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侯猛、王启梁:社科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笔谈)

文摘   教育   2023-09-28 09:20   湖北  


作者介绍

陈柏峰, 男, 湖北咸宁人, 法学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侯猛, 男, 江苏徐州人, 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

王启梁, 男, 云南蒙自人, 法学博士, 昆明理工大学副校长、 教授, 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


本文引用格式:

[1]陈柏峰,侯猛,王启梁.社科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笔谈)[J].高等教育评论,2022(02):135-149.


【主持人: 陈柏峰】


一流法学学科建设是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流法学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引领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建立具有中国主体性的法学知识体系。社科法学走过了十年发展历程, 可以助力一流法学学科建设, 为建构中国主体性的法学知识体系做出贡献。一方面, 在大转型、 大改革的时代, 总结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不仅可以增加社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工具, 而且有助于阐释法治实践、 建构法治理论、 提出改革建议。另一方面, 课程设计、 人才培养、 学术基础等方面的探索, 有助于在一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研究, 进行知识生产, 形成社科法学研究内部的反思和自我更正, 助推具有中国主体性的法学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


法律经验研究的方法论自觉

陈柏峰


从硕士毕业留校任教开始, 每年都有不少本科生前来找我寻求论文写作指导, 其中不乏很有想法、 很有热情的同学。他们关心法治和社会, 往往选择法治实践问题作为论题, 同时有着雄心勃勃的社会调研计划。然而, 拿出来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鲜有让人满意的, 其中的绝大部分, 不需要细看, 就能知道 “没上道”。这些调研成果存在一些通病: 缺乏问题意识, 没有中心论点, 论证过程不清, 堆砌调查材料, 材料不能服务于论证。同学们关心法治实践问题, 但在写作中缺乏中心论题意识, 往往是围绕一个论域展开, 写作成为堆砌相关论域的各种调查材料。面对同学们的求教, 我告诉他们, 需要有一个中心论点, 然后运用调查材料进行论证, 让材料围绕中心论点展开。然而, 他们可能既找不到中心论点, 也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证。因此, 指导起来十分费劲。不仅本科生如此, 研究生同样也存在这些问题。指导学生针对法治实践问题进行论文写作, 促使我深入思考法律经验研究方法。


从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开始, 我每年都会到基层调研, 最初是农村, 后来延伸到城市社区, 又扩展到县乡基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 逐渐几乎涉及所有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最初是跟随老师, 后来是带领学生。我们的基层调研并不预设论题, 而是在调研中发现论题并在深入调研中展开研究。这种研究方式可以称为基于田野调查的经验研究, 它具有相当的独特性, 并不源自社会学方法教材, 而是华中村治研究学者在田野调查过程中逐渐摸索的。只要深入基层调研, 迟早会产出不错的学术成果。不过, 与民众的 “日用而不知” 类似, 学者能做出研究成果, 却不一定能讲清其中的学术研究进路和成果产出机制。在近 20 年的学术生涯中,我展开了对不少问题的经验研究, 形成了相当的经验质感, 对田野调查有了深切的体会。经验研究特别适合用于理解中国法治与中国社会, 也具有相当的独特性, 需要进行方法论总结。


21 世纪初, 苏力概括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三种流派: 政法法学、 诠释法学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1]目前, 这三种流派并存, 各有其影响力,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法治和法学中功能互补。政法法学出现分化并以新的形式出现, 其中右翼自由主义政法法学, 从学界转向社会, 主张约束公权力, 推动社会维权; 左翼国家主义政法法学, 从国家和政治维度重新思考法治, 分析党政、 政法等问题。而随着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 相应的阐释研究呈磅礴发展之势, 这为政法法学增添了新的巨大活力。作为诠释法学升级版本的法教义学, 功用在于建立作为 “常规科学” 的法学, 为法律实务提供法律方法和技术, 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执业基础。社科法学主张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 在法学领域而非法律领域承担重要的功能, 重要功用在于分析作为 “常规科学” 的法学难以回答的转型期问题和法治改革问题。


