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谦 赵一平: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规范内涵论

文摘   教育   2023-05-12 10:31   湖北  


作者介绍

赵   谦, 男, 湖北荆州人, 法学博士,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重庆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赵一平, 男, 河南焦作人, 西南大学法学院公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博士研究生

本文引用格式:赵谦,赵一平.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规范内涵论[J].高等教育评论,2022(02):66-82.

  摘要:


风险社会中存在的生态环境严峻挑战, 促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萌发与砥定,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相伴而生。有必要立足于作为逻辑起点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二维要义, 来梳理其法治表达的本土性、 纵贯性与创见性定位, 明晰其原则凝练的基础、 选择与进阶秩序要义, 厘清其规范进路的体系化与绩效化准据, 从而阐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规范内涵。基于此, 尝试在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落实的过程中, 针对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这三类元命题的科学回应, 提供必要的法治范式引领。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观;规范内涵



一 引言


疫病、 战争、 歧见下的现实危局是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的具体表征。在 “资源禀赋、 资源需求、 资源利用方式”[1]等方面所面临的生态环境严峻挑战, 更是促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风险社会中 “积极探索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理论自觉”[2]之萌发与砥定。有必要依循该思想来确证、 检视 “生态文明建设在 ‘五位一体’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布局中获得关键地位”[3], 并在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的过程中, 助推形成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基于此, 针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5], 有必要类型化探究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逻辑起点、 属性定位、 秩序要义与行为准据, 以系统阐明它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规范内涵, 从而为统筹推进 “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6]的总体布局提供必要的法治范式引领。


二 逻辑起点: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二维要义


围绕解决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 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7]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狭义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 逐步凝练出以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8]为表征的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进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 “生态兴则文明兴、 生态衰则文明衰”[9]、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0]、 “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11]、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2]这四维意涵表达, 形象架构了科学回应 “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3] 之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生态观。因此, 有必要从目标之维的生态发展观和保障之维的生态系统观两个方面, 来厘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二维要义, 进而阐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逻辑起点。


(一) 目标之维: 生态发展观

目标之维的生态发展观更多地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应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 以自然规律为准则, 以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14]的宗旨定位而具体展开。它根植于生态兴衰关乎文明兴衰的传承定位, 围绕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 把生态环境的作用从影响生存供给的单一认知面向推进至影响文明延续的综合认知面向。在人类社会的各种文明传承过程中, 但凡生态与文明被片面孤立的文明形态, 往往会 “因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而导致了文明衰落, 或者文明中心的转移”[15]。故而在强调并理解人类取之自然实属不可避免的同时, 亦需要明确过度消耗自然终将断送人类文明。“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利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自然,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关系”[16], 有必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代际公平与福祉未来的生态发展观。


此外, 习近平生态发展观在实现 “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思想深化与理论创新, 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充分汲取, 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精辟诠释”[17]的同时, 亦具体依托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18]来达致实践引领。囿于当前我国 “面临着一系列与低收入阶段不同的新的重大发展问题”[19], “两山论” 的提出 “旨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20], 通过阐明 “生态环境优势与生态农业、 生态工业、 生态旅游等经济优势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21], 来尝试破解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在理论与实践面向的辩证统一难题。事实上, 基于 “自然力量、 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作为 ‘自然生产力’ 而属于生产力这个复杂系统的构成成分”[22] 之科学认知立场, 有必要逐步确立把生态与生产力紧密联系起来的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3]、 “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24]等绿色发展理念, 凸显绿色能源、 绿色资源、 绿色产业等生态生产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进阶、 持续性的推动作用。


(二) 保障之维: 生态系统观

保障之维的生态系统观更多地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应凸显各类生态要素统筹治理下达致 “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5]的功能性支撑举措而具体展开。它发端于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26]的理性论断, 基于生态发展观 “从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做了深入分析”[27]。进而 “对当今国内外生态危机加深作出科学回应”[28], 并纲领性地描绘了建设何种生态文明的宏伟蓝图。在理论层面, 应依循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 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29]的基本立场, 来凸显从 “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30], 向 “森林、 草原、 湿地、 河流、 湖泊、 沙漠等多种自然形态, 是一个长期形成的综合性生态系统, 生态保护和修复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31]的阶段性迈进。


