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人类学丨朱晓阳:从“扩展个案”和“地方知识”发现“地方世界”——法律人类学进路新探

学术   2024-09-20 08:04   北京  


   问 道 人 类 学 系 列   




编者按


学做法社科,既要了解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更要研习不同的研究进路。一个重要的进路便是“法律人类学”。法律人类学,既包括人类学视角的anthropology of law,也包括法学视角的legal anthropology。不论何种视角,都需要对人类学的理论、方法与进路进行掌握。


为此,我们推出了“问道人类学”专题栏目,主要推送人类学领域的有关研究,以飨读者。本次主要分为方法篇与进路篇,我们选择了朱晓阳老师的政治法律人类学相关文章,进行推送。

推送目录


导    言

从“扩展个案”和“地方知识”发现“地方世界”——法律人类学进路新探


第一部分 方 法

走出“延伸个案”和“地方知识”,迈进“地方世界”

戏剧作为人类学方法

......

第二部分 进 路

家人世界——滇池沿岸宗教生活的语言形式

叩问生活之道——影像民族志的人类学理想和形式

从“浅薄”而“实在”的概念入手民族国家认同研究

......




学者介绍



朱晓阳,现任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也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社会科学知识论、城乡社会、影视人类学。


先后出版《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地势与政治:社会文化人类学视角》和《政治人类学:从日常语言视角》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开放时代》、《社会》、《民族研究》等学刊发表论文多篇;制作人类学电影(如合作完成的《故乡》《滇池东岸》《老村》《村长读日记》)以及戏剧(如近年来多个版本的《魁阁时代》)等。


正文

      


阅    读    导    引

一、引言

二、扩展个案方法

三、 “厚描”和地方知识

四、进入“地方世界”

结论


摘要:文章通过梳理扩展个案法和地方知识概念代表的法律人类学进路,讨论其差别和共享领域,以及它们与当代法律人类学经验研究之间的紧张,特别是与其中蕴含的“地方世界”指涉间存在的张力。文章分析扩展个案法、地方知识和地方世界等三种进路之间的内在联系。文章讨论扩展个案方法的实在论和互动论基础以及后来被布洛维重新界说之后的反思性科学核心,然后讨论这种反思性-扩展个案方法与地方知识进路之间的相似性,以及两种进路在本世纪以来的人类学重回本体论趋势下面临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指出从地方知识到地方世界是一种细微但有意义的立场移动。文章在最后提出以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作为地方世界概念的支持,并建议它是一种能与扩展个案方法和地方知识互补的进路。


关键词:扩展个案法、地方知识、地方世界、人类学,日常语言视角


一、引 言


在人类学的政治和法律研究领域,“扩展个案法”和“地方知识”是两个广为人知的概念,“地方世界”则少为人用。问题是:为何将“扩展个案”和“地方知识”与“地方世界”放在一起讨论?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和统合意义是什么?


首先简略介绍三个概念:“扩展个案法(extended-case methods)”或译作延伸个案方法是法律人类学的传统研究工具,最初是在上个世纪上半叶由曼彻斯特大学的格拉克曼及其追随者使用,最近三十年被当作重要的质性研究方法。“地方知识”(local knowledge)是由格尔兹提出的概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这个概念成为人类学最出圈的词之一,例如在法学领域经常会听到这个词。“地方世界”则除笔者之外,少有同行使用。笔者使用这个词描述人类学本体论转向背景下,与日常语言话说关联的政治和法律实在/世界。


就本文而言,扩展个案法和地方知识在当下政治和法律人类学实践中和理论上都面临着一些困难,特别是在面对当代人类学重返本体论的趋势下,两种进路在认识论和本体论方面的预设都面临挑战。相比之下地方世界作为一个已经蕴含在扩展个案和地方知识之内的概念则能对当代的人类学本体论转向带来的问题提供一种解决。


至于为何将三个概念关联在一起的理由,则包括:第一,它们都包含社会科学的核心关怀,例如微观与宏观/个别与一般如何勾连。第二,三种概念都有互动论和现象学的影子。第三,三种概念都有本体论关怀(与后现代或解构人类学不同);第四,都试图给出一种研究法律人类学的进路;第五,能互补形成当代法律人类学的新研究进路。


以上几点中最重要是第五,即“能互补形成当代法律人类学的新研究进路”。所谓“互补”不是一种折衷主义式的大杂烩,而是要在各自的知识论背景下建立三种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然后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用日常语言视角作为知识论进路,因为“地方世界”与这种论说的关系最紧密。

        