自 2014 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 学术研讨会以来,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相关主题就一直是学术热点。法教义学有较为统一的方法论内核, 学者在方法上有高度共识, 相关的研究方法易于讲授、 传承。与之形成对照的是, 社科法学缺乏统一的方法论, 其不同领域法经济学、 法社会学、 法人类学、 法律认知科学等使用的方法各不相同, 同一领域 (法经济学除外) 内部同样缺乏容易操作、 便于传承的研究方法。就法律经验研究而言,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就有不少法学家尝试, 20 世纪 90 年代苏力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还在法学界掀起 “浪潮”[2]然而, 一直没有形成成熟的方法论。苏力曾经总结过 “语境论” 方法[3], 但 “语境论” 只能说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 并非法律社会学的系统方法, 难以成为容易操作、 便于传承的方法论。着眼于这种情形, 总结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 就更为重要。虽然无助于在社科法学中形成统一的方法论内核, 但至少可以在法社会学方面增加方法论工具。


2014 年 11 月, 应本校本科生刊物 《南湖法学》 编辑部的要求, 我给学生做了名为 “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 的演讲。2016 年, 受尤陈俊、 车浩的邀请, 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与学生交流 “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后来, 在几次演讲录音稿的基础上整理成论文发表。[4]记得车浩在读过论文后建议: 能否考虑将此文展开为一本小书, 在每个部分增加一些具体的研究案例? 通过 “以身说法” 来让行文更加生动, 让学生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我在仔细思考后, 觉得他的建议操作起来很困难。因为田野调查方法其实不适合课堂教学或著述表达, 需要在调查中体悟, 最有创造性的 “一跃” 通常是难以言说的。经验研究强调体悟, 而体悟出学术创新的过程, 很难用描述或分析性的语言准确表达出来, 可以表述出来的是研究的机制。法律经验研究方法的总结, 提炼的是研究机制, 目的在于帮助调查者更加有方法论自觉, 而非教调查者如何具体开展调研, 它很难替代调查者在田野中的探索, 因为“纸上得来终觉浅” 。


此后, 我又写作了几篇法律经验研究方法方面的论文, 它们都不是教人如何做调研, 而是从不同的侧面展开去分析经验研究, 将不同流派和学者 (包括自己) 的研究方法作为分析对象, 从而透视、 总结法律经验研究方法。这些讨论研究方法的论文, 虽然评论了一些有重要启发的流派和学者, 但主旨还是对自己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的梳理、 总结和反思。就个人研究历程而言, 先是做很多具体研究, 在研究时对方法并不一定有思考和自觉; 逐渐才开始有意识地透视这些研究的过程, 并从中总结、 提炼自己所践行的研究方法。梳理、 总结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 可以帮助研究者意识到学术创新如何从田野调查中产生, 从而具有方法论的自觉, 进而严肃对待田野调查, 有效生发问题意识, 科学进行机制分析。


法律经验研究特别强调经验, 而田野调查是获取经验的最主要渠道。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 学生、 老师甚至实务工作者, 都不敢轻易说了解实践, 因为每个人都只了解涉及自己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信息。对于不熟悉领域的研究, 往往需要通过田野调查来获取相关信息和经验现象。进而言之, 田野调查是经验研究的学术训练方法。今天, 大部分研究生的生活经历单一, 缺乏丰富的人生阅历。他们在展开学术研究时需要具备基本的社会感, 田野调查正是这样一种涵养社会感的合适方法。无论是研究生还是学者, 坐在书斋中都难以有贴近现实的问题意识。田野调查可以提升研究者的经验质感, 成为学术发现的重要渠道, 因此是社科法学的重要场域。当代中国处于一个大转型、 大改革的时代, 阐释法治实践、建构法治理论、 提出改革建议, 都需要了解中国社会、 理解法治实际, 田野调查必不可少、 十分有效。因此, 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 有着不可或缺的理论和实践作用。


从学科建设看社科法学的发展

侯 猛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两大主要流派。[5] 但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 与法教义学相比, 社科法学缺少总体规划, 没有多少资源投入, 缺少方法论反思和总结, 也没有形成能够促进教学研究的课程体系和知识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社科法学的发展前景并不容乐观。本人结合自己的观察和体会, 来谈谈社科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想法。


社科法学, 英文为 “law and social science”, 是指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的学问,又称为法的社会科学或简称法社科研究。由于社会科学研究既包括定性研究, 也包括定量研究, 因此, 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研究规模的法律实证分析①, 也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社科法学范围。


在今天, 跨学科研究已经成为学术增长点, 如经济社会学、 历史人类学、 城市研究、 性别研究等。作为跨学科研究的社科法学, 同样也有潜在的巨大学术影响力。社科法学能够增强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力。这并不是否认法教义学分析法律的意义, 但如果认为社科法学只是补充法教义学, 那就大大低估了社科法学的作用。社会科学研究完全有可能在教义分析的基础上迭代法学。