基于此, 有必要从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 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意识, 走绿色、 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人类的生存自由和永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32]的大局意识出发, 在实践中确立以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最大限度公平普惠的民生福祉之生态政绩观。并依循 “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把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美好生活、 人民幸福融为一体”[33]的生态民生观, 来尝试明晰 “以公正为导向的生态法治伦理观、 以良法为目标的生态法制创设观、 以双严为标准的生态法治实施观、 以法治社会为中心的生态守法观和以美丽世界为愿景的全球共赢观”[34]的主旨要义。还应特别强调 “环境就是民生, 青山就是美丽, 蓝天也是幸福”[35], 从而针对性解决 “不同地区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长期处在价值链低端的国际分工使得中国资源环境破坏较为严重,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法制不健全、 生态投资不足, 人民对新鲜空气、 清洁水、 良好环境质量的需要难以得到完全满足”[36]等生态治理现实矛盾。


三 属性定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是对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 这一实践问题的范式引领, 旨在 “以法治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进而形成生态文明法治体系”[37]。作为一种回应 “新时代中国为什么要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如何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进怎样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等一系列核心问题”[38]的整全性理论阐释, 它是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法治观的中国化与制度化、 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的现代传承、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与发展”[39]。因此, 有必要从本土性、 纵贯性与创见性三个方面, 来梳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 进而阐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属性定位。


(一) 本土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生态观相结合的中国化成果

本土性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置于共时性维度的横向解构式属性, 更多地凸显了它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生态观相结合的中国化成果之基础定位。该类法治表达是一种植根于马克思法治思想在 “本体论、 价值论与方法论”[40]层面之权利事项、 价值观念与规范体系的类型化表达。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设生态文明, 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最严格的法治保障框架, 从而在制度层面纾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它与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41]是一脉相承的, 是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检视性成果。


基于此, 有必要认真总结依法治国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尝试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 “将 ‘依法治国’ 的内涵和外延扩展至 ‘全面依法治国’ 的具体路径以及最终实现 ‘法治中国’ 的建设目标”[42]。此外, 该类法治表达不但广泛借鉴了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中华文明生态哲学思想, 以及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43], 还尝试从 “马克思唯物史观中蕴含着的生态学思想的总结”[44]角度, 强调应尊重自然客观规律、 丰富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 凸显有序开发利用自然的使用价值。这一方面彰显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凝聚的可持续发展共识, 另一方面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环境、 新目标与新要求的体系化新时代表达, 从而 “为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护生态环境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 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45]。


(二) 纵贯性: 传统整体自然观与生态正义观的现代传承

纵贯性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置于历时性维度的纵向解构式属性, 更多地凸显了它作为传统整体自然观与生态正义观的现代传承之发展定位。该类法治表达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实践需求, 对 “我国古代思想家运用和合概念, 从总体上理解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及其相互关系”[46]的经典论述进行科学的重申与转化, 实现了对 “传统文化 ‘天人合一’ 思想的精华, 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理念”[47]的现代传承。


基于此, 该类法治表达强调围绕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48]的逻辑前提, 来赋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宗旨导向下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自由观、 生态平等观、生态公平观”[49]之新的意涵。并尝试通过援引并阐释 《论语》 《荀子》 《吕氏春秋》中的系列典故, 来 “揭示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 协同发展的内在关系”[50], 以确立独具东方智慧的和谐共生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从而突破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互对立的二元博弈思想格局。


(三) 创见性: 求同存异外交方法论的新时代发展

创见性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置于共同体维度的拓展建构式属性, 更多地凸显了它作为求同存异外交方法论的新时代发展之延伸定位。该类法治表达充分彰显了对 “ ‘和实生物, 同则不继’ 的古老中国哲学智慧”[51]孕育下的 “求同存异外交原则”[52]的新时代发展。在 “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坚持正确义利观”[53] 的宗旨导向下, 各国造成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不同、 发展需求与能力各异, 因此不应适用统一标准来一致衡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 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并做出表率性贡献。