 二、扩展个案方法


在格拉克曼(Max Gluckman)为代表的曼彻斯特学派出现之前,法律人类学的主要进路是拉德克利夫-布朗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这一学派继承涂尔干的结构功能论为进路,以《非洲的政治制度》和《努尔人》为其标志,强调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和研究,采用归纳法和类型学来研究非西方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一定程度上韦伯式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也对拉德克利夫-布朗的非洲政治研究提供了理论来源。


拉德克利夫-布朗和埃文斯-普里查德的追随者格拉克曼在罗茨-利文斯顿研究所和曼彻斯特大学将法律人类学研究从结构性的进路转向过程-情景研究。按后来继承这一传统的麦克.布洛维的说法:


    “与那些从报道人那里收集‘土著们’‘应该会做什么’的人不同,(曼彻斯特学派的人)在自己的日记中开始记载‘土著们’实际上在做什么,以及在跨越地点和时间情况下发生的真实事件、斗争和戏剧性场面。他们把标准规定和日常实践之间的不一致带了进来,这些不一致不仅使他们探寻到了殖民主义内部的矛盾,而且还有它的侵扰。他们开始把非洲人社会重新放入更广泛的、世界历史性的情景中。”


布洛维的话点明了曼彻斯特学派的进路和特征,即聚焦于事实(个案)发生的情景、事件的过程和理解这些现象的“扩展个案方法”。用后来人玛丽安.克姆尼(Marian Kempny)总结曼彻斯特学派进路的话说:“正是由于情景分析、扩展个案和‘社会剧’等方法论的缘故,使曼彻斯特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进路得以改观。”


与此前的结构功能论相比,曼彻斯特学派的情景分析是以“关系”,而非“社会事实”为焦点。这方面可以用格拉克曼的 “桥”与 《努尔人》做比较。前者关注观察者当时经历的特定时空中,人、事件和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格拉克曼认为:社会学是关于“关系”,而不是“社会事实”的研究。相比之下,《努尔人》的前景是一整套努尔人社会的结构及其功能的描述和分析。其中的人像社会结构支配下的木偶。


曼彻斯特学派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过程”。按照克姆尼等人的评论:(结构功能论)民族志作者的经典预设是通过有限时段在相当清楚限定的区域分析他们的研究对象。而曼彻斯特学派对于结构-功能论对这种经典民族志的预设进行批评的基础上形成一些特点。简言之,“格拉克曼从他的老师们的民族志常规中大步走出。格拉克曼和他的学派是建基于一些新的改进。”他们的民族志对象从此不再被视为聚集的群组,而是一个过程。此种过程是通过具体的人与拓展出聚集范围的关系而呈现。新的民族志不再将殖民语境从图景中删除,相反,这种内容是被民族志清楚解释的部分。为了描述一个过程应当怎样被研究,格拉卡曼采用了“扩展个案方法”这一概念。


何为扩展个案方法?笔者曾在一篇旧文中这样界说扩展个案方法:


    “简单地说,可以将延伸个案方法就司法过程和研究过程两方面来定义。从司法过程来说,它是一种社区性司法权威采用的对社区成员间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的"司法工具"。而从研究过程来说,法人类学者从"当地人观点"或"主位(emic)"的角度,用延伸个案方法或情景方法来研究非国家法的"司法过程"(格拉克曼和博汉南Bohannan)或研究"社会过程"(包括Turner, Middleton 和Van Velson)。

    运用延伸个案方法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查的范围。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案的"前历史"(prehistory)以及个案平息的社会后果。因为这一特点,笔者曾调侃说过,"延伸个案"方法就是将田野调查的笔记直接搬入论文文本。

    由于考虑了个案的前历史、延伸后果和个案出现的社会-文化情景等等,裁决者(研究者亦然)不能仅仅针对"个案"本身作出裁决,而所谓依据"情景"做出的裁决往往是以社区的社会关系长久维护为价值取向的。”


在20年之后,对以上关于扩展个案方法的介绍应当做一些补充。重要的是指出,扩展个案方法虽然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社会事实”为中心转向“关系”,但“关系”仍然是一种不会被语言表征歪曲的实在,只不过格拉克曼的实在是包含“关系”,是在社会情景中才能确认的。就此而言,二者都是实证社会科学的体现。


直到上个世纪末,扩展个案方法仍然是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基本工具,就如同在当代的社会学和法律研究中“个案”和“案例”仍然是核心一样。在上个世纪末,社会学家布洛维(Michael Burawoy)对这一工具或方法论做了重新界说,并使之成为一般社会科学方法论。今天社会学领域一提起质性研究都会提延扩展个案方法,而且一般人只引用布洛维的工作。实际上布洛维最初学习扩展个案方法是在赞比亚大学求学期间,跟随格拉克曼的学生范.威尔逊(J. Van Velsen)学习的时候受到的影响。他后来根据20世纪末的知识论范式(主要是反思性科学),对这一工具进行了发展和新的界说。由于布洛维的界说对于本文以后将讨论的“地方世界”概念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扩展个案方法值得做一番梳理。


布洛维重新界说扩展个案方法的初心或问题意识是想解决社会科学中与个案研究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是什么?如何处理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如何看待实证与阐释的关系?