但不进行教育投入和人才培养, 社科法学是不可能有大的发展的。为此, 在法学教育中, 法的社会科学训练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是侧重于职业训练, 即在法律实务中应用社会科学; 二是侧重于学术训练, 即在法律研究中运用社会科学。第一个层面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 第二个层面则是以培养法律学术人为目标。但第二个层面应以第一个层面为前提。具体来说, 可以从课程设计、 人才培养和学术基础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社科法学的课程设计

中国法学的课程体系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形成的。法教义学的知识传播, 是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 法教义学的研究兴起于 2000 ~ 2010 年;到了 2010 年左右, 法教义学开始大规模进入教学, 尤其是在民法学、 刑法学乃至宪法学领域, 向学生传授法教义学知识体系、 推广 (鉴定式) 案例研习, 已经形成相当规模。


相比之下, 社科法学虽然已有研究规模, 但在教学上并没有太多推进。社科法学不要说有课程体系、 知识体系, 甚至一些主要的课程都没有开齐、 开好。这里不分析原因, 而是根据现在法科学生的特点, 谈一下法的社会科学课程设计的基本想法。


国内法科学生的知识构成, 总体上有如下特点。一是知识单一。大部分学生的本科、 硕士、 博士专业都是法学, 长期接受法学体系思维训练导致他们不是那么容易接受可能要求更高的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思维。二是需要在外院系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如果是在综合性大学, 法科学生大体上是能够在外院系学习到基本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 但如果是在政法类大学, 法科学生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的热情和能力都会受到限制。但就比例而言, 在政法类大学法科学生比例是很大的。这也意味着, 很大数量的法科学生没有受到太多的社会科学教育。三是即使部分法科学生学习了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要将社会科学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也不是那么容易。有鉴于此, 有必要在法学院开设跨学科的法律课程, 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加以整合。


关于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 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 初阶课程。初阶课程侧重法律实务, 介绍在法律实务特别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科学的应用, 即可以称为“法律中的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 in law)。笔者自 2015 年开始先后在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开设 “法律和社会科学” 课程, 就是将法律实务中的社会科学应用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来讲授。另外, 因为课程内容主要围绕司法裁判展开, 会涉及事实认定、 证据标准、 法律解释方法等知识, 这与已开设的 “法学方法论” ( “法律推理” )、 “证据法” 等课程内容有部分重叠, 需要做好一定程度的对接。


(2) 进阶课程。进阶课程侧重理论分析, 介绍社会科学的不同研究进路如何解释法律问题, 也可以说是高级版的 “法律与社会” ( law and society)。法的社会科学至少有四到五种成熟的研究进路, 因此可以开设四到五门独立课程, 分别是: 法律社会学、 法律人类学、 法律经济学、 法律认知科学、 法律与文学 (法律语言学)。这些研究进路彼此之间也存在关联: 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知识方法高度同源; 法律经济学中的行为法律经济学已经是法律认知科学的组成部分; 法律认知科学涉及的行为人如何运用语词来认知法律, 属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领域。


(3) 专题课程。专题课程侧重理论的具体运用, 将法的社会科学不同理论或进路运用到特定专题的讨论中。相关的专题课程包括: 法律与性别、 法律与地理、 法律与科技、 司法制度、 规制与治理、 法律职业等。这些课程在有些法学院已经开设, 但大多侧重介绍具体议题, 而缺少理论或方法论的评述。


可以说, 上述三个层次的课程即初阶课程、 进阶课程、 专题课程, 共同构成了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但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 要推动形成相对完整的课程体系, 还要重点做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补齐优化现有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不少法学院开设了上述三个层次的一门或几门课程, 但总的来说, 缺少课程的总体规划, 更缺乏整合各个课程的能力。例如,有的法学院有法律经济学师资团队, 但忽视其他法律交叉学科的建设; 大多数法学院不重视讲授法律实践中的社会科学应用, 只孤立地讲法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路; 法的社会科学的本科课程与研究生课程也没有很好地区分。因此, 要建立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 还需要在内部做很多整合工作。


