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法速递!多项新政策出台,事关账款拖欠、进出口、珠海企业补贴等

学术   2024-08-30 20:31   广东  

点击上方「同道摩金」→ 右上角菜单栏

→设为⭐标

每晚8-9点准时推送哟~


目录

01

新司法解释规制“知假买假”!惩治“违规索赔”!

02

“背靠背”条款新规,助力中小企解决账款拖欠难题

03

湾区医疗器械企业注意,港澳药械“供湾区”来了!

04

企业科技创新,广东省大额财政投入!

05

海关风险管理办法出台,进出口企业速度!

06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新规定

07

集成电路企业速读,珠海市最高5000万元补贴!

08

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企业速读,珠海市最高2000万元补贴!

09

横琴开展2024年上半年跨境办公租金补贴有关申报工作

10

《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一、新司法解释规制“知假买假”!惩治“违规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上下滑动阅读

一、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注意留存证据

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生产、销售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销售企业可以从(1)购买者目的;(2)购买者明知两个角度保护自身经营利益。


二、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

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应当依相关规定的要求处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药品,不能通过简单的方式销毁、处置相关食品药品。


三、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不符合:1、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3、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经营企业违反的,最低赔偿不少于1000元,最高将面临10倍处罚。


四、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

对于消费者以“商品标签瑕疵”而非“商品瑕疵”主张赔偿的,经营企业可以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如字体字符大小、翻译不准确、表述不规范、说明书表述瑕疵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标签足以误导消费者,或者故意标错的行为,企业仍然会承担赔偿责任。


五、规制恶意索赔,惩治违法索赔

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知假买假”的行为进行限制,也对“违法索赔”的行为进行了惩治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企业可以多加关注库存管理制度和货物渠道,确保销售给终端客户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瑕疵,以减少客诉和消费者纠纷,保护经营利益,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法律顾问共同分析法律风险并确定应对策略。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841.html



二、“背靠背”条款新规,助力中小企解决账款拖欠难题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批复内容主要如下,值得企业关注: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律顾问指引】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业务的企业注意,对于中小企而言,以上司法解释直接解绑了背靠背条款的约束,意味着特定条件下中小企即使没有获得终端客户是否付款的信息也不影响其向大型企业催收应收款。当然,如果是大型企业,则需重新梳理合同条款,必要时协商变更正在履行中相关合同。企业可以与您的法律顾问一同就日常经营中所签署的合同文件进行审查,以防止背靠背条款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中小企可以与法律顾问一起梳理应收账款并确定催收策略。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1281.html



三、湾区医疗器械企业注意,港澳药械“供湾区”来了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企业经营内容

大湾区九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内企业,可以根据条例开展有关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的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资质要求

需持有药械经营资质和进出口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现代物流条件和配送能力,建立健全物流溯源对进口的港澳药品、器械进行追踪。


三、搭建正规货物渠道和应急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保证其从境外采购的产品质量与港澳上市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致;建立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按照日后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监测机构报告,并保存监测与报告档案等。


【法律顾问指引】


有意向参与供港澳项目的大湾区九市药械企业,可以及时根据条例规定完善物流能力和溯源制度等,对于供港澳项目专门建档管理,以做到合规守法开展经营活动。可以与法律顾问一起进行业务流程合规梳理,提前做好准备,抓住“供湾区”红利。


【政策链接】



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199216.html



四、企业科技创新,广东省大额财政投入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上下滑动阅读

一、企业牵头科研项目

条例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牵头做项目,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二、国有企业考核指标

条例明确将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以及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并明确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省牵头开展产学研合作

省人民政府搭建会商合作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以合作、委托、技术入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活动。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可以适当增加研发投入,申请相关财政补助、补贴,争取科研项目,从政策中获取科研金融支持和风险保障支持,更好地通过科技创新创造新的增长空间。如有需要,可以与法律顾问共同梳理和规划,争取科研财政补助,助力企业发展。


【政策链接】


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199288.html



五、海关风险管理办法出台,进出口企业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上下滑动阅读

一、企业提供信息义务

海关可以收集风险信息,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企业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企业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二、企业报告义务

企业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


三、企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企业应当配合。


四、海关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如下:1.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2.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3.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4.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5.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6.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顾问指引】