基于此, 有必要坚持并践行 “相互尊重、 平等相待, 美人之美、 美美与共, 开放包容、 互学互鉴, 与时俱进、 创新发展”[54]导向下的求同存异外交方法论, 并将它创见性地适用于世界环境责任共担要求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进而通过切实、 明确的包容胸襟、 尊重差异之要义阐释, 将实质意义的生态正义观确立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表达的内核事项, 以指引探究该类法治表达更具普适意义的认同、 共识进路。


四 秩序要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则凝练


置于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充分反映了国家发展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秩序诉求。“生态文明法治化”[55]作为一类彰显与反映共同生态价值追求的纲领性原则, 可尝试在相应秩序要义的阐释、 践行过程中来具体凝练。因此, 有必要从基础秩序、 选择秩序与进阶秩序三个方面, 来明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则凝练, 进而阐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秩序要义。


(一) 基础秩序: 生态文明公平原则

生态文明公平原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诉求的最基础表达。它旨在依循分配正义关于 “社会贫富差距不断缩小”[56]的价值追求导向, 尝试从 “为后代人实现其环境利益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和操作可能”[57]的代际公平角度出发, 围绕推动 “代内的所有人, 不论其国籍、 种族、 性别、 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 良好的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58]等代内公平事项, 来重构生态文明的法治伦理表达。该原则强调 “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59], 有必要重新解构 “把人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客二分的自然观”[60], 遵循 “人与自然平等的生态伦理思想”[61], 切实推进对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偿, 使其恢复到合理的健康状态”[62]的常态化保护与优先序实现。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在可持续发展模式上的不懈求索, 以及对人类社会现代文明框架内环境正义观的积极反思与突破。


有必要从 “尺度的经济合理性、 程序的社会正当性、 结果的合目的性相结合”[63] 的分配正义哲学角度, 凸显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 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产品之主旨论断。进而在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个体有尊严地生活的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 强调应 “让老百姓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喝上干净的水、 吃上放心的食物、 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 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64], 以探究实现可持续发展理论本土化创新的法治进路。基于此, 应在构建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指导的绿色发展社会治理体系过程中, 围绕 “创制与拓展规范化、 精细化、 常态化的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贫困反弹机制体制的法治空间”[65], 来统筹协调生态文明法治化与乡村振兴实效化的根本制度保障, 以科学凝练生态文明公平原则在支撑国家生态文明、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核心要义。


首先, 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及尊重、 顺应、 保护自然的发展原则定位, 已然确立了生态文明公平原则的逻辑起点。其次,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 更加公平、 更可持续、 更为安全的发展, 走出一条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66], 明晰了生态文明公平原则的践行依托。再次, 构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空间规划体系、 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治理体系、 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67], 则确立了生态文明公平原则的制度支撑。最后, 强调 “把更多的关注投向生态正义和超越人类利益的生态拯救之上”[68], 凸显了 “ ‘生态正义’ 对 ‘环境正义’ 的辩证扬弃”[69], 即进一步厘清了生态文明公平原则的终极目标。


(二) 选择秩序: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诉求的选择性表达。它从 “永续的利用观、 积极的生态观和绿色的生活观”[70] 角度, 系统呈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国化成果, 以实现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主旨深化与科学凝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 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 不要金山银山, 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71]的 “两山论” 系列阐述, 就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直观表征。我们应 “在社会的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72], 并在 “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73]的大方向下, 厘清 “赋予原本是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影响自然环境状况的部门相应的环境管理职能”[74]。进而依循 “环境保护须在宪法秩序下与其他法益为衡平之考量”[75], 来尝试明晰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中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类型化法益表达。


