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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标准、发放等事宜。
本期内容,大摩特就《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以便企业经营者和商业精英们对最新政策有正确全面的了解,及时对用工管理作相应调整。
一、病残津贴发放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即病残津贴的发放对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可见,该病残津贴有别于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前者发放对象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职工,后者发放对象为因工致残职工。
二、病残津贴标准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以及退休年限不同,病残津贴月标准也有所不同:
(1)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3)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此外,若职工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三、复查鉴定机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病残津贴发放前提为“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该等鉴定有效期为一年。故,领取人员需配合鉴定、复查鉴定事宜。
若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法律顾问指引
《暂行办法》出台,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了一份生活保障,减轻伤病职工生活压力以及担忧,也有利于企业与职工纠纷争议的减轻。企业面对该等个案时,不妨可与您的法律顾问沟通讨论解决方案。
此外,《暂行办法》实施起,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原病退、伤退政策将可能相应调整,我们将实时跟进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