布洛维试图将扩展个案方法发展成一种具有当时代知识论意义的方法论。布洛维认为扩展个案方法模仿反思性科学模式。这种反思性科学模式与实证方法相反,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主体间性视为基础。布洛维认为反思性扩展个案方法可以与实证方法互相补充其不足。


在布洛维看来,实证科学与反思性科学有一个相互不容的预设因素,即情景性。情景性是实证科学为基础的科学社会学欲排除的影响;相反,“情景”则是反思性科学模式的起点。

他认为:实证科学主张将主体从对象中分离,而反思性科学则将双方的对话提升为它的界定原则,并将参与者和观察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作为它的前提假设。他认为,实证科学要分离的东西都是它(反思性科学)喜欢的东西。两者的对反还有不少,诸如:参与者vs观察者、知识vs社会情景、情景vs它的场域位置、民间理论vs学术理论等。


例如实证科学框架下的社会调查从设计、数据采集到后期分析,会致力于排除调查者价值立场等情景因素的影响,但在布洛维的反思性扩展个案方法中,情景性是研究起点而不是终点。基于反思性科学的预设,布洛维提出扩展个案方法的四点“扩展”原则:其一,研究者从“观察者”扩展成参与者,即强调研究的干预性。其二,扩展观察的时间和空间,即强调研究的过程性;其三,将个案扩展过程视为多种内在和外在力量、制度等的交织和结构化。其四,扩展理论,即强调理论再建构:通过观察者作为科学共同体的参与者对话而形成理论。布洛维认为对话性是反思性扩展个案方法的核心。


由以上四点原则可见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与此前的曼彻斯特学派的同一名称进路已经有很大差别。在格拉克曼那里,虽然关注的重点已经是社会关系及其情景,而且正视研究者个人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中亲历的过程,但是对曼彻斯特学派来说主体与客体的区别仍然需要谨守,实证科学的信条,如布洛维所称之禁止“刺激反应(reactivity)”、可靠性(reliability)、可重复性(replicability)和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或4Rs原则,仍然要被承认。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则以研究者与被研究对象不能分离,并将研究者个人立场、价值、对话性和反思性等带进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中心为基本特征。其扩展个案方法带来的深刻变化是承认事实与价值不能二分这样一种后经验主义的预设,并重新界说实证主义传统的扩展个案方法,使之能够适应当时社会学发展的需要。


应当强调,布洛维在采用实证科学和反思性科学统合扩展个案方法时,并不是采取折衷主义式的混搭,而是放在以上社会科学问题意识背景下,强调其方案的二重性,即两种科学模式——实证科学和反思性科学——的共存和相互依赖。


从布洛维的角度,新的扩展个案方法能够解决当代社会科学的以下几种问题或张力:个别与一般,或特殊个案与普遍概括;微观与宏观;历史、过程与结构;介入/干预与客观调查。此外它也能回应韦伯关于社会研究“客观性”面临之“科学vs人文科学,因果律vs理想类型等问题。布罗维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反思性理解,即遵循彼特.温奇提出的那样一种社会科学立场。布洛维甚至在其扩展个案法一文的结尾段落称:“扩展个案方法凸显民族志地方世界”。虽然布洛维的框架已经是建立在语言学转向之后的社会科学上,而且其来自温奇的反思性科学有通向本体相对论的门径,但布洛维对于跨文化语言的视角差异并无自觉,因此他所称之“民族志地方世界(ethnographic worlds of local)”与下文讨论的地方世界概念之间仍然有距离。


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还试图在解决以上社会科学一般问题的时候,形成可通过训练掌握的解决方法或工具。应该指出,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虽然是田野工作和后期分析的“工具”,但从笔者多年教学和使用的经验看,它不够具体,也缺乏可操作性。或者说,扩展个案方法试图搭建的个别与一般和微观与宏观之间仍然缺少具体桥梁。这种缺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行动发生的微观情景下,扩展个案方法缺乏勾连(微观或个别)行动与价值或规范之间的链接。前者往往是些貌似与规范和价值无关的日常话语和交往行动,后者往往是与“宏观”相当。例如微观的集体行动和互动发生的话语与政治表征间会有很大差别,扩展个案方法没有提供如何处理这种差别和链接二者的方法论或工具。另一方面,布洛维没有意识到要从个案“扩展”出“理想类型”,需要有社会学想像力和 “社会诗才”。对这两方面缺憾的克服,头一方面需要将个案的实在性落实到日常交往行动的语言层面才能解决。有关于此将在本文第四节讨论。至于社会学想象力和社会诗才的问题,则需要有包括非虚构或创意写作在内的训练。   


