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业丨轻罪如何治理:醉驾入刑政策的有限理性优化

学术   社会   2024-10-06 16:16   北京  



编者按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标题为编者所修改,推送时本文注释从略)



轻罪如何治理:

醉驾入刑政策的有限理性优化





柴卓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醉驾入刑”十余年以来,尽管醉驾案件数量得到减少,社会舆论对于“醉驾入刑”的效果仍然众说纷纭。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醉驾入刑”被视为一种“反常现象”,主要是因为这一耗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符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规律。但是,醉驾这种日常性违规行为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积累形成“违规文化”。根据有限理性理论,设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是有限理性控制下的受社会因素影响的、附条件的“最优解”。基于以上认知,可以在法律经济学公式中增加“犯罪社会影响”这一变量,并对原有公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公式表明,改变“犯罪可能性”可以有效减轻“刑法的严厉程度”。也即通过调整醉驾标准,可以修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现有问题。
关键词:醉驾入刑;日常性违规;社会因素;有限理性;惩罚严厉程度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参与高考招生工作期间曾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考生,其父亲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该考生很可能因直系亲属在法院留有案底而面临考公时无法通过政审的困境。这一后果源于早在2011年就开始实行的“醉驾入刑” 。但是在常人的认知中,一次没有造成任何事故的醉酒驾驶似乎不应该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被视为轻罪的醉驾是否应该背负如此严重的刑罚与关联后果,“醉驾入刑”是否是一个明智的决策呢?
自2011年“醉驾入刑”条款首次颁布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全国占比最大的“第一大罪” 。然而,极高犯罪率与极大司法资源投入的背后,却是看似并没有显著改进的醉酒驾车发生率和醉驾致人死亡率 。在醉驾入刑的十余年后,公众舆论从支持逐渐转向反对,很多人大代表也曾提出或表示将要提出取消醉驾入刑、修改醉驾入刑标准的提案 。
学界对于醉驾入刑也有诸多不同的见解。部分学者同意醉驾入刑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应当对法条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没有罪量要素的事实予以尊重,并且探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本身含有的暗示罪量要素 (梁根林,201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在适用刑罚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醉酒”的定义,并必须从刑法的立场进行解释“醉酒”,即达到影响行为人在道路上正常驾驶程度的醉酒 (黎宏,2013)。对于醉驾这样的“微醉”,不能一律判刑,而是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 (李翔,2022)。部分学者虽然认可醉驾入刑,但认为应当从刑事一体化视角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进行重新规定,因为在现有刑法规定下,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 (周光权,2022)。还有学者从根源上反驳设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具有明显的民粹化色彩,与特定时期“醉驾”和“酒驾”成为社会焦点有莫大关系,是刑法过度回应社会需求、过度政策化的结果 (何荣功,2015)。醉驾入刑体现出刑法前置化立法的倾向,这种前置立法的行为会导致关于罪名的扩容和争议 (孙万怀,2016)。本文认为,既然醉驾入刑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于“醉驾”的罪量规定或标准,那么使用传统刑法学的要件构成说就很难对“醉驾入刑”是否恰当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进行考量,认为“醉驾入刑”本身具有合理性,但是仍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本文将从对醉驾行为“轻罪重罚”的反常现象入手,指出这一行为被视为“反常”的根本原因是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经济规律。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引入有限理性理论进行解释,认为舍弃“最经济方案”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最优解”。事实上,类似于醉驾的“微小”行为很可能在时间和空间的积累下逐渐渗透进生活,最终常态化为一种社会文化心理,形成“违规文化”⑪。正因如此,管理者会选择使用“反常”的威慑、惩罚手段对这种微小行为进行遏制,这是一种在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最优”选择。在关注到醉驾行为的社会属性后,本文尝试在现有的法经济学公式Lp=Fc·Pc·Lc/Pp中增加“犯罪社会影响”这一变量并对现有公式进行修正。最后,基于修正后的公式,尝试以醉驾入刑为例讨论轻罪治理的未来发展。