二是对接现有的法学课程体系。现有体系由理论法学课程和部门法学课程组成。那么, 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与现有的法学课程体系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我想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的引入, 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学课程体系的补充或增益, 当然也绝不是一种替代, 而是迭代。所谓迭代, 就是以现有法学课程体系为基石进行知识更新。值得注意的是, 法教义学早于社科法学进入法学课程体系, 因此, 已经对原有法学课程体系进行过一次迭代, 特别体现在理论法学中的法学方法论和部门法学中的民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 以及宪法教义学, 甚至行政法教义学中; 另外, 还开设了相关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那么, 社科法学对法学课程体系的知识迭代, 就是对法教义学课程体系的迭代。


具体来说, 在理论法学部分, 讲授法的社会科学初阶课程, 重点是讨论司法裁判实务, 因此需要与法学方法论即法律推理课程很好地结合; 讲授进阶课程要注意系统介绍国内外各种法律-社会理论的研究范式。在部门法学部分, 尤其需要加强新兴领域部门法学课程的社会科学讨论, 包括对知识产权法学、 金融法学进行经济分析, 对数据法学或计算法学进行统计分析, 在环境法学中贯穿环境科学, 在行政法学中贯穿规制理论, 等等。而对于深受德国法教义学影响的部门法学如民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或宪法教义学, 也可以另行开设课程或强化相关课程的教学, 如侵权法学 (侵权的经济分析)、 犯罪学 (犯罪社会学或统计学)、 宪法的社会科学 (政治科学) 等。


简言之, 我们需要基于整体视角来建设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只有建立了课程体系, 才有可能建立知识体系。当然, 建立体系并不是最终目标, 更重要的是, 要让法的社会科学课程体系在现有法学课程体系的基础上迭代, 最终形成既有教义又有社科的自主的中国法学课程体系。


二、 社科法学的人才培养机制

相较于 20 年前、 10 年前, 国内从事社科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从年轻一代学者的整体实力来看, 后劲不足, 也缺乏学术自觉。更紧迫的问题是, 社科法学的学术人才培养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


尽管在逻辑层面, 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既面向社会科学, 也面向法学, 但在经验层面, 虽然不是全部但主要是面向法学。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要回应或挑战法律理论, 而不是其他的社会科学理论的问题。我们所要培养的社科法学人才是要能够反思既有的法律理论、 能够进行法律理论的对话。


在这个意义上, 社科法学的人才培养, 主要在法学院完成。目前新设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越来越多, 社科法学或法律实证分析能否独立建制可以做可行性论证。但我们不能等着独立设置专业了再去进行设计和系统训练, 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法学理论专业内系统地设计社科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结合笔者的经历和体会, 社科法学的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 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 经典研读

研读经典就是进入学术传统的过程。但法的社会科学经典, 并不只是社会科学经典。就目前情况来看, 首先是经典研读不够。而有限的经典研读又以社科经典为主,不太注重法社科经典。以法社会学 (法与社会研究) 为例, 基本只读韦伯、 涂尔干、福柯、 吉登斯、 卢曼、 费孝通等社会学学者的著述; 对于法社会学, 如弗里德曼、 霍维茨、 楚贝克、 麦考利、 格兰特、 西尔贝、 梅丽的著述, 基本上不读或很少读, 或者只读一个学者的著述, 而对其他知名学者的著述缺乏基本的了解。


实际上, 中国的法的社会科学经典研读也是相当缺乏的。不少人或许会说, 我也会比较多地读苏力的研究成果。但就学术训练来说, 只读苏力的作品是不够的, 还要追寻苏力所在的学术传统。例如, 在学术上, 苏力与科斯、 波斯纳是什么关系, 苏力与同辈学者如季卫东、 顾培东是什么关系, 以及苏力之后的学术传承。这就需要不断补充阅读不同时期的代表性文献。因此, 其实是有必要单独开设一门法的社会科学经典文献课。


(二) 前沿研读

相比经典研读, 前沿研读更为缺乏。之所以说更为缺乏, 首先是很多人所理解的前沿, 就是跟进热点问题的讨论。即使是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热点问题, 也不能称为前沿。因为这里的前沿是指理论前沿, 即文章是否反思、 批评或推进既有的法律理论。我们曾进行过初步整理, 目前比较知名的法社科期刊有: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Law & Society Review、 Journal of Law and Courts、 Law and Policy、 Law &Social Inquiry、 Social & Legal Studies、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Regulation and Governan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Journal ofLaw and Society。总体来说, 我们的老师和学生对这些期刊的了解和对前沿文献的阅读乃至讨论是非常少的。


