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科书评 | 黄鑫:《论“法社会科学”的双重遮蔽》,并附上作者侯猛的简要回应

学术   2024-11-07 21:14   北京  


编者按


“学做法社科系列”已经出版了两本,分别是侯猛新著《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侯猛和代伟主编《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新书出版以后,引起了较大反响。我们也收到了不少书评。
本次推送的书评是黄鑫同学对专著所撰写的评论。针对其中的批评,作者侯猛教授也进行了简要回应。(见文末)


论“法社会科学”的双重遮蔽

——读《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有感

黄鑫
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侯猛教授在书中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科法学?”这一问题,他从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及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三个方面对社科法学研究进行了全景式描绘和概括式总结,并将“社科法学”迭代至“法社会科学”。经检视发现,“社科法学”解释为偏正结构即可化解构词争议,此书存在着对“法律与人文”和“自发的部门法学者”的双重遮蔽。一方面,“法社会科学”遮蔽了“法律与人文”,社科研究范式需要人文加以补正,在社科工具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双重话语下应重视“敏感度”与“想象力”。另一方面,通过对全书的引证分析可以发现,“自觉的法社科学者”遮蔽了“自发的部门法学者”。

关键词:社科法学;法律与人文;引证分析


    防空队成立之前,陈明两种愿望——一,路要认清;二,飞得快些。...所以还得战战兢兢的陈明一种愿望,是——三,莫杀人民!

——鲁迅《航空救国三愿》


一、引言


社科法学主要指围绕法律开展的社会科学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科法学”作为一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与理论研究法律问题的补充性和发展性路径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部分学者不再满足于对法条与概念的封闭性阐释,转而运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方法探究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源、考察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研究伊始,在沈宗灵教授的推动及费孝通等社会学学者的学术影响下,北京大学率先形成了法社会学研究团队,标志着我国“社科法学”研究以法社会学为滥觞。90年代,苏力、梁治平等社科法学学者从自身学术兴趣出发进行社科法学研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代表性作品开始涌现。着眼于90年代呈现的法学界新气象,苏力在本世纪初时指出,社科法学有望成为诠释法学、政法法学之外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又一强大进路。 


进入研究的自觉阶段后,社科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社科法学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2005年“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的定期召开以及《法律与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的创办,意味着社科法学的无形学院渐趋稳固;二是“社科法学”通过与“法教义学”的论争明晰自身,以2014年和2023年的两次“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研讨会为标志性事件,社科法学展现出诸如“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中立”等显著的前提倾向性, 并以“后果为锚”,强调破解法律的“概念黒箱”;三是“社科法学”内部也在经历分化与交锋,随着研究成果的累积与研究路径的细化,内部对话日益活跃,其中,对经验研究路径的质疑较为突出。


从“也许正在发生”到“正在发生”,社科法学已从世纪之初的存在之惑迈向如今的强弱之争。在学术范式体系化的过程中,对社科法学研究的全景式描绘和概括式总结不可或缺,本书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于非精英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它提供了触及社科法学的机会。在距离“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对话”研讨会恰好十年的结点,在问题已经聚焦“法律经验研究与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定性研究与法律定量研究、部门法(法教义)研究与法社科研究” 关系问题的理论自觉阶段,需要一本总结性的、甚至存在全景式巡礼与介绍式概括的专著现世。本书以外部视角、内部视角与自反视角为界分依据,将社科法学的知识划分为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内部的社会科学以及法学的知识社会学三个维度,进而搭建起社科法学系统化的知识框架,并为作者后续出版的《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一书进行理论铺垫。


