腔穿刺术,但未告知蔡某该有创操作的并发症风险,也未取得蔡某的知情同意

术后蔡某肺部感染严重,2022年12月22日,某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

蔡某先后转入多家医院继续治疗,共计住院126天。

二、 患方诉求

蔡某请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 52万余元,按某医院承担 44%的责任,应赔偿各项损失 22万元元。

三、 医方答辩

某医院认为蔡某自身疾病及身体状况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仅起到促进或加重作用,故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30%。

四、鉴定意见

医院在对蔡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蔡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属于次要原因。

五、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采纳了鉴定意见,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蔡某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根据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及过错与蔡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及本地医疗水平等因素,酌定医院对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 40%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六、法律分析

医院在对蔡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是导致蔡某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诊疗过错如下:

1.违反告知义务:

未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及相关风险。

未告知患者胆总管十二指肠瘘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未告知术后胸腔穿刺术有创操作并发症风险并取得患方知情同意。

2.违反注意义务:

对患者病情及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存在瑕疵。

对合并新冠患者手术时机把握及手术麻醉打击肺部并发症风险未充分注意;

手术记录记载术中发现与术前影像学特征不相符合,不能排除术中分离粘连操作中对可能加以损害未能尽到充分避免和防范。

七、警示、启发

1.医方:

  •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 提高诊疗操作水平,谨慎注意并发症风险。
  • 完善病历记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过程。

2.患方:

  • 积极配合治疗,主动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
  •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讨论

  •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更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 如何平衡患者的知情权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自主权?
  • 如何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就医过程中更加理性、谨慎,共同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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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


徐鑫律师,专职律师,长期关注医疗纠纷案件

  • 毕业于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 曾从事省级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鉴定
  • 曾从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曾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
  • 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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