三、“厚描”和地方知识


如果将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与格尔兹的地方知识做一个对反比较,可以说:布罗维关注如何勾连微观-宏观、特殊-普遍,即试图通过“扩展个案”来获得一般性和普遍性知识或“理想类型”。格尔茨则从现象学态度出发(追随后期维特根斯坦),强调法律的地方知识性,即强调差异性,强调从文本(案例)自身进行概括。应当指出,格尔兹认为自己是从关注语言和象征的实用主义现象学和阐释学进路来处理以上诸问题。


格尔茨的地方知识如何考虑“特殊-普遍”?可以用他的以下话语作答:


    “最终,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地方知识。我们更需要一种方式来把各式各样的地方知识转变为它们彼此间的相互评注:以来自一种地方知识的启明,照亮另一种地方知识隐翳掉的部分。”“我们正在努力钻研某种方法,好让我们能够在不缩减(通常的情况其实是更加深化)对它们之间分殊性的认识这个前提下,把不可通约的世事观点以及记录经验、表述生活的不同方法,融汇成为相近的概念,从而使它们(与之前被一个个孤立看待时比较起来)显得不再那么像一个个迷团。


由上可见,格尔兹的地方知识并不打算解决所谓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等寻常问题。从其方法论立场出发,地方知识概念已经将这些问题消除。与此有关,格尔兹的态度是维特根斯坦式的语言现象学和反化约论。格尔兹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一个印度尼西亚小镇的社会史》(1965)中,将其方法论概括为“纪实文本法”( document method)。

格尔兹指出:“纪实文本(可能叫做“例子”或者像这种方法通常被指称为临床式时的叫法: “案例”)被视为是一种更加综合的模式的特殊具象、详细展示。这种模式拥有相当多,在某些情况下无限多的此类具象和展示。我们手边的这个只是被我们认为尤其详细、清晰和优美地展示了一般模式。在它之中,范式变得有血有肉:现实事件所无法摆脱的具体性与难以捉摸的有意义的形式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他认为,“应用这种方法,某一自然融贯的社会现象,或某一被发现的事件,不是像在大多数定量作品中那样,被解释成为某种潜在的特定模式的索引;它也不是如大多数民族志作品中那样,是这个模式本身的直接显形。相反,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个别的、相当可感的现实化(actualization)——它是一个缩影或概括(epitome)。”


纪实文本法与著名的“厚描(thick description)”之间没有质的差异,用格尔兹喜欢追随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话说,两者有“家族相似”。现在我们来谈谈“厚描”,因为地方知识的认识论和本体论都根源于此。


厚描有一个实在论的基础,即“眨眼动作”。这是格尔兹从哲学家赖尔(Gilbert Ryle)那里引进厚描概念时带有的。在中文翻译时,厚描常常被认为是“虚构”。实际上格尔兹所用的“fictio”来自拉丁语,其意除虚构(fiction)之外,还有fashioning、forming、formation等意思。格尔兹笔下的厚描是fictio,更接近forming。他称:人类学著述本身即是解释,并且是第二和第三等级的解释。按照定义,只有“本地人”才做出第一等级的解释:因为这是他的文化。因此,它们是“fictio”的产物。fictio的产物,是说它们是“某种制造出来的事物”,是“某种被捏成形的东西”,而不是说它们是假的、非真实的,或者仅仅是“仿佛式的”思想实验。


格尔兹还说:民族志是厚描,民族志学者是从事这种描述的人,那么,对于任何一个给出的例子,决定其好坏的问题则是它是否将挤眼与眨眼区分开来,是否将真挤眼与模仿的挤眼区分开来。但无论如何区分,或者说虽然有许多层次可以从眨眼中描述,但是它们没有同眨眼这个动作相分隔。就此而言,格尔兹的厚描建立在实在论和行为主义预设之上。


因此厚描是提供关于同一世界的不同“世界版本(看法versions)”。厚描与戴维森的“彻底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关系也近如同一家族。与戴维森一样,格尔兹认为“文化持有者”的世界可理解,可翻译。