正在进行相关进出口业务企业应及时关注海关的相关政策文件,提前做好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合规守法经营。


【政策链接】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012539/index.html



六、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将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生产商及其代理人。


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并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原产地证的补发期限是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


【法律顾问指引】


本办法系整合优化了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流程,企业应按照办法执行各种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申请工作,并持续关注我国未来商签的优惠贸易协定,做好进出口贸易的合规运营。


【政策链接】


http://hang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6022762/index.html



七、集成电路企业速读,珠海市最高5000万元补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24〕8号)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上下滑动阅读

一、通知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主体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设备、材料、终端应用等环节的企业,以及集成电路领域相关专业服务平台。


二、通知补贴标准和项目

(一)对新引进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设计、EDA、IP等高端研发类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购置软件和研发设备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5000万元;

(二)对购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300万元;

(三)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

(四)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EDA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0万元;

(五)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300万元;

(六)对完成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500万元,其中采用14纳米及以下工艺的,年度最高可达800万元;

(七)对集成电路企业产品或产线通过国际汽车电子协会车规级产品测试标准系列(AEC-Q系列)、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ATF 16949)、道路车辆功能安全标准(ISO 26262)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最高200万元。

(八)对购买基于RISC-V IP核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100万元。



【法律顾问指引】


符合以上该通知所载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申请补贴,借助政府补贴推动发展。


【政策链接】


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zfgfxwj/content/post_3698223.html



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企业速读,珠海市最高2000万元补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4〕64号)自2024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上下滑动阅读

一、通知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于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从事创新化学药及生物制品、新一代生物技术、中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医药、营养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医药健康领域的研发、生产、园区运营等企业或机构。


二、通知补贴标准和项目

(一)对药品、生物制品等,根据研发各阶段成果给予奖励。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按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创新型高端制剂单品种首个注册证书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创新药研发期间获得突破性疗法和附条件批准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新药研发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新取得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并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医疗器械相关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纳入国家药械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按当年采购总金额的3%予以资助,单个品种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取得FDA、EMA、PMDA、CE等机构注册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已实现相应国家出口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引进国外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在珠海生产,或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单品种累计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法律顾问指引】


符合以上该通知所载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申请补贴,借助政府补贴推动发展。


【政策链接】


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zfgfxwj/content/post_3698241.html



九、横琴开展2024年上半年跨境办公租金补贴有关申报工作


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4年上半年跨境办公租金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于2024年8月15日公布,将开展2024年上半年跨境办公租金补贴有关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注意:


申报对象:符合《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20〕29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珠横新澳〔2021〕4号)有关要求的企业。

申请时间:2024年8月15日-9月3日

申报资料:具体申报资料详见《关于2024年上半年跨境办公租金补贴的申报指引》。

申报方式:请申报企业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ycfz.hengqin.gov.cn/#/home),根据指引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咨询电话:0756-8938797(政策申报解答)、0756-8841172(系统操作指导)


【法律顾问指引】


请有需要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资料,温馨提示,逾期将不予受理相关业务,具体请企业通过相关链接办理查询相关事项。


【政策链接】


https://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tzgg/gg/content/post_3700052.html



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送审稿)意见的通告于2024年8月15日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wangw@gzis.org.cn。联系人:王蔚,电话:020-83228502。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评估企业信用的国家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基础属性信息,指企业规模、企业背景等;

2、经营状况信息,指准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信息公示状况、企业财务状况、缴纳税务社保状况、获得知识产权和认证状况、信用承诺等;

3、监管执法信息,指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司法诉讼信息等;

4、关联关系信息,指企业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情况、关联企业违法失信和关联企业信用风险类别;

5、综合评价信息,指信用评价、投诉举报、舆情评价和社会关注度等。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和各个商业精英,可以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为相关管理规范建言献策,有需要的企业和各个商业精英可以通过相关链接进一步了解。


【政策链接】


https://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38379






微信扫一扫
个案咨询与预约洽谈
体验精细化法律服务





点击「阅读原文」预约咨询律师

同道摩金
法律顾问精品所专注为商业精英和企业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争议解决服务)。服务领域:商业合作、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公司并购、市场合规、税收、涉外、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