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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离职是一项既常见又需要慎重处理的环节。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员工决定离职时,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并非所有员工都能遵循这一规定。
之所以要提前30日提出离职,是因为要留出一段缓冲时间,给员工妥善办理离职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平稳过渡和信息的完整交接。现实中,由于个人原因或突发事件,一些员工可能会突然提出辞职,来不及进行详尽的交接工作就急于离开,这样的行为无疑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不便。
员工即辞即走,用人单位如何应对?管理员工离职问题时,又有哪些方面值得企业注意?今天大摩就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劳动者即辞即走,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只有当劳动者的即辞即走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例如公司举证:
1. 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公司聘请他人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工资和加班费。
2. 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以上行为,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限。
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03号建议也给出了答复👇🏻
人社建字〔2015〕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企业用人权利双向对等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记录劳动者“说走就走”的失信行为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那些违法违约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赔偿,也是有限制的,不一定是1个月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无论怎么样,遇见不辞而别或者提完离职后说走就走的员工一定要理性对待。企业在管理员工离职问题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合法维护公司的权益,同时还需要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离职交接制度,确保员工离职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从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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