(三) 政策研读

法的社科研究聚焦于中国问题, 因此, 必须跟进研读当代中国的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包括党和国家制定的中央政策, 另一方面包括实务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 以及地方各部门的政策。为什么要加强政策研读呢? 因为只研习法条和判决, 并不能充分理解法条和判决背后的影响因素。政策为我们研究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了知识背景。另外, 政策也是法的社科研究的对象。特别是在有关中国法治和司法改革的政策出台以后, 我们需要研究政策效果或影响。


(四) 方法训练

社科分析与教义分析在方法上区分明显。法的社科研究因为注重因果解释, 主要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但在法学院, 由于长期的单一法科训练, 很多人对定性、 定量、 大数据 (机器学习) 方法不了解, 缺乏系统的学习。当然, 我们可以要求学生自己到外院系选修或自学。但或许也有必要开设专门讲授法的社科研究方法的课程,特别是讲授统计、 实验或社会关系网络等理论模型。


通常我们会说问题决定方法。比如, 要研究一项司法政策的效果, 定量分析相对来说可验证性更强; 而如果要研究这项司法政策制定的过程, 则基于实地调查的定性分析就更可靠。其实反过来说, 方法决定问题也是成立的, 比如教义方法只能按照法条分析裁判结果, 而不能预测裁判后果; 但社科尤其是定量分析是可以的, 尽管后果的可预测性有争议。


除了方法以外, 方法论的训练也是必要的。所谓方法论的训练, 是指专注于法的社会科学的一种进路, 在精通一种进路以后再去贯通其他进路。同时, 还要注重方法论反思, 即强调法律理论的对话和批判, 而不是就事论事, 陷入经验事实的描述。这不仅是法律定性研究存在的问题, 法律定量研究也是如此。例如, 不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法律定量研究论文, 虽然经过假设验证有了新发现, 但缺少法律理论的对话能力。


(五) 田野训练

进行法的社科训练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就是做田野。做田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地调查, 就是要去研究对象所在的地点, 进入现场, 参与观察、 面对面交谈、 收集第一手资料等。比如, 研究立法, 至少要去人大机关, 或者去访谈受到立法影响的群体。做田野, 可以一个人去, 那就是要做比较长时期的民族志; 如果是集体调查特别是有人带着去调查效果更好, 这样在每天调查结束后集中开会讨论, 形成分析问题的思路。


做田野并不只是法律定性研究的需要, 定量研究同样需要做田野。当然, 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可以有区别。即在提出假设之前, 需要先去摸摸底确保假设的可靠性; 而通过抽样验证得出的结论, 也需要在田野中做局部检验。简言之, 只有做田野, 才更有可能获得可靠的经验材料。由于经验材料是进行法的社科研究的基础, 因此, 做田野就是社科法学的必修课。


(六) 写作训练

有的同学经过了知识积累和方法训练, 有了问题感和经验感, 甚至思考也比较成熟, 但就是写不出来。这是因为思考的过程与写作的过程不是一回事, 写作也需要专门训练。


与其他类型的论文写作一样, 首先要遵循基本的学术规范。例如, 从标题到注释, 都有专门的格式。而在内容上, 大部分法学论文是缺少真正的文献综述的。有些论文只交代了几篇代表作, 但对这些文章缺乏深度讨论, 更看不出与已有研究相比贡献在哪里。多数法学论文也缺乏理论对话的能力, 好一点的文章可能会借着热点讨论一些理论问题, 但更多的文章往往是就事论事, 通过分析现实问题来提出解决方案, 而不关心这篇文章回应的是什么法律理论。而且, 就法的社科论文来说, 应该回应和反思法律理论, 而不是社会科学理论。


那么有什么训练技巧呢? 首先, 要多写, 平时在读书时多做笔记, 论文写作也要从写读书笔记包括书评开始。其次, 在刚开始写作时, 可以找一个范本加以模仿, 如可以模仿苏力 《送法下乡》[6]的写法。再次, 写作要有针对性, 多数情况下, 写作要树立一个靶子, 也就是你文章主要批判的对象。例如, 虽然我们推崇波斯纳、 苏力, 但批评要从波斯纳、 苏力开始, 而不要轻易批评法的社科研究以外的学者。最后一点, 要经常性举行论文工作坊。一旦完成论文初稿的写作, 就需要拿出来讨论。只有经过细致讨论, 论文才能越改越好。


三、 社科法学的现有学术基础

上述有关社科法学的课程设计和人才培养想法, 在有些人看来不过是空想。如果说放到二十年前, 这的确不切实际, 但二十年来, 社科法学已经形成了一批中坚力量, 完全有可能建立社科法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