二、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


(一)定名与概述


“法社会科学”是此书的核心概念,全称为“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为何取“法社会科学”弃惯用的“社科法学”?作者认为:使用“法社会科学”可以避免说词,聚焦说事。其缘由可追溯至谢晖对“社科法学”一词提出的批判,谢晖认为,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不能将社科与法学并列在一起构词。这一批判的逻辑在于,上位词和下位词不能并列构词。依此逻辑,“食糖”一词该做何解?糖也是食物的一部分,但“食”和“糖”确实一起构成了“食糖”一词。上述逻辑的问题在于:默认社科法学是并列构词。然而,词的结构不仅包括并列,还存在偏正、支配、陈述、补充等。“食糖”不是并列结构,而是偏正结构,“食”表示可供食用,糖表示甜味的事物,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为“食”修饰限制“糖”。故而,“社科法学”解释为偏正结构可能更为适宜,即用“社科”修饰限制“法学”,意为采取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法学。更改“社科法学”为“法社会科学”可能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research”的前提是“search”,在约定俗成的既有情况下,更改学术关键词会增加后来者的检索成本,不利于形成社科法学的知识共同体。


本书的一大特色在于侯猛教授以社科法学“无形学院”兴起过程的亲历者身份进行书写,通过自反视角对学术活动进行经验性分析,揭示法学研究工作的社会实践属性,并对法学进行社会科学的反思。此外,本书以学生为潜在受众,对社科法学的知识图景加以细致描绘,意在传承社科法学知识,为社科法学的学术共同体供给后备力量,侯猛教授也指出,附录中的文章是专门为同学们服务的。


书的总论部分,作者肯认“正在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发生得怎么样?”这一问题。总结既有进展,作者认为跨学科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证研究受到了学术界和学术期刊届的欢迎。但是,此类研究在申请研究项目上也许未占优势,社科法学学者人数不占优势意味着社科法学的项目评审专家数量劣势,没有合适的评审专家会给社科法学项目推进造成负向影响。本书的总论部分重在概括与介绍,诸如“社科法学的基本共识”“社科法学的功用”“社科法学的三大研究进路”“社科法学的观察视角”“社科法学的具体方法”“中国的社科法学派建设”等问题都得到要点式的解答。


书的第二编将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进一步精细化处理,探讨法律的实证研究、法律的经验研究、立法的社会科学和司法的社会科学四种具体类型。换句话说,是在探讨定量、定性的研究方法如何应用于立法、司法之中。社科方法擅长回答“是什么”,“是什么”如何作用于“应该是什么”正是社科法学中备受质疑和需要弥合之处。其实,作者在第二编每一章的最后都在探讨同一个问题,即实然和应然的链接与弥合,社科法学的研究范式应如何面向未来建构自身?例如,就司法的经验研究而言,作者强调3C,即Context、Constraint和Consequence,提倡将问题至于特定时空背景下探究其前因后果。第三编探讨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亦即法学如何与社会科学合作,书中讨论了人类学、经济学、科学技术、社会学等社科知识如何在事实认定、后果考量、裁判说理等具体环节中发挥作用,重申当下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达成的共识——“共同应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均需面向时代作出“中国之答”。 


(二)分化、交锋与本书因应


美国的“法与社会”运动以法律现实主义为理论背景,通过法制进行改革的社会实践与民权运动等社会思潮为其供给了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科学”与“改革”是该运动的两个核心支点。季卫东指出,科学主义范型感兴趣的是事实和知识,其特点主要是侧重经验性研究、力求对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的精确描述以及准确预测法律决定的结果。无独有偶,将可以验证的客观事实作为研究基点的“科学”也是我国社科法学的重要支点,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的范式在本书中得到较多笔墨的阐释。定量研究通过提出假设进行科学验证来解释因果关系,研究强调样本的科学性与代表性。经验研究路径具体包括贺欣、侯猛等学者进行的司法经验研究,亦包含桑本谦、尤陈俊等人开展的个案经验研究。李学尧等学者开展的法律与认知科学研究是“科学”支点更为直观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法社会学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同时,法经济学逐渐打破公开宣布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领域的自我限定,从反垄断法逐渐扩展至财产法、侵权法、刑法等领域,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卡拉布雷赛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70年代后期,在波斯纳发表法律经济分析的奠基之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法与经济学”逐渐成为美国法学院的显学,“经济学帝国主义”话语随之出现。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人假设为基本假设,注重定量分析的方法论,通过定量分析从收益-成本的角度比较各种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从而弥补定性分析的不足。 


