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加工的腊肉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摘   2024-11-02 05:27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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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养殖的生猪宰杀后经过了腌制、烟熏和风干等工艺制成腊肉对外销售。销售腊肉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因此,A公司自己养殖的生猪加工的腊肉仍属于“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由此可见,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因此,A公司销售腊肉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赵辉-经理

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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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

十堰首届“十佳会计”

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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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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