基于格尔兹有关厚描的说法,我们对地方知识概念内涵有了较清晰的理解,即地方差异的“法律感(legal sensibility)”是法律文化差异的关键。格尔茨对地方知识的界说如下:


    “法律其实是地方知识;它的地方性不仅在于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在于它的腔调(accent),即对所发生的事实赋予一种地方通俗的定性,并将之联结到当地关于“可以不可以”的通俗观念。”

    “我一向名之曰“法律感”的,就是这种定性与想像的丛结:将关于事件的故事,投射到对原则的想象上。”


以后我们将质疑差异仅仅是“地方知识”之说,并提出差异应当是包括知识在内的“地方世界”。但在这一节,我们将继续沿着格尔兹的论说梳理他与此前法律人类学的关联。


格尔兹认为,法律人类学应当是对法律感知的比较。他的法律感知论是以语言学转向的成果为前提,站在现代和后现代的边缘,既强调厚描的行为主义基础,又认可解释的“虚构”fictio(forming),因此提出法律是建构性的。法律能建构“事实”,即按照不同的法律感知去建构不同的规范/事实关系。


在此可以用地方知识论说比较前一节的格拉克曼及其曼彻斯特学派之前的社会事实和曼城派的“关系”。可能除了特纳之外,曼彻斯特学派(包括此前)没有人像格尔兹一样将人类学的目标视为对表征或社会话语流的解释。但是格尔兹与这些前辈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坚持实在论,甚至是自然主义的前提预设。就此而言,他们与那个时期的后现代法律人类学,例如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等有很大差别。但是格尔兹的阐释人类学和此前的曼彻斯特学派都没有考虑法律感知差异背后的本体差异性。我们可以举与格拉克曼同时代的法律人类学家博汉南的提乌人研究为例。


相比格拉克曼,博汉南坚持认为比较法不可能,因为每一种文化及其法律概念是独特的。就这一点而言,博汉南的观点很接近格尔兹的地方知识。博汉南说:


    “我在本书中试图对提乌司法控制的民俗体系进行翻译。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将提乌人与我们自身的“法律”进行对照。但我尽量不使用我们自身的“法律”体系来“解释”提乌人,因为这将会破坏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民俗体系。另外,我也试图从数据中总结出一套分析体系来,并使之有助于普通社会学术语的理解。”


例如博汉南认为如何翻译提乌人语中的“jir”是一个问题。jir既有法庭之义,又有个案的意思。他认为要了解jir的意思如何,最好是对之进行完整描述。


    “提乌人把‘本土法庭’叫做Jir。但Jir还被用于指代其他制度和裁判。在本书中我将称之为‘民判’——而这就超出了欧洲人所谓的“本土法庭”的概念。……提乌人这样加以区分:他们将法庭称为‘地区行政官或本土官方的Jir’,而把民判称为‘家族或世族的Jir’。Jir可以指一个法庭,也可以指一桩案子。”

    “在写作初期,我曾试图将Jir翻译成上述两个英文概念的其中之一,但这样会造成一些理解上的障碍。英语表达的‘在法庭上审理案件’,提乌人可能说成‘在Jir上审理Jir’。当然提乌人的表达并不如此累赘;他们仅用‘Jir’表示庭审案件。为保留提乌概念中必要的模糊性,我也就保留了Jir这个提乌词语。我意识到这会给读者带来一定的负担,因为读者将必须适应这个全新的、不常用的意义和观念。但是只有这种努力才有助于读者最终清晰地理解,而不是顾此失彼的填塞。我实在无法用一个具体英文单词来翻译Jir,而复杂的叙述又可能消散它的真实和力度。”


但博汉南没有将提乌语词jir的不可翻译性与其地方世界或实在差异相联系。他如同其后的格尔兹一样,将这种差异视为语言(表征)差异,其预设的仍然是“同一世界,不同文化”这种自然主义前提。其实就博汉南的立场而言,他距离以后的地方世界之说仅有一步之遥。我们可以看他的《提乌人的审判》中一个具体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个青年突然死去。按当地的见识,他之死应该是由Tsav(邪恶)造成。Tsav可以由本人自生,也可以是别人行巫术造成。疑问在于:他是因有人施行巫术而死?或swem(一种供在家中的神物)致其自身出现Tsav而死?一些亲友要求解释死因。在按照当地习惯,举行的Jir/聚会/葬礼/moot(博汉南的翻译)上,争议的双方(主要是死者同龄人与父辈)现场目睹从土中挖出尸体,开胸,取出死者的心脏做检验。在现场博汉南被开胸者叫上前去当证明人。最后证明死者心脏上确实有Tsav。于是所有在场者释然,被从土里刨出来的尸体重新放回去,头人开始唱起挽歌,现场将死者的弟弟移交同龄组照看,家族长者将放着swem的瓷片摔碎,称刚才的jir如有不对的地方,swem将抓住那个行恶的人,一场葬仪/jir便告结束……。