问题在于,当下的美国法学界,法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分析、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之间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学术分裂状态,彼此界限分明,互不往来。事物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出现分化,正确对待事物的分化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美国“法与社会”运动伊始便存在经验性研究与非经验性研究两大阵营,对经验性研究存有疑虑的学者最终举起批判法学的旗帜脱离该运动。反观我国,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达成共同应对的基本共识,外部争论逐渐消散,而社科法学内部的路径分化伴随着学术成果的累积日益明显。


本书的学术贡献在于:从“整体观”入手提取社科法学的公因式,搭建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对社科法学理论和方法的共识进行提取,避免社科法学在内部的分化与交锋走向截然对立、互相割据的局面。社科法学之下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多种研究路径存在相通的知识理念,知识共同体的稳固需要对这些理念加以提取和申明。侯猛教授指出社科法学的基本共识在于以实用主义的态度重视法条、从后果出发进行研究、注重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和个案的研究、强调语境论等。社科法学内部可以和而不同,譬如法经济学的后果侧重财富的最大化,法社会学的后果关注秩序的稳定,法人类学的后果在意地人的感受,但这些研究路径均是以后果为锚点。


三、“法社会科学”遮蔽下的“法律与人文”


本书在范围上,将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法律与文学等跨学科领域研究统称为“法社会科学”;词频上,“实证”“经验”等这些社科关键词也多次出现且见于目录,这凸显了社科法学中的“科学”面向,与此同时,人文属性被遮蔽其中。例如,文学是典型的人文学科,为何与法律结合后反而成为了法社会科学?人类学学者承认田野工作需兼具人文气质和实证性格 ,法律人类学何以被划入法社会科学?费孝通也曾强调社会学是具有科学和人文双重属性。


社科法学学者开始逐渐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尤陈俊借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中的人文贡献与我国“社科法学”缘起考察社科法学发展现状,主张“社科法学”应具备“社科”与“人文”双重进路。除此之外的法学研究,似乎一旦与人文、文史哲等主题结合,便落入“大词法学”的窠臼。孙康主张“文学是法学素材的来源,史学是法学精神的见证,哲学则是法学价值的终极追求”,“法律与人文”可以架起传统与现实的桥梁等。每一句似乎都在说着“用之无用”,并且,尤陈俊的研究重在摆美国事实,忽视讲人文道理,即人文进路于法学研究有何功用?


 苏力在回答文科学人如何面对中国的现代化时这一问题时表示:“希望自己保持足够学术敏感,能察觉、思考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看起来可能微不足道,细细追究,会发现其复杂且影响深远。” 本文认为,人文进路于法学研究的功用主要有二:一是敏感度,二是想象力。


一方面,就敏感度而言。“社会科学则是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其目标在于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尽可能找出它们的之间的关联。” “人文学科是关于人和人特殊性的学科群,主要研究人本身或与个体精神直接相关的信仰、情感、心态、理想、道德、审美、意义、价值等的各门学科的总称。” 从以上定义出发,不难理解社科面向为何取得了绝对优势,社会科学主要进行因果逻辑与系统分析以寻求一般性规律,具有预测力和解释力,这正是法学研究所需要的。例如,侯猛主张法律的经验研究要追求理论意义,要在对经验的抽象基础上形成概念,遵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上述抽象化的过程实际上在探寻一般性规律,社会科学采用类似自然科学的方式,追求从特殊性与多样性走向必然性、统一性与普遍性。然而,问题在于,人真的可以像认识自然一样认识社会吗?


答案是否定的。自然科学领域内,认知主体往往扮演着认知对象的外部观察者角色,其间的界限相对清晰,认知主体与认知对象的分离能够实现;相比之下,社会科学领域内,认知主体与认知对象之间的界限则显得微妙而模糊。虽然社科科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但社会毕竟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性必然包含个人性,人又作为认知主体存在,这导致必然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 。而这正可以由重视对社会和现象的诠释与理解,突出复杂性、独特性、创造性的人文加以补足,例如,社科的实证研究在重视技术和数据的同时,也需融入人文的敏感度,以免陷入单纯技术分析的局限,从而无力触碰异常复杂的人心,我们应重视人文的直觉,或者说,重视人文所塑造的对于纷繁社会普遍性规律的敏感。这种敏感可以帮助法学学者觉察“可能相及的风马牛”,发现法教义学研究、法律的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中的那些“只能意会”的微妙不妥。


