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科新青年 | 谢澍:当学术成为细水长流的生活状态

学术   2024-11-25 11:25   贵州  




谢澍

当学术成为

细水长流的生活状态


编者按


近十年来,在法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中,涌现了出一批又一批青年学人。五年前,我们曾经制作过专题推送,介绍80后的“新学人”们(见文末链接)。而今,更多法社科“后浪”进入到学术研究领域。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社会学(法社科)研究领域有四代学人。第一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将法社会学放在学科专业设置中,解决了建制问题。第二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不断拓展研究边界,将法社会学理论拓展到法律的经验、文化(人文)、定量研究。第三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形成了“无形学院”,强化了学科认同和研究自觉,塑造学术传统和知识体系。当下,则是第四代学人的兴起。


为此,公众号特别推出法社科“新青年”人物专访系列。他们的优势在于,在研究中或开拓了新的研究议题,或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甚至更具有反身性思考意识。但新一代学人在学术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也希望大家能以包容的心态共同支持他们成长。

本期推介人物为法社科新青年之一的谢澍。

个人介绍


谢澍,无党派人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北京市社会科学青年学术带头人,纽约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执行委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理论、数字法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穿越理论迷雾:刑事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主编《网络犯罪治理研习教程》;曾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等。


自  述


回想起大二、大三时在图书馆一遍遍翻阅《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的样子,甚至感觉自己有些天真。那时总幻想着自己什么时候也能写出这样的著作,一边模仿着苏力教授的文笔,一边年少轻狂地写着批判苏力教授的书评。当时的文字很稚嫩,但却充满热忱。2014年,正值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论战最为激烈之时,我参加了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社科法学研习营”及“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在会上和会后有幸得到了苏力、刘思达、张巍、吴贵亨、侯猛、尤陈俊等前辈的指点。短短几天里,新知的碰撞以及智识的愉悦让人“上头”,在返回北京的飞机上,我把研习营上的思考凝练成了一篇短文,后以《刑事诉讼法学缘何缺席方法论之争》为题发表在《检察日报》。接下来的半年多里,我又重新整理和拓展思路,在《中国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学术憧憬抑或理论迷雾》一文。文章发表后,一些前辈注意到了文中的观点,也曾面对面和我交流——当然主要是批评。其实,如果让现在的我再做一次选择,我并不会认为一个尚没有代表作的硕士生有资本“妄议”方法论,但正是这份“不成熟”,给了当年那个硕士生走进社科法学世界的勇气。那时一同参加研习营的小伙伴已有不少成为了社科法学研究的新生力量,或许他们也和我一样,与社科法学之间曾有过类似的“第一次心动”。

社科法学研究耗时、费力,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成果产出的效率和效果恐怕都不及紧跟热点的对策研究。外人眼里的轻松愉悦,大多却是在通宵写稿和连续拒稿之间往返的执着。几乎每一篇文章都承载着这般记忆,如果不是这些年开始将它们整理出版,我几乎都快要忘记自己那些年充满激情的状态。当时那些大胆的观点、犀利的语言甚至熬夜到天明的体力,都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成为过去式。与自己和解,是必然的结果,即便不至于“躺平”,却总会想要慢下来。过去十年,我始终坚持阅读和写作,尽管在各个期刊投稿系统中留下的退稿记录总和早已过百,但这是我与学术相处的基本方式。而现在的我会在十二点前关上电脑,在写完一篇论文之后给自己放一个长假,当激情和爆发力化作细水长流的生活状态,与学术之间的互动或许才能更为长久。

与学术结缘,本就是兴趣使然。然而,一旦兴趣成为工作和任务,学术也就不再那么纯粹了,考验着年轻人是否有甘坐“冷板凳”的毅力。以至于为了坚定学术的信心和信念,自己时常需要与挚友们一道重温马克斯•韦伯的提醒:“学术生涯是一场鲁莽的赌博。”([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3页)决定以学术为志业的那天起,或许就走向了一条更艰难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总会有人拿着放大镜去检视你的一切,给你贴着标签、作着比较、预设着目标。成长总是伴随着避免不了的失败、完成不了的任务、消除不了的误解,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普通甚至平庸。幸好,求学路上有诸位前辈的教导、朋友的支持和家人的陪伴,让学术成为细水长流的生活状态……


(节选自《穿越理论迷雾:刑事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后记)



代表作

刑事诉讼认知行为:理论对话与制度衔接

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5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近年来,程序性制裁抑或诉讼行为无效理论已发展至一个较为稳定的阶段,理论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支持、产生影响,但相关研究的热度和创新性有所下降。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人”是如何进行认知决策并产生认知行为的,进而促使认知行为与诉讼行为进行有效的理论对话,藉此作出理论推进。只要刑事诉讼行为建立于认知偏差之上,且涉及到其刑事诉讼行为的核心内容,即便认知偏差往往是“隐性”的,那么这一刑事诉讼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只是因为存在程序形成行为与实体形成行为之区分,在隐性无效之刑事诉讼认知行为的认定上,需要分别切入。基于认知行为与诉讼行为的理论交织,可以从保障当事人之刑事诉讼行为异议权、确保各方刑事诉讼主体的信息对称、事后“程序性制裁”到同步“程序性提示”、涉及认知偏差的刑事诉讼行为之追责与卸责等方面入手,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设计。


关键词:诉讼行为;认知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程序性制裁


目  次


一、诉讼行为与认知行为的理论对话
二、刑事诉讼认知行为的程序意义
    (一)刑事诉讼塑造认知行为
    (二)认知行为决定诉讼进程
三、认知偏差与隐性无效刑事诉讼行为
    (一)认知偏差与隐性无效程序形成行为
    (二)认知偏差与隐性无效实体形成行为
四、基于认知行为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
    (一)保障当事人之刑事诉讼行为异议权
    (二)确保各方刑事诉讼主体的信息对称
    (三)从事后“程序性制裁”到同步“程序性提示”
    (四)涉及认知偏差的刑事诉讼行为之追责与卸责
五、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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