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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延迟退休其目的主要基于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四个方面的考量。
基于该情况,作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聘用退休人员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然,实务中,企业与聘用退休人员之间也常发争议,如双方之间关系认定、受伤责任承担等。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聘用退休人员,正确用工?
本周,我们一同探讨聘用退休人员常见风险与管控之道,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企业与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基本上没有异议,即劳务关系。
但实践中,存在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能因社保缴纳期限不足,退休时未能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企业聘用该等人员,双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系存在较大争议的。
还有法院认为,对于该等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不仅从该等人员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还应具体审查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即是否与企业有关。如该等人员非因企业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该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但若该等人员系因企业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企业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以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其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
目前广东省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无论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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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企业在招聘退休人员时,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1、确认退休人员身份
现实中,并非所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也仅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明确,而广东的裁判观点为倾向性意见,仍有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
因此,若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退休及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2. 完善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部分企业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协议,仍然使用内部的劳动合同,或者仅改了合同名称,内容则完全套用劳动合同,增加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即便被认定劳务关系,基于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典》的限制,即权利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执行。这意味着,若企业与退休人员签署的协议约定了如劳动法中的福利待遇、解除合同的赔偿或补偿等事宜,企业需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因此,建议企业与法律顾问结合实际用工需求设计相应的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裁判,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且被认定劳务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有三种特殊情况,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其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
其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
其三、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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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时,企业返聘的,应当:
1)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若是退休人员非公司原员工,可要求其提供文件证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2)签署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明确法律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如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待遇、协议解除条件等条款和内容;
3)在用工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提醒告示等安全保障义务;
4)可考虑雇主责任险,以防范工作中发生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的风险。广东省企业可考虑购买单项工伤保险。根据广东《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属于“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纳范畴里面。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严格从该角度出发,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建立劳务关系,其收入应属于劳务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给予了企业可操作处理的途径及空间。
但值得企业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长期(一年以上)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并未严格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但若从上述规定严格字面意思表示解读,不排除被解读为“劳动合同(协议)”,且还要求该等人员福利待遇与其他正式职工一致,才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报税。
法律顾问指引
综上,从管控纠纷和合规角度出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较为保障企业权益,也更加合规且有依有据。且“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所得”最终均会被纳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员工税务承担并未受到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