就前辈社科法学学者而言, 除了苏力以外, 还有做法律文化研究的梁治平、 做法律实证分析的白建军等人。但总的来说, 在数量上不多, 而且彼此联系较少。而在《法律和社会科学》[7]于 2006 年正式创刊以后, 这一集刊逐渐成为国内跨学科法律经验 (实证) 研究的交流平台。特别是在 2009 年之后, 当时由林端和梁治平两位老师牵头组织了为期两天的学术研讨会—— “法律的中国经验——法律、 文化与社会”。这次研讨会直接促成新一代社科法学的学者达成共识, 开始崛起。


而如今,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吉林大学、 云南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基本上都形成了社科法学的相关研究团队。我们除了一起合作主办 《法律和社会科学》 集刊外, 还轮流召开 “法律和社会科学” 年会、 举办社科法学研习营、 出版社科法学读本和 “法与社会” 译丛, 以及举行各种形式的论文工作坊。大家在各自的学校还从事与社科法学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有鉴于此, 我们的学术基础是比较扎实的。大家可以进一步凝聚共识, 投入精力进行学科建设, 特别是从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入手。这样, 就能够推动社科法学的课程体系的形成, 就能够建立起比较完整有效的社科法学人才培养机制。与此同时, 我们应当重视对法的社会科学既有研究成果、 研究传统进行梳理总结, 应当具备学术研究脉络意识和研究范式自觉, 在一定的共识的基础上推进研究, 进行知识生产, 并形成社科法学研究内部的反思和自我更正, 推动科学共同体的形成。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形成面向中国经验、 反思西方理论、 具有学术自觉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法学的格局流变”(22XNH001)的研究成果]


社科法学与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建设

王启梁



一、一流法学学科的核心任务是什么

法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愈发承载着更多的使命, 亦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法治话语和观念前所未有地深入中国社会, 法学学科也有了长足发展。然而, 相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和已取得的巨大的阶段性成就, 我们的法学知识体系尤其是基础性的法治理论总体上滞后于法治实践。这种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中国法治为中心的理论建构不足, 在知识体系上还不能全面、 深入地认识和解释中国自身的实践、 经验和道路。


这一问题和中国的法治发展进路有直接关系, 也和法学界参与法治建设的方式有关。中国法治进程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党和国家主导了法治的进程和方向, 法治建设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整体中的一部分, 中国的法治有自身逻辑和独特性; 二是在具体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中, 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规范本身大多是借鉴外国法而产生的[8], 这表明中国法律在知识来源上的广泛性, 有超越中国社会、 历史和经验的方面。前者是道路问题, 体现出政治对法治的重要影响, 由此带来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是, 运用外在于中国历史和政治实践的西方法学理论能否有效地系统认识和解释中国自主性的法治建设。后者是制度规范的建立, 是具体知识和技艺的运用, 给法学学术带来的问题则是大量借鉴而来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如何能够与中国社会有效地契合, 更有效地服务于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 最终建构以中国为中心的部门法知识体系。对这两个方面, 我们往往是隔离开来讨论和认识, 其实, 两者都指向了中国法学主体性建设的迫切性。对于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的一流法学学科建设而言, 核心的任务是引领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关键在于建立具有中国属性的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其中, 没有知识体系就不会有学科, 因而, 具有中国主体性、 原创性、 本土化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形成具有中国主体性的法学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基础。


二、 为什么强调法学知识体系的中国主体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 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9]175并指出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9]177。以实践性为中心, 法学学科在知识性质上有三个相互关联的特征。


第一, 实践性。法学的专门知识体系是与法律发展相伴而生的。法律之所以被需要, 是源于人类社会依靠组织和制度而存在, 法律是建构的结果, 同时是一种建构性的工具。[10]它根本上是形成国家、 组织社会、 解决纠纷的制度实践, 是对生活方式的规范化。围绕法律制度而不断发展的法律学说、 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实践的性质, 不仅源于实践, 而且影响着实践。理论错误会导致方向、 道路选择错误。同时, 我们应该充分注意到, 人类运用法律形成有组织、 有秩序的社会, 有着丰富多样的实践, 不存在唯一正确的道路或模式。即使是针对相似的问题, 法律建构也是多样的, 这就是为什么人类学家认为法律是一种 “地方性知识”[11]。因此, 法学知识所指向的问题是和特定社会背景、 具体问题、 法律实践场域相联系的。法学对实践的认识和指导的效用, 有政治和社会边界, 没有一种法学知识、 理论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对于中国而言, 法学理论、 法律学说是否契合中国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 决定着它们是否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作用和意义。


