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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税种,而土地使用权并不直接等同于房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本身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但又为什么将土地纳入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此可见,房产税计税原值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所确认的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但土地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对房产税影响之大。我国是多种会计制度并存,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价值要并入房产的原值;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土地单独计入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即不计入房产原值。由此以来,企业因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房产税计税原值也不同,形成了明显的税负不公,因此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自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又带来新的问题:比如物流企业占地面积之大,但“房产”占地面积之小,如果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税原值,又脱离了对“房产”征收房产税的立法本意。因此,财税〔2010〕121号规定:如果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将支付的全部地价款纳入房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张国永
经理
注册税务师
精通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及财务工作流程; 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税咨询;
先后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税收征纳》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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