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穿越理论迷雾:刑事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后记)
《刑事诉讼认知行为:理论对话与制度衔接》
载《中外法学》2023年第5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近年来,程序性制裁抑或诉讼行为无效理论已发展至一个较为稳定的阶段,理论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支持、产生影响,但相关研究的热度和创新性有所下降。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人”是如何进行认知决策并产生认知行为的,进而促使认知行为与诉讼行为进行有效的理论对话,藉此作出理论推进。只要刑事诉讼行为建立于认知偏差之上,且涉及到其刑事诉讼行为的核心内容,即便认知偏差往往是“隐性”的,那么这一刑事诉讼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只是因为存在程序形成行为与实体形成行为之区分,在隐性无效之刑事诉讼认知行为的认定上,需要分别切入。基于认知行为与诉讼行为的理论交织,可以从保障当事人之刑事诉讼行为异议权、确保各方刑事诉讼主体的信息对称、事后“程序性制裁”到同步“程序性提示”、涉及认知偏差的刑事诉讼行为之追责与卸责等方面入手,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设计。
关键词:诉讼行为;认知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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