基于此, 既应针对 “污染防治、 资源损害防治、 生态损害防治以及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76]等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依循 “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 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77]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来确立 “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 相得益彰的生态发展新路”[78]; 还有必要推动从 “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79]与 “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80], 逐步转进至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 总布局的战略决策”[81]。特别强调 “将保护环境内化于国家发展战略之中而不仅是将其当成实现发展的手段”[82], 并从 “生态文明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生态文明建设内部要素关系、 生态文明的制度建构、 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提法等方面”[83], 围绕执政党执政理论与实践思维的有机衔接、 群众多维生态利益、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事项, 来厘清 “五位一体” 总布局下生态文明建设的结构要义。


(三) 进阶秩序: 生态法治整合原则

生态法治整合原则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诉求的进阶性表达。它从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 最严密的法治, 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84]的角度, 来确证 “法治的意蕴当已凝结在生态文明的秩序范式之中”[85]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整合要义。该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生态治理领域的新探索, 往往表征着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过程中对 “和谐、 稳定的社会发展秩序”[86]的理想预期。特别是面对 “体制不健全、 制度不严格、 法治不严密、 执行不到位、 惩处不得力”[87]等生态环境向好的不利因素掣肘, 应在 “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 法治化轨道”[88]的方向引领下, “强化环保、 安全等标准的硬约束, 加大执法力度,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89], 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创设必要的形式载体要件。


此外, 亦有必要从实质运行角度, 凸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实践检视与科学运用。特别是强调应在尊重、 顺应、 保护自然的生态共生系统中, 兼顾环境分配与生态矫正正义。进而从旨在实现生态环境矫正、 恢复生态平衡、 保护生物多样性、 彰显全球共同利益的生态正义角度, 通过生态法治领域的良法善治, 来 “打破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格局”[90]。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就是在 “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 所盼、 所急”[91]的过程中, 实现环境保护良法善治的关键抓手。应在凸显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 生态保护责任全民共担、 绿色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生态文明社会共治活动中, 将公共理性的有序培养和公共政策的有效参与确立为所涉公众参与的核心理念, 从而切实发挥公众参与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与环境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调适性、 凝练性与检视性作用。


五 行为准据: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规范进路


近年来我国以 《环境保护法》 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虽已初具规模, 但 “重要素保护轻体系整合, 立法空白与重叠并存, 价值融贯性缺失”[92]等问题仍然存在。应通过适度法典化的环境法典编纂, 来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相应的生态环境规范设定作为一种规制行为的准据指引, 往往从规范创设与规范践行两个方面展开。因此, 有必要从体系化准据和绩效化准据两个方面, 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规范进路, 进而阐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行为准据。


 (一) 体系化准据: 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的规范创设

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创设相应的生态环境规范旨在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系化规范进路。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行为准据, 它旨在通过该类规范的创设来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体系化的准据指引。从而促进所涉主体既要主动适应 “从统计人转向具体人、 从倚重因果模式转向相关性识别、 从被动的守法者向主动的守法者转变、 从专家审查向算法审查转变”[93]的环境法治理念变迁, 也要积极应对在生态文明 “法治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94]等方面的严峻挑战。有必要基于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提出现实而迫切的需求; 现行环境立法模式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内生动力; 多年环境法法典化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理论基础”[95]四个方面的立场考量, 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法意义的规范前提, 来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序编纂, 以切实纾缓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非正义、 环境不公平、 环境决策失误、 环境规制工具箱缺失、 环境执法沟通衔接不力、 环保监督零散性与失准性、 环境保障要素不健全等现实问题。


首先, 坚持党的领导应是创设生态环境规范体系的政治立场表达。“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96], 包括生态环境规范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统筹领导我国法治实践的载体产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97]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应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等法治理论践行实践来凸显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98], 并通过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99], 切实彰显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与其他国家法治进路的根本性区别。


其次, 坚持党的领导应是创设生态环境规范体系的人本理念保障。伴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逐步上升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 生态环境作为民生所系的重大社会命题, 有必要被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位置。事实上,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共产党作出的庄严承诺, 更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任务”[100], 应 “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101], 通过政府主导作用、 社会主体作用的体系化发挥, 来实现政府干预、 社会共治与企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切实、 有效的人本理念保障。