第二, 学理性。法治与政治密不可分, 但是, 法学作为一个学科、 一门专门学问, 在知识上与政党主张、 政治宣言、 政策在表达和功能方面并不同。有关法的理论、 学说是法律制度运行的 “软件”, 最终要解决的是实践者对法治、 法律制度的认识能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无论是宏观的法治建设, 还是中观的立法、 司法、 执法等领域, 或者微观的法律适用, 都离不开学理阐释。然而, 学理对实践的有效性源于对 “事理” 的把握, 将 “事理” 转化为可学习、 可掌握和可运用的法学知识。[12]而 “事理” 则与具体的社会文化、 组织传统密切相关, 比如同样是命案、 盗窃, 在不同的社会中道理并不同。也因此, 即使是最抽象的学理, 也不是绝对的真理。学理上的逻辑自洽不等于能够面向实践所需, 不等于对实践具有意义。学理要因时而变、 因势而变。中国社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全新时代, 法律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已经处于一个全新的阶段, 需要的是立足自身社会、 自身 “事理” 建立起来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 传承性。随着现代国家法律部门专门化, 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 有关法律的系统知识在大学中被专门传授。法学知识的传承直接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学生,他们带着法学院传授的知识和 “技艺” 投身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知识传承影响的是人, 而人决定着实践, 这就是法学学科对法治、 法律实践最为深刻和直接的影响。正因此, 法学院的课堂言说、 讨论和关心什么, 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法治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在实践以及将如何被实践。正在打造一流学科的法学院, 如果不能在知识、 价值和立场上扎根中国大地, 面向中国社会和人民, 不仅不能在理论上引领中国的法治, 甚至还可能是危险的。


法学的以上三个特点集中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学说与社会的关系, 这些知识特征决定了我们需要建立一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 “以我为主、 兼收并蓄、 突出特色”[9]176的学科体系, “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9]175。从过去 40 多年的历程来看, 党中央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主导,党的理论是法治建设中重大问题理论的重要来源。随着法治建设更加全面、 深入的展开, 法学界需要更加自觉地为中国实践贡献知识和理论智慧, 形成相对完备和成熟的法学知识体系, 以此来推动具有中国主体性的法学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


三、 社科法学能为建构中国主体性的

法学知识体系贡献什么?

法治建设是庞大的系统性工程, 需要有不同的视角、 理论和方法加以认识和理解。无论是中西方, 都存在着不同主旨和功能的法学研究及法学知识生产路径。时代特征决定着需要什么理论。社科法学应该在建设以中国为中心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做出贡献, 从而不断发展进步。


第一, 社科法学的方法论有助于建构中国主体性的法学知识体系。社科法学本身是一个复杂甚至庞杂的构成, 笔者在此仅强调三个较为重要的方法论传统。


一是法律-社会的相互性视角。这一视角的核心是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 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 主张在立法、 司法、 执法、 守法等各个方面的研究中考察法律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而不把法学的认知和研究对象限制在实在法及其解释上。这一视角对建构以中国为中心的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即从法治与中国的组织机制、 社会结构、 文化传统, 法律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心理、 文化观念等方面来形成知识和理论。


二是经验研究的方法。法治建构、 立法形成、 法律实施等一系列具体实践总是在特定的政治、 社会、 经济、 文化和生态环境下进行的, 因此, 不同国家的法治道路和法律实践呈现巨大的差异性。法学知识与法律制度、 具体的国情之间存在是否契合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讲, 围绕中国自身的法治实践、 难题, 开展广泛深入的经验研究,对具体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深入考察, 形成对中国法治建设规律、 法治的社会基础、 法律运行的特点等的认识, 弥合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 概念而导致的法律与社会的鸿沟, 是加强法学知识生产主体性的有效方法。


三是理论和知识的开放性。社科法学的一个核心主张是, 无法用单一理论和知识来认识法律及其实践。建构以中国为中心的法学知识体系, 要求把理解中国自身和建构法学知识二者同步进行, 当我们对中国的政治、 社会有更全面和准确的认识时, 法学知识也才会更加契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 知识与社会、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才会不断被缩小。理论和知识来源的多样性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中国、 理解中国。