二、“过当”的处罚

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中,醉驾是一项常见且不可避免的违规行为。家庭聚餐、侥幸心理、紧急送诊等多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醉驾的发生。除此之外,在现有标准的规定下,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克就会被判定为醉驾,但这一剂量实际上只相当于普通人喝下两瓶啤酒。醉驾“门槛”低,是醉驾行为发生的一大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其实几乎是完全清醒的,并不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更不需要“大费周章”地使用刑法这种国家强制力、威慑力并存的法律武器进行制裁。
同时,将醉驾与危险驾驶罪划等号会导致对于人力、物力、时间与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追求最高效益的经济学规律。现有的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尽管刑法具备惩罚功能,这一行为发生在犯罪事实发生后,其惩罚一定无法弥补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失,因此威慑是刑法更加重要的功能。刑法的威慑作用发生在犯罪事实发生前,因此定罪量刑的基础是犯罪的预期损失,而非实际损失。为了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就是威慑水平与犯罪预期损失相适应,也即惩罚的严厉程度(Lp)等于犯罪预期损失(ELc)除以破案率(Pp)。而犯罪的预期损失(ELc)与犯罪可能性(Fc)、犯罪成功率(Pc)和犯罪的实际损失(Lc)之间数量关系是:ELc=Fc·Pc·Lc⑫。根据这一思路可以总结出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算法:Lp=Fc·Pc·Lc/Pp⑬。
根据这一算法,尽管醉驾的犯罪成功率和犯罪可能性非常高,但绝大多数醉驾行为的犯罪实际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由于犯罪成功率、犯罪可能性和犯罪实际损失这三个变量呈相关关系,低犯罪损失会直接导致醉驾的犯罪预期损失趋近于零。而在醉驾入刑的标准下,对于醉驾的惩罚预期损失却很高,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等式,也不符合传统刑法学中强调的罪罚相当原则。

三、社会因素影响下的“最优解”

醉驾入刑将所有醉驾者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耗费了大量的、与醉驾这一惯常性行为不匹配的司法资源。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提出的有限理性理论或许可以解释这种反常现象。西蒙用“最满意的选择”代替古典概念中的最大化或最优化,从心理学的角度论证了当活动者面临全面理性不可能时,会基于活动限度做出其“最满意的行为”,形成决策的有限理性⑭。也就是说,有限理性指导下的行为选择不是绝对的最优解,而是一种相对的、附条件的最优解,也就是“最满意的行为”。从有限理性理论的视角出发,醉驾入刑是否也属于这种附条件的最优解呢?
如前文所述,醉驾是一种常见且极易达成的违规行为。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醉驾、大量的新闻和街头广告强调醉驾的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并没有因为这些强化与放大刺激而得到根本抑制。同时,大多数人醉驾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历使得醉驾的危害性在日常生活中被忽略和弱化。在侥幸心理和赌徒逻辑的支持下,醉驾行为被不断重复、强化。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醉驾不会导致危险”的思维会沿着社会关系网向外传播,以至于成为趋近正常的行为方式。这就是日常性违规的发生学原理⑮,可以非常好地解释醉驾行为的常态化。深入理解这一实践的性质对于解决相关问题至关重要。行为演变为惯习反映了一种社会文化心理的形成。经过时间和空间的积累,违规行为会逐渐渗透进日常生活中,并被广大社会公众内化为内心习惯。通过这种逻辑形成的社会文化由于渗透作用的充分进行,已经与日常生活难解难分,具有难以打破、难以改变的特点。同时,如果对这种社会惯习进行干预,很可能导致群众的不满,进而威胁到正常社会秩序的构建。
但事实上,醉驾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仅在2019年发生的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的1525起交通事故中就有1647人死亡,平均每起就造成了1.08人死亡⑯。如果醉驾成为一种日常性违规行为乃至一种“违规文化”,交通状况的混乱程度将会远远超出现有社会治安管理能力的承受范围。因此,尽早抑制微小违规行为的日常化是公共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对醉驾行为采取“轻罪轻罚”的方式显然已经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社会治理者需要采取严厉手段遏制醉驾行为演变成“违规文化”,这是一种社会因素影响下采取的“最优解”实践。这一解释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微小违法行为,也可以指导相应行为的治理。