费孝通认为,生活中的“只能意会”之处,看似平淡无奇、习以为常,但实际上,往往最为核心深刻,它深度融合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从而无需言语加以说明。因而,这种“只能意会”的微妙不妥背后可能是值得学者深挖的宏大命题。强调社科法学的人文面向亦与涂尔干的法律表现主义相契合。诚然,将法律视为一种达成目的的技术手段的法律工具主义可能在现代占据了普遍的主导地位,与之相较,倾向理想与抽象的法律表现主义时有失落,但其实这二者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人们认为法律表达某种价值是法律表现主义最基本的主张,当法律表达的价值和人们习以为常、潜移默化的价值发生碰撞时,就会产生“只能意会”的不妥。我们应承认,从具体中提炼的普遍性规律往往不能完美适用于所有个案,有时即便满足了三段论的形式逻辑也难以具有普遍的说服力,有时即便满足了社会科学的范式与技术要求也难以具有真正的解释力。此时,人文的作用或许正如李琛所言:“尊重法学的人文性,可以提供一种警示,让我们关注制度的历史,避免盲目地受着知识的自我强化效应的支配,狂妄地逼迫人们‘依法生活’”。


另一方面,就想象力而言。人文具有创造性是毋庸置疑的,冯象认为“认真提问、思考、想象、写作和阅读是要付出代价的” ,其将“想象”与写作等并列,可见想象力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苏力亦曾举出充实的例子加以论证。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想象力与文学联系密切,本书中侯猛延续其师苏力的观点,对“法律与文学”表示悲观的态度,从2010年徐忠明的综述认为“法律与文学”研究态势依然强劲 ,到2021年苏力奏响“法律与文学”的挽歌 ,不过十余年。本文认为,“法律与文学”丧钟已鸣的原因在于:“法律与文学”缺乏核心范式。


苏力从“文学中的法律”入手开启我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然而,苏力关于秋菊的探讨,与其说是“法律与文学”的产物,不如说是“法社会学”的作品。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与《送法下乡》对比,可以发现,秋菊所处的西北小山村,与强世功、赵晓力、贺欣参与观察收贷案的陕北农村,于苏力而言都是田野,秋菊案和收贷案也都仅是承载着法律故事的材料,那么“文学中的法律”——这一“法律与文学”中最为强劲、最被赋予希望的分支,与文学又有什么关系呢?这也是陈颀遇到的困惑:“文学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什么优势?” 强世功对此的回应是,相较于现实材料,文学更具有“符合法律理论逻辑正确性的真实” 。问题在于,若追求符合法律理论逻辑的材料,为何不能从零创造法律材料呢?应法律目的而生的架空的“秋菊奇案”肯定比“文学秋菊”更符合法律逻辑,学者们难以从解剖的文学麻雀和身处的文学田野中提炼出“法律与文学”统一的研究范式。这一分支的许多作品,更像是具有法律背景的文学爱好者的把玩之作。“中文系不产作家”背后的原因在于文学研究重在文学史思维的训练,亦需储备足够的文学理论,“法律与文学”的学者中,能满足这一要求的可能只有冯象一人。


此外,强调“法学为体、社科为用” 的社科工具主义也值得商榷。一方面,追溯其源,维新运动的知识分子为减少引进西学的阻力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口号,随后发展众所周知,全盘西化、以德、赛为师,某种意义上,“中体西用”可以理解为“全盘西化”的预告片与探路石。反观社科工具主义,“法学为体、社科为用”恰恰暴露出法学学者在面对经济学等强势学科时的不自信,如真的相信法学不是幼稚的 ,自不必强调体用之别。另一方面,在中文语境下,强调社科的工具属性,存在贬低之嫌。我国文化语境对工具主义并不友善。例如,“君子不器”强调君子不能如同器物般只有一定的用途 ;古代工匠的社会地位低下,明代三等户民“曰民、曰军、曰匠”,匠户最次最为卑贱,需世代服役不能转业 ;清华大学劳东燕教授也存在“当工具人真有这么值得自豪与傲娇?” 的表达。因而,“法学为体、社科为用”可能产生误读,从而降低社科学者的对话与合作意愿。