第二, 社科法学的学术发展需要有更明确的自觉。社科法学具备相应的方法论基础来发展新时代的法学知识体系, 但是, 仍然需要在对象、 问题、 理论和文化上具有更加明确的自觉。在此, 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努力最为重要。


一是从中国的体制机制方面展开研究。法治由不同的层面构成, 宏观层面是国家治理之道, 是治国理政, 因此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机制有密切的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基本运行架构、 组织机制是由政治体制机制规定的。中观层面的区域法治建设、 立法、 执法、 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实施, 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件、 事件的法律运用及社会局部法治运行, 无不受到体制机制的塑造和影响。这要求我们既要认识、 解释中国体制机制的优势和功能, 也要深入考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体上, 从法学的角度认识中国体制机制、 从体制机制切入观察和研究法治建设及法律运行, 是从底层架构、 深层逻辑方面建构法学知识体系不可逾越的方面。


二是从中国的历史文化方面认识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律不仅有经世致用的维度,有工具性的方面, 同时也是对人民的生活方式的规定, 具有很强的人文维度, 承载着生活的意义。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各种方式演变、 流传和影响着今天, 在法治建设、 法学的知识建构过程中, 不仅需要重视来自传统的影响, 还需要在法律上传承和尊重优秀的中华文化, 维护中国民众对生活意义的主张。


三是重视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社科法学经常受到的批评之一是被认为对具体的法律学说、 法律适用没有帮助。这当然有误解的成分, 但也反映出社科法学的学者偏重于对问题的解释性研究, 而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学说发展、 制度完善着力不多。事实上, 社科法学可以有所作为。因为法律学说或 “法律教义” 是在立法形成之后稳定下来的知识, 因此在案件处理等法律实践中可以被具体运用。但是, 这种稳定是相对的, 其正确性也是相对的, 一部法律或一条规范的学理、 学说的来源, 在形成立法之前是相对开放的, 取决于立法者对立法所针对的问题的实质性认知。在立法形成之后, 法律学说要经受实践的考验。对于社科法学的研究来讲, 针对法律制度规范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难题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困扰, 提出修正或新的观点、 认识是完全可能的, 并且是加强具体领域法学知识主体性的有效路径。


四是深入开展中外法律-社会的比较研究。我们强调法学的主体性、 原创性、 本土化并不是排斥、 拒绝对西方国家法学和法律的研究、 学习, 不是在智识上搞关门主义。但是, 我们应该认识到, 中国法律的合法性、 合理性是建立在有效解决中国问题这一前提之上, 中国法学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对促进中国问题的解决以及对自身实践的认识上。因此, 比较研究的目的是更好地认识自身, 全球视野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完善法律制度以及在相关领域能够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新时代的比较法研究和法律借鉴不能再停留于条文及其 “教义” 的比较, 对外国学说、 制度的研究要立足于中国问题的解决, 要建立在法律-社会比较的坐标上, 在深层次上认识和理解外国法律及其学说背后的社会原因。只有这样的 “拿来” 才会真正有益于中国主体性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研究”(20AFX001)的研究成果]

点击“阅读原文”,查询参考文献、下载

推荐阅读

 杨灿明:大学的职能与国际化
   马陆亭:大学的创新与担当
❖   邹进文:新文科建设要义的省思
❖   施晓光:中国高等教育 “高质量发展” 再识读
 张应强:中国高校教师评价理念的反思与改革
❖   王战军、杨旭婷  | 关于研究生教育分流退出现象的理论探讨
❖   王建华:加速时代与好大学
❖   刘振天 俞兆达: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学生诉求及其构型
❖   周洪宇 陈诗:新文科建设的宗旨、任务及前景
 转载 | 袁利平 陈佳薇:高等教育服务乡村振兴的逻辑理路与实现路径
❖   转载 |高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政策变迁中的多重制度逻辑
❖ 栾永玉 刘玲 | 疫情防控大思政课:时代价值、理论意蕴与实践逻辑
 别敦荣: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动力、特征与发展路径
 王洪才:论高校促进产教融合的难点、重点与突破点
 《高等教育评论》征稿启事及注释体例


长按二维码关注

《高等教育评论》

CSSCI来源集刊

http://gjpl.cbpt.cnki.net

稿箱:gdjypl@126.com

高等教育评论
推送《高等教育评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教中心主办、CSSCI2021-2022、2023-2024来源集刊)和友刊研究成果,建高教研究共同体(官网:http://gjpl.cbpt.cnki.net ,稿箱 gdjypl@126.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