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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股东出资和引投融资活动中,股东出资方式不一定是货币,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成果,然,很多股东会以为,以技术成果出资,除了需要评估成本外,无需交税。
就这个问题,本所特别制作本期每周资讯,从税务合规角度分析,为各商业精英提供解答和指引。
一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税务原则
首先,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行为视同销售,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次,股东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行为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来减少负担,待技术投入取得回报后再及时缴足税款。
二
以技术成果出资的税务分析
技术成果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一种,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实际上相当于股东将技术成果转让给目标公司,来完成出资行为。这种转让行为,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转让无形资产一般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中的第(二十六)项“(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因此,股东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并到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如合同电子版、详细技术方案说明等材料等,登记和申报完成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值得提醒公司的是,这种情况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认定。
(2)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因此,一般情况下法人股东需要按照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法人股东满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所得税。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由于技术成果的转让涉及到产权转移,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需要根据技术成果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综上,股东转让技术成果来完成出资的行为,所涉税款具体如下:
三
技术成果出资的分期缴纳/递延缴纳
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通过上述讲解分析,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并非不需要缴税,而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包括增值税免征、所得税免征、分期缴纳或递延缴纳。比如递延缴纳,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该项政策有利于技术人才和技术企业,商业精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投资框架,减轻初创税务负担,加快企业发展。
同时,被投资企业也需关注(1)公司股东拥有的技术成果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成果,且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人为股东所拥有;(2)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允许股东通过技术成果出资并完成工商登记备案;(3)就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4)完成技术成果转让,备齐所需的表单,如技术成果证书、评估报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等证明材料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等工作,确保技术成果转移到公司名下;(5)如有需要,按税法要求完成递延纳税申报。
当然,除了技术成果出资,还有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商业精英和企业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与您的法律顾问一同开展非货币财产出资框架搭建,助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