问题是将jir翻译成moot(审议会)很勉强。在这里jir并不是一种仅与moot不同的表征,而是一种包括葬礼、辩论、审议等在内的活动,jir是有事,有物,有人,有具体指涉的实在或世界。可惜博汉南的解释停留在民俗(表征)系统的翻译问题上,没有朝前再迈一步,将这种民俗语言与“Jir-世界”相关联。


类似问题可以向格尔兹的地方知识说发问:“法律”仅仅是“想像真实的一种方式”?有无“本体论”(实在论)意义上的“真”或“差异的本体”,即“地方世界”?


在即将进入21世纪时,格尔兹已经在将其地方知识朝“地方世界”移动。他在2000年版的《地方知识》序言中说:“它(阐释人类学)将多个世界带进我们的视野。”此时的格尔兹甚至已经接近今天所称之人类学的视角论。


    “从哲学上对自然法之性质的重新思考,到取决于视角(perspectival)、取决于观察者(observer dependent),一切的发展都在强化以个案为基础的知识在科学上的地位,“一沙一世界”不再只是泛神论的一句比喻。”


四、进入“地方世界”


不只是对博汉南和格尔兹的文本有疑问,实践中的困惑很早已经发生。


在将近二十年前,我对滇池东岸的小村土地和城市化进行研究时,发现地方话语中的“土地权”与国家法之间有差距。例如小村的村规民约(分别为1992、1995和1996年制定)第一条:“土地是国家的,属集体所有管理使用,农户不允许在承包的土地上取土、建房、挪作他用,违反者后果自负”。2004年版的村规民约第二条也是照抄以前的内容,第一条则是:每个村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


从产权排他性的立场看,一块土地既是“国家的”又“属于集体所有”,这是自相矛盾的表述。但是站在村规民约制定者角度,将“国家”、“集体”和“农户”铺排在一起,形成的一种有关土地权的分类并不自相矛盾。相反,村规民约这样分类是一种融贯的秩序,这是一种将“农户-集体(村)-国家”与土地的关系按照差序构成的秩序。


这种秩序在当时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土地“所有权”的意义处在“农户”及“集体”(村)再及“国家”这样一个差序格局的整体关系之中。第二,“国家”是最终的,同时也是虚化的所有者,或许相当于“天”这样的东西。而对土地的具体所有、管理和使用则属于集体。第三,这里出现“国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禁止农户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取土等。因此将“国家”拉来作为大旗,以便威慑可能越轨的农户。


在后来的城市化征地中,经常会出现用“土地是国家的”说法来说服农民同意征地。村干部(特别是行政村领导)在劝说农民时会说:“(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农民则默认这一说法,一般不会提出土地管理法上的正式说法,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民所有。这是村规民约表述的另一效果。


我以前在《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中对这种土地权分类做过分析。在那里我仍然基于格尔兹式的地方知识论说,将“土地是国家的”视为“想象真实的一种方式”。但在那时,我也意识到“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的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在体现国家神圣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属于国家”的想象。这些都仍然是小村人的集体记忆。”“这种(土地是国家的)信念、信任和公正观形成于长久的历史中,嵌入在地方的土地史和水利史等与社会主义相关的传统中,来自他们与滇池东岸的环境相互缠绕和适应中获得的感知。”


以上文字已经将“土地是国家的”这一述说与地方世界的特定实在,如土地改革、集体化和兴修水利等使土地和产权改变的事件或实践活动相联系。换句话说,这里的土地属于国家,已经超出一种“想象真实的方式”的地方知识论说框架。现在需要明确的仅在于将“土地是国家的”这一述说看作是基于地方世界和当地生活形式的一种土地分类,是从这种地方话视角看见的一个真实世界情景。它可能与国家法的视角下的土地权不符合,但同样是真实的,并不仅是想象的。


与上述土地权的例子相似,苏力的《送法下乡》中有一个“耕牛案”。在那里两造为搭伙(地方语)养的耕牛生下的小牛归属而诉到法院,法官按国家法,其分类表述是“合伙”,因此小牛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共同共有”分配,但是被告坚持这是“搭伙”而不是“合伙”。按照搭伙的规矩,不负责长期饲养和照看牛的搭伙者不能分享小牛。我们的问题是:“搭伙”是地方世界的生活形式还是地方知识?搭伙首先当然是地方知识,“搭伙”不能化约或翻译成国家法的“合伙”。但搭伙更是一个地方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和制度。它是一套具体的谁负责看护牛、如何使用牛等等的现实活动和相应习惯,以及相关社会关系和制度安排。“搭伙”也是一种有清楚指涉(index)的述说。搭伙是与合伙不同的分工以及相应权益类别。这样的案例,使我们超越“地方知识”论说,超越将“法律”视为仅仅是“想像真实的一种方式”的阐释人类学。很显然,在面对这些实践情景,“地方世界”是一个更合适的概念。