四、法律经济学公式的社会化修正


根据上文讨论,由于社会因素的存在,醉驾的犯罪实际损失远高于一次醉驾行为能够带来的直接损失。而原有的经济学公式只是粗略地定义了犯罪实际损失(Lc)这一变量,并没有明确地将犯罪的社会影响纳入考量,因此在醉驾等类似“轻罪”的处理中会出现明显的反常现象。基于醉驾行为演化成社会“违规文化”的逻辑,本文将犯罪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违规文化”的潜力定义为犯罪的社会影响(Sc),并尝试对现有公式进行修正。
首先,需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影响(Sc)与现有变量之间的关系。犯罪成功率(Pc)描述犯罪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这一变量主要受到犯罪行为本身内容的影响。通常而言,犯罪行为不会因为社会的高包容度就更容易实施。因而犯罪成功率与犯罪的社会影响之间没有明显的数量关系。原公式中的犯罪实际损失(Lc)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包含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但是考虑到这一公式主要满足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的罪罚相当,可以认为Lc主要指犯罪的直接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Lc与犯罪社会影响(Sc)是广义上犯罪的实际损失(WLc)的组成部分,二者呈现并列关系,之间没有直接关联。这两个变量不是比例关系,而是在犯罪直接损失的基础上加上了犯罪社会影响(Sc),也就是WLc=Lc+Sc。因此,原有公式可以初步修正为Lp=k·Fc·Pc·(Lc+Sc)/Pp。
但是,由于犯罪的社会影响不容易估算,可以思考能否用已有变量表示Sc。犯罪可能性实际上是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根据上文论述,如果社会范围内对醉驾的接受程度高,醉驾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日常性行为,证明醉驾行为已经具备了极高的成为“违规文化”的潜能,也就是有极高的犯罪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有更大倾向选择醉驾行为,这一倾向具体表现为更高的犯罪可能性。因此发现犯罪社会影响与犯罪可能性粗略来看成正比关系,可以认为Sc=m·Fc。犯罪的社会影响是基于社会产生的,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积累逐渐扩大。系数m的值受到地方的社会化程度和习惯演化时间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社会化程度(s)越高、演化时间(t)越长,犯罪的社会影响越大。基于这一关系,认为m=n·s·t。其中n为常数或对整体结果影响较小的变量。
综上所述,公式修正为Lp=k·Fc·Pc·(Lc+n·s·t·Fc)/Pp。

五、醉驾入刑的未来


尽管“醉驾入刑”的行为本身可以被经济学理论和修正后的公式进行合理化解释,这一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醉驾者不仅要面临醉驾行为带来的刑事处罚,其自身和家人还会因为留有案底而面临一系列工作、生活上的困难。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考生,如果因为一次并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的醉驾就对孩子的未来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于情于理似乎都存在罚当其过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修正后公式的角度出发,尝试提出醉驾入刑规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
根据公式Lp=k·Fc·Pc·(Lc+n·s·t·Fc)/Pp,等式的结果为刑法的威慑程度,也就是行为人受到处罚的严厉程度。破案率(Pp)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水平,在公式中可以视为不变量。惩罚的严厉程度(Lp)是需要通过一定手段改变的因变量,则自变量出现在等式右侧。又因为k、Fc、Lc在单一罪名的语境下都可以视为不变量,则只有犯罪成功率Pc可以成为自变量。基于以上分析,如果降低醉驾的犯罪成功率,就可以相应减轻醉驾处罚的严厉程度。
降低犯罪成功率的重要方法是提高标准,对于醉驾这一需要明确规定的行为而言更是如此。“醉驾入刑”从实施之初广受好评到如今社会舆论逐渐转向,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在实践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现有醉驾入刑标准的不合理。因此,在醉驾入刑的改革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判断标准。2023年末,由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也印证了这一改革方向的正确性⑰。
事实上,轻罪治理中的最关键问题就是“轻罪”的界定。什么样的轻罪值得被大力治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能够被纳入“轻罪”的范畴,都是对轻罪进行治理时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经济学的变量评估思想可以有效量化轻罪的严重程度与治理的严厉程度,从而使二者达到数值上近似精确的相等。但是,轻罪治理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的产物,往往体现出一种有限理性理论视角下的“最优化”思路。出于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执政者会倾向于选择更为严厉的手段来遏制社会“违规文化”的形成,而这一治理思路也在经过犯罪社会影响(Sc)修正后的法律经济学公式Lp=k·Fc·Pc·(Lc+n·s·t·Fc)/Pp中进行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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