总的来说,长期以来,社科法学极为注重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但诚如本书作者所言,社科法学较为欠缺与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学者的对话。社科法学得以繁荣的充分条件之一是识别出社科范式中能够真正为法学所用之处,欠缺对话带来的问题在于:社科法学研究者受限于法学视野,难以紧跟社科前沿意识到社科研究的局限性,“取其糟粕、去其精华”的情况未必不存在。或者说,在“数据的时代中,在大兵团的研究布局中,以及在知识大工业的降隆机器声” 的纷繁噪音中,社科法学学者如何锚定社科中真正有益于法学研究之处?如何弥补社科范式的不足?回答有二:一是加强不同学科学者的对话;二是强调社科法学中的人文面向。本文真正想探讨的,不是“法社会科学”与“法律与人文”的句词之争和圈地范畴,而是试图提示,社科研究范式的局限性不仅需要法教义学予以弥合,还需要人文加以补正,在社科工具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双重话语下,我们应重视“敏感度”和“想象力”于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四、“自觉的法社科学者”遮蔽下的“自发的部门法学者”


侯猛以核心期刊和“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引证数据分析我国法学实力格局,本文取法其中。苏力在2014年曾指出侯猛研究中值得商榷之处,即其更关注“从传统法理学中蜕变出来的社科法学学者”,这些学者最为自觉和最具代表性,但未必是社科法学主要的研究者。故,本文试图以《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一书的注释为主要数据来源,探讨以侯猛此书为代表的我国社科法学研究中是否存在上述不足。


(一)数据与方法


包含引言和代结语在内,《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全书共830个注释,由于本文意在探讨我国社科法学学者的学术表现,故仅选取被引证中文文献计入统计数据,并且不区分著作及论文,有以下几类注释不计入统计。其一,外文文献及其对应的译者暂不记入统计;其二,单纯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学者暂不计入;其三,社科学者作为主编而非作者的,文献作者记入统计,主编不计入统计;其四,课题组为作者的暂不计入。另外,同一作者在同一注释中,因不同文章出现多次,被引次数记为相应次数。具体操作可分为三个环节,首先在汇总全书注释的基础上进行注释的筛选,其次是统计学者被引证的次数,最后查询高被引学者的信息,主要涉及学历背景、研究领域和单位地域,高被引学者的信息主要来自学校官网,并辅之亦中国知网等加以佐证。另,由于是以“人”为单位进行统计,所以合作作者会分别计入引证次数,这将导致引证次数大于注释次数。


(二)结果


经统计可知,书中被引证学者共273人,被引证次数总计668次,占比=引证次数×引证人次÷总引证次数。


表3-1 引证频次总览表


被引次数5次以上学者共计30人,占比超过50%,这30人中,费孝通、张五常为社会学、经济学著名学者,其研究领域未涉法学,加以排除,国家领导人亦加以排除,故下表仅统计27人。


表3-2 高被引学者研究领域




(三)分析与结论


由表3-2可知,明确将法理列为研究领域的有10人,明确将社科法学范畴所属领域及方法列入研究领域的有19人,这足以说明这19人已是具有高度自觉的社科法学学者。但是否属于苏力所言仅关注由法理蜕变而来的社科法学学者有待进一步查证,由于年代及信息公开原因,多数学校官网上仅公布最高学位毕业院校,是否属于法理出身需要更为全面的信息。余下的8人中,张翔 、许德风 作为法教义学学者,在惯常注重与法教义学的社科法学作品中存在较高频次引用并不意外。沈宗灵、沈四宝、王泽鉴3人情况类似,被引用的都是其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教材及著作,如沈宗灵的《法理学》、沈四宝的《国际商法》及王泽鉴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张巍从其论文,如《法经济学与中国司法实践:法律人思维的一个脚注》可以表明其具有社科法学的自觉意识;台湾法学家苏永钦提出了“法学为体,社科为用”的社科工具主义,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刘星虽没有在研究领域列出社科法学相关内容,但是其研究领域本就涵盖法理。