最后, 坚持党的领导应是创设生态环境规范体系的法治思维约束。近年来, 中国共产党通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列阐述, 围绕党的领导对 “实践必然性、 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102], 融贯历史与现实、 国内与国际、 理论与实践, 整全性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 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问题。因此, 有必要依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思维内核导向, 充分彰显党内法规规范的效力外溢功能, “通过党内法规的 ‘最严’ 政治把关, 弥补环境法律实施中规范性的不足”[103]。进而推动实现所涉宣示性、 原则性、 抽象性行为规则约束的不断具象化, 并在 “相应的优位选择原则”[104]指引下, 围绕相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协调, 来完成相应生态环境规范的体系化设定。


(二) 绩效化准据: 凝练实践经验基础上的规范践行

凝练实践经验基础上践行相应的生态环境规范旨在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绩效化规范进路。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的行为准据, 它旨在通过该类规范的践行来为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绩效化的准据指引。从而促进所涉主体首先在宏观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层面, 通过确立、 完善 “政府生态责任担当的观念、 规则与操作路径”[105], 来健全政府生态责任清单与责任追究制度。并依循 “充分反映资源消耗、 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106]的实践经验凝练指引, 来科学矫正在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不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改善, 未将治理生态脆弱性和发展整体绩效相结合”[107]等问题。进而在 “强调激励公权力, 充分发挥公权力治国理政、 为民办事的作用”[108]过程中, “将法治的内在价值运用到指标设计和考核机制”[109], 以凸显实质法治理念指引下多元价值诉求的精细化、 实效性表达, 最终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供必要的科学实践指引。


事实上, 伴随着我国 “32 部法律、 48 部行政法规、 85 件部门规章, 以及 14257 个各级环保系统机构”[110]所表征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初具规模, “没有健全的法治体系, 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 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 就没有良好生态治理局面”[111]的历史实践经验总结, 已经在规范设定层面得到普遍的确认。所建立的 “既契合我国实际、 体现中国特色, 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以生态环境保护法为龙头、 以多个单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为零星分散形态”[112]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可操作性、 延续性与普适性则被不断强化, 从而奠定了践行生态环境规范所需的法制基础。


当然, 宏观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 健全并不等于生态环境规范的有效践行。“地方政府 GDP 至上发展观盛行; 更加关注地方经济发展”[113]的现实掣肘, 进一步造就了 “我国相对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与低下的环境执法实效之间的巨大差距”[114]。因此, 有必要针对经济新常态下 “投资刺激路径依赖、 产能过剩、 供需错配等新挑战”[115], 围绕 “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 责任落实不到位、 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116]的客观需要, 通过 “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纳入生态效益等重要因素”[117]诸方法, 来科学设计相应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切实纾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可能冲突, 以有序引导各级政府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六 结语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表达, 是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的法治范式引领, 并大致形成了 “逻辑起点—属性定位— 秩序要义—行为准据” 的体系化规范内涵架构。作为逻辑起点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二维要义, 主要指向目标之维的生态发展观和保障之维的生态系统观。作为属性定位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表达, 主要指向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生态观相结合的中国化成果、 传统整体自然观与生态正义观的现代传承以及求同存异外交方法论的新时代发展。作为秩序要义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则凝练, 主要指向生态文明公平原则、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与生态法治整合原则。作为行为准据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规范进路, 主要指向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的规范创设和凝练实践经验基础上的规范践行。基于此, 通过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观规范内涵的系统阐明, 可以为后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解构与建构研究提供相对自洽的概念分析工具,进而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命题的新时代解读乃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风险社会治理创制可行的释义学研究范式。


参考文献略

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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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高等教育评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教中心主办、CSSCI2021-2022、2023-2024来源集刊)和友刊研究成果,建高教研究共同体(官网:http://gjpl.cbpt.cnki.net ,稿箱 gdjyp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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