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业丨事实与情感:从法律意识角度思考动物法的制定何以可能

学术   社会   2024-09-30 12:01   云南  



编者按


本科生优秀作业是公众号所设置的一个固定栏目,过去曾推送过九篇期末论文。在202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课程《法律和社会科学(初阶)》再次开设。在课程结课的期末论文中,我们发现了数篇选题有意思且文笔较好的文章。


作为大二的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意识,掌握了适当的研究方法。学术道路漫长,愿诸位读者能以包容的心态阅读,或许能从中获得启发,又或许能提出有益的建议,鼓励他们继续前行。



事实与情感:从法律意识角度思考动物法的制定何以可能





刘恒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 要目前我国动物法的基础理论相对薄弱,开展经验研究有助于从实然层面揭示动物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情感社会学视野下,媒介在动物保护领域唤醒了“情感在场”的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媒介与社会文化的共同影响下,人们的社会情绪逐步演变为更稳定的社会情感与社会意识,进而作用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勃兴促使人们反思动物保护问题,普通民众和立法者分别从事实和规范层面出发,均能够得出“动物是有感生灵,禁止虐待动物”的结论。抛却人物二分的视角,在经验研究之下,动物法研究呈现出事实与规范的统一性。

关键词:动物法;情感;媒介;事实;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屡屡冲上新闻热搜,暴露在舆论场的聚光灯下,受到人们的热议, 其中相当一部分民众呼吁建立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虐待动物的人套上“紧箍咒”。
动物法(animal law)是指有关除人类之外的动物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规定,包括立法和判例两类。动物法在内容上可以包含动物保育(animal conservation)、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和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三方面。动物保育论将动物视为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出于保护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保护动物。动物福利论承认动物的“内在价值”,强调人类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支持在利用动物中最大限度减少其痛苦。动物权利论则认为动物与人类有同等的道德地位,试图争取动物的该当法律权利。近年来,法学界对于动物法与动物地位的探讨虽有中断但总体连贯,然而,其中讨论大多聚焦于法学与伦理学视阈,讨论“应然”层面上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与立法技术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议题就在于如何在民法或环境法视角下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与性质。这种应然指向的法律研究方法固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立法的审慎性、全局性和前瞻性,但对于社会当中复杂的矛盾可能有所忽略。由于目前动物法的基本理论相对薄弱,许多基础概念仍有待商榷,故传统上“法理演绎+法条阐释”的研究方法就容易使动物法研究转入道德理性指向的道路上,然而,伦理学中涉及动物保护的道德指向极具多元性, 环境法究竟以何者作为核心价值目前尚无且在相当一段长时间内恐难有定论,这种价值选择的多元性与概念体系的朦胧性就导致动物法研究在诸多现实问题面前显得有些心余力绌,事实上,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散落有尊重动物福利的条款, 但迄今为止仍未制定一般意义上保护范围全面的《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
正如常纪文教授所言:“一个虐待动物的道德沦丧事件发生后,新闻报道了,道德也谴责了,但是类似的事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说明,仅凭道德说教的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阻却作用!” 笔者认为,在动物法领域开展法律的经验研究是有益的,从经验事实中归纳总结动物法的独特范畴和内在规律有助于从实然层面揭示动物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探索人们对动物地位与角色的看法以及不同种类动物(比如野生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等)面临的实际法律问题,进一步分析社会已有的文化资源、意识资源以及理论资源对动物法的支持度,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动物法放置于社会之中,从社会关系与社会观念中明晰动物法制定过程中的助益力量与阻碍因素。同时,诚如英国哲学家温奇所言,对社会的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在方法论上,法律的经验研究强调整体论,即将所研究的具体法律问题与经济、社会、文化等相关因素勾连起来, 这也有助于弥补目前动物法学领域中的法理不足。
本文将遵循法律的经验研究范式,在国内外相关调查研究与权威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情感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兼采文献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方式,聚焦20份半结构式深度访谈文本背后蕴含的社会观念与价值,试图论证如下观点:媒介可以通过情感传递的方式正向影响人们对动物的社会情感,进而推动形成“动物是有感生灵”的社会意识,促使人们在动物保护领域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意识,并作用于具有更普遍意义上的动物法出台和动物法体系的构建。但是,尽管“有感生灵”是相对主流的逻辑,但对该逻辑也存在不同声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声音也可能会形成新的方向。
以上介绍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和基本方法,后文将详细展开。本文第二部分将结合现有文献与访谈文本考察“有感生灵”的观念如何从受访者的言语中表现出来,第三部分则集中探讨这种观念形成的机理以及社会科学视角下动物法领域事实与规范相协调的事实。最后是简要的反思与展望。


二、有感生灵逻辑下动物事实与法律地位的实证研究

(一)相关资料收集

近年来我国为动物保护立法做出了一些宝贵的尝试,比如在新冠疫情后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在2020年4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目录》), 其中基于文明进步和公众期盼等理由,不再把狗作为畜禽,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截止目前,全球至少已有109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体现动物福利的立法(其中包含动物福利法、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法及各自民法典或刑法典中相关条款等),其中更有8个国家将保护动物的责任纳入宪法条文中(见下表1)。对此,有部分国内外学者称我国俨然成为了“最大的例外”。 


表1 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动物的国家 



在其他国家涉及动物福利的法律规范中,对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确定大致有四类:动物非物模式、有感生灵模式、特殊客体模式(又称全动物模式)、有限主体模式,以上四类中动物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渐次上升。动物非物模式赋予一切动物非物的地位,通常认为脊椎动物比较高级,因此不能把它们算作物。其他动物则可仍然维持其原来的地位。有感生灵模式认为动物有感受苦乐的能力,其自身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全动物模式主张动物是民事权利的特殊客体,要求所有人仁慈地对待动物。有限主体模式是在承认动物是有感生灵的基础上,对部分动物采用户口和护照制度来外化其主体性。在以上四类中,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动物是能够感知、反应、有快乐感和痛苦感的生命,亦即“有感生灵”(Sentient beings)。 
我国也曾尝试在法律中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出台前,法学界有三部民法典草案,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的团队都将动物单独罗列,暗示了动物非物的立场,徐国栋教授团队则尝试在序编(总则)和分编中采用有限主体说,承认动物享有一定的权利,然而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采纳上述三种草案的意见。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各类法律都对动物分级分类保护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总纲性的一般规定,现有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动物法体系,且偏向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伤害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物,法律的约束功能相对较弱,只能更多依赖舆论和道德进行限