高被引学者中,部门法学学者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其一是具有法教义学高度自觉的学者(张翔、许德风)参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论战;其二是老一辈学者(沈宗灵、沈四宝、王泽鉴)凭借其奠基性著作获得高被引。然而,正如彭錞所言:“方法就像工具或武器,需要跟具体研究的实体目的相结合才会产生价值。” ,部门法学者使用了社科法学的工具,但不一定会对方法进行论述,也不会将社科法学相关内容列入研究领域。故,该书对使用社科法学范式的部门法学者可能缺乏一定的关注。例如,知识产权学者李琛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一文,我们甚至难以将李琛归为自发的部分法学者,但是全书关于其仅存一处,即探讨我国法学实力格局中所列明的知识产权高被引学者名录,并未关注其社科法学范式的运用问题。此外,许多部门法学者在学术生涯中兼采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方法,这由论文所探讨的问题决定。例如,知识产权法学的谢晓尧、熊琦常以法经济学为方法,但二者学院官网的信息中均未涉及社科法学相关内容。


就地域而言,高被引学者高度集中于北京,零星散见于上海、云南、四川、香港等地。2003年时苏力曾预期:我国法学研究人员高度集中于北京的格局会发生变化,市场配置学术资源的主导作用会增强。但就侯猛此书的引证分析而言,在二十年后的当下,很难说学术分布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北京作为学术中心的地位仍旧不可撼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仍旧为法社科荒漠。


综上,上述数据不足以说明以侯猛为代表的法社科学者仅关注具有法理出身的法社科学者,但足以说明,《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一书中缺乏对使用社科法学范式的部门法学者的关注,某种程度上,“自觉的法社科学者”遮蔽下了“自发的部门法学者”。费孝通认为,在人类学、社会学研究中,学者应注重克服社会身份与权力格局带来的影响。换句话说,要“出得去”“进得来”,侯猛教授身为法社科代表学者,天然具有“进得来”的优势,但其能否跳出社科法学发生的亲历者身份,挣脱出自身社会权力地位及学术身份的限制,超越社科法学进行社科法学研究有待进一步考证。


结语


恰如题记鲁迅所言,本文认为此书的作用在于实现第一个愿望——路要认清;第二个愿望——飞得快些,有待于学者们运用社科法学范式产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第三个愿望——莫杀人民,则是本文所试图提示的:正视社科局限,重视人文面向,超越社科法学。





  作者回应  



       

谢谢黄鑫同学的批评。总体写的不错,也点出了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我有三点补充回应:

第一,关于法社会科学的语词使用问题。本书更偏好称为法社会科学,主要是想强调法社科的方法论是法学的,但更是社会科学的,因此,这个问题不是通过偏正结构的构词所能解决的。2、法社科或者法社会科学是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的简称,也接续了美国的跨学科研究传统。当然,对于现在正在使用的社科法学,我还是尊重的。

第二,关于遮蔽“法律与人文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真实的。社科法学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过去二十年,法律与社科的研究靠很多人做起来的,而相比之下,法律与人文的研究没有做起来。法律与人文也没有形成建制。不是在知识类型上,社科法学遮蔽了法律与人文,而是没有更多人投入到法律与人文的研究中。目前,我正在联合其他同人共同在做推动法律与人文的建制工作,也请大家拭目以待。

第三,关于遮蔽“自发的部门法学者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下的部门法研究,是规范导向的,很多部门法研究不是甚至将来也不可能是以经验为主要方向。因此,从学术分工的角度来说,社科法学的发展需要但不可能主要依靠部门法学者。实际上,从目前来看,在做法社科经验研究的学者中,有很多已经开始结合部门法的问题来做研究,而且角度与部门法的规范学者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是我最近一直在说的做行动中的部门法研究,正是目前更年轻一代学生的研究主要方向,未来五到十年会有成效。实际上,金上钧和我的关于过度诉讼的文章(可见推送“被制造的过度诉讼 | 中心课题组成果被《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4年第10期全文转载”),就初步显示出面向部门法学,去做行动中的部门法律研究的趋势。但一切都还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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