从地方知识到地方世界仍然有几个需要说清楚的问题。其一是“地方世界”之说指向“本体论”(实在论)意义上的“真”或“差异的本体”。这里的本体论是指最近二十年人类学中出现的一股转向“实在”,反对表征危机说的思潮。但本体论转向中的大多数论说不关心语言,其原因之一是这些论说试图建立人与物(包括非人的动物和植物)的连续性,试图将心智问题拓展到无语言的物。这种取向之下,将人看作语言动物的传统预设被抛弃。但实际上这些物本体论和“后人类主义(post-humanism)”无法避免语言,或者说只能用语言去设身处地想象无语言的动植物,最后则陷入一些动脑筋急转弯式的段子。简言之,本体论转向需要建立在语言,特别是地方的日常语言基础上,才能克服阐释人类学的“地方知识”论说的问题。


其二,更重要的一点,“地方世界”是与地方语言述说交织在一起的实在,或是从地方话角度“看见”的生活世界。这就使对地方世界的把握必须有日常语言视角才能做到。如以上提到的村规民约关于土地权的表述:“土地是国家的,属集体所有管理使用”。这里的“是国家的”和“属集体所有”是关于同一块土地“所有权”的同义词。按以上分析,“是…”和“属…”在村规民约制定者看来,其间有不同层次使用土地的权责利区分。这种话语表述与土地法的“所有权”之间既存在“语言结构”(linguistic structure)差异,也存在与土地相关的社会关系和习惯差异。例如“国家”是土地所有权延伸到尽头的最终地主,但这个国家不是当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政治实体,也不是在土地权上“集体所有”vs“国家所有”这种二分的一端,而是“农户-集体(村)-国家”……的差序关系相融贯的现实和相应的“规范描述”。但不可否认在当代,地方政府会利用农民土地权的“家-村-国”连续性语用形式,达到按照地方规划项目进行开发的后果。


再如在宗教研究领域,传统宗教人类学基本上是在规范语言或“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层面,或者说在“命名”层面讨论。在这个层面,宗教语言是如台上的话语。如深入宗教的日常生活层面,或者说转入“台下”,从日常语言视角,则会发现语言编织了一个人-神-物混融的地方世界——“家人世界”。


我在最近一次报告 “家人世界”时说:


    从日常语言视角切入宗教生活、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等不仅仅是方法论和技术的实验,应当看到从这里进入的是生活的深层结构,是在探索具有地方公正的生活本质。“家人世界”是台上(on-stage)和台下(off-stage)之间的那个节点或过渡之处。台上的话语可以当作规范的表达,如正式的仪式和标准经文;台下话语则是完全私人的,秘密的,是听不到的。但是两者间隙处则既是公开的又是私人的,这里透露着由私人话语到台上公开话语的过渡,显示出一种夹缝中的真实生活,是包含台上-台下话语在内的整体生活。我们收集的“日常语言”其实正是在这个节点出现的。很显然这里透露出一种夹缝中的“真”。相比之下,当下的民族志纪录片,特别是拍摄仪式或文化遗产的片子,基本上只呈现出“台上”话语。侯麦的电影里人物的喋喋不休也像是处在台上台下之间的状态,因此那些废话不是多余的而是侯麦电影的内在部分。今天的戏剧中会有演员在观众席换装和化妆,也是像呈现台上台下之间的那种转换瞬间的真。


现在可以套用以前基于“地势”话说,定义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的方式,对地方世界和家人世界等做界说:如对“家人世界”为核心概念的人类学本体论下定义,可以将之称为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它在关于“实在” 的看法上与实在论语言哲学一致,但也有一些差别。差异之处在于,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在认可语言之间有翻译可能的“彻底解释”前提下,将不同语言的述说视为他者性的生活形式或“视角”。日常语言视角人类学主张,文化(语言)之间可互相理解/翻译,从而消除反思人类学的“表征危机论”。其强调不同语言述说视角差异,则导向实在/本体相对论。以本文提到的“家人世界”为例,其作为日常语言,虽然与西方社会科学的family之间可被视为同义词,但它是指向一种汉语述说视角下的“实在”,即“家人世界”,而不仅仅是“地方知识”、世界图景(world version)或法律感知(legal sensibility)等等。


