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科新青年 | 代伟:在理论自觉下做法律的经验研究

学术   2024-11-28 11:28   北京  



代伟

在理论自觉下

做法律的经验研究


编者按


近十年来,在法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中,涌现了出一批又一批青年学人。五年前,我们曾经制作过专题推送,介绍80后的“新学人”们(见文末链接)。而今,更多法社科“后浪”进入到学术研究领域。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社会学(法社科)研究领域有四代学人。第一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将法社会学放在学科专业设置中,解决了建制问题。第二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不断拓展研究边界,将法社会学理论拓展到法律的经验、文化(人文)、定量研究。第三代学人主要贡献在于形成了“无形学院”,强化了学科认同和研究自觉,塑造学术传统和知识体系。当下,则是第四代学人的兴起。


为此,公众号特别推出法社科“新青年”人物专访系列。他们的优势在于,在研究中或开拓了新的研究议题,或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甚至更具有反身性思考意识。但新一代学人在学术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也希望大家能以包容的心态共同支持他们成长。

本期推介人物为法社科新青年之一的代伟。

个人介绍


代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曾任《人大法律评论》编辑。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法律与科技、司法制度。在《中国法律评论》《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论文。与侯猛共同主编《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并为侯猛专著《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作序。


自  述


我是一个不太典型的法社科学生。硕士开学没多久,被侯猛老师建议去看空间理论,这使得我在整个兴趣和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偏离了正统的法社会学学习路径。我此后受布迪厄的影响最多,其中最深的并非是场域、惯习等具体概念,而是他对社会学的反思。除了直接地思考研究对象,总需要反过来想想研究者自身所处的世界。

也因此,我博士期间的写作偏重于方法论。大概结果是,包括内外视角等各种二元区分都只是概念中的建构。法学研究者始终是法律实践的局内人,不存在根本上的超然观点。区别只在于,相比于法教义学名为“接受”的内在观点,法社科的内在观点是现象学式的悬置。这并不是怀疑主义,而是存而不论。不过,法学理论也不能被简化为法律实践。我的思路是,将法学视为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在反思。法社科不能仅仅是经验主义地描述现象,在根本上,它需要突破原有的学术偏见,通过经验工作、概念工作和理论工作,为所有人提供新的对社会现象的体认方式、言说方式。不过,法学的追求,不应当仅仅是理论、智识和观念的精进,也应当关切我们身处其中的本体性的存在——社会、共同体、人。因此,模仿杨子潇做“修补匠、爆破手与发明家”的说法,我想接上“社会科学家”:知识分子应当是有机知识分子,他们的研究是对社会实践的清晰表达,但这也正因为他们是社会的局内人才有可能

这同时也意味着,法社科的实质工作是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就我个人而言,想做基于法律的日常生活的经验研究。日常生活构成了行动者、物质、组织、法律、价值等事物交织的背景、整体和意义来源。遗憾的是,博士研究生的四年,我并没有写出完善的经验文章,希望未来继续努力,贡献出具有说服力的经验研究。


代表作

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

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应对科技发展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当前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之一。但目前国内针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较少。这表明,传统法社会学所持有的方法论限制了法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开拓对中国的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需要进行方法论反思。通过追溯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的方法论变迁,以及英语世界已有的科技、社会和法律研究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法社会学研究进路中的社会建构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是影响法社会学提出法律与科技问题的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社会—法律研究的经验,引入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对法社会学加以改造,从而实现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为法学领域的制度建构、价值争论提供事实基础。


关键词:社会建构主义;STS;行动者网络理论;跨学科研究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科学技术研究的方法论变迁

(一)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兴起

(三)科学技术研究对法律的关切

三、英语世界的科技、社会与法律研究

(一)部门法视野下的科技、社会和法律研究

(二)STS视角下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四、法社会学为何难以研究法律与科技

(一)英语世界社会—法律研究对STS理论的引入

(二)中国法社会学的社会建构主义及其局限

(三)中国法社会学的制度中心主义及其局限

四)以行动者网络理论改造两个主义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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