在批评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最终仍缺连接个别与一般的具体桥梁时,我们提出需要有将个案的实在性落实到日常语言层面的进路。与地方世界关联的日常语言视角人类学的目标就是试图搭建这样一座桥。


现在可以对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人类学在搭建桥梁方面的可能贡献再做一些讨论。我们先从讨论本文开头提到的一个问题开始,即“扩展个案方法”、“地方知识”和“地方世界”等三个概念如何互补形成当代法律人类学的统合研究进路。


首先,当代法律人类学需要一种具有实在论或现实为基础的进路。这是在该分支学科过去一个世纪的实践和理论双重意义上提出的。从实践来说,法律人类学最初以结构-功能论和此后的过程论为进路,对于政治/法律领域的问题作为“社会事实”或实在的信念坚定不移,这种进路对于认识非西方社会的政治/法律世界是合适的。这种实在论虽然有局限性,尤其在对跨文化语言视角差异方面的自觉不足,但对本世纪以来的人类学本体论转向具有直接影响,并构成人类学的根本性价值。即使到今天承认和认识一个地方及其文化的实在仍然是人类学的核心。正是在此双重意义上,扩展个案方法,特别是经过布洛维再界说过之后,可以成为今天法律人类学新进路的知识源泉之一。


其次,当实证的法律人类学在上个世纪下半叶被解释人类学、厚描说和地方知识论说,以及被更激进的后现代法律人类学冲击的时候,确实暴露出格尔兹所批评的那样一种问题。简言之,法律人类学及其方法论如不考虑社会话语流和表征等对认识生活世界的影响;如仍然以实证的科学实在论为预设,则很难在从文化持有者角度进入异文化,也更谈不上理解这些文化。格尔兹的地方知识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回答了学科实践及当时的理论要求。地方知识论说在不放弃实在论的前提下,采纳语言现象学的成果,使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聚焦在对文化表征和社会话语流的阐释和理解之上。地方知识论说还以坚持对个案自身的概括,克服传统法律人类学试图连接个别/一般,微观/宏观等问题带来的张力。但是地方知识概念及其论说仍然限于将语言当作“中介”或表征的认识论,并止步于文化(语言)之间可翻译性,对于语言视角差异与环境和生活形式等本体差异的关联并无自觉。这使法律人类学在面对当时被日益认识到的“地方差异”时,难以讲清楚地方知识的差异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此外以文化板块为单位的解释人类学也缺乏处理日常语言交往行动与政治/法律规范和意识形态表征之间关联的合适方法和进路。如前述,这也是哈贝马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所受的困扰,他后来的解决方向是采用日常语言基础上的交往理论。但是哈贝马斯和其他从哲学传统来讨论社会科学的哲学家一样,对于跨文化的日常语言交往情境和人类学田野中提出来的语言视角差异与生活世界差异之间的关联并无自觉或实感。哈贝马斯像其他哲学家一样,其论述也基本上不涉跨文化的日常语言情景。


再次,“地方世界”概念是与扩展个案方法和地方知识论说前提一致的法律人类学进路。它采用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作为框架,如前述在关于“实在” 的看法上与实在论语言哲学一致,也与传统本体论人类学(例如功能论、互动论和阐释人类学)的实在论一致。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超越地方知识论之处是在认可不同语言/文化之间可翻译和理解的前提下,将不同语言的述说视为他者性的生活形式或“视角”。其强调不同语言述说视角差异不仅是表征的差异更是实在或本体的差异。


总而言之,基于三种概念各自的知识论背景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一种新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进路是合适的。


结论


本文一开始提出法律人类学的两种常用进路(扩展个案方法和地方知识)虽然有其独自的知识范式背景和学科实践差异,但两者在根本上有相似之处。例如两种进路都以实在论为前提。虽然两种进路在最近几十年面对法律人类学的实践和理论,都显出一些局限。在这两种进路使用的场合,人类学者会自觉到有一种实在的“地方世界”,而不仅仅是世界观差异的地方知识,在召唤研究者去面对。对这种地方世界的把握也需要以语言现象学的态度,去消除个别/一般和微观/宏观等传统社会学问题诱惑。更重要的是在面对日常语言交往行动与规范的政治/法律场域和这种场域处在跨文化/语言或语言视角差异的双重情景下,人类学者应当如何去面对事实。在当代人类学重返本体论的背景下,本文提出以日常语言视角实在论作为“地方世界”概念的支持,并提出它是一种能与扩展个案方法和地方知识互补的进路。



本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4年第2期。为方便推送,注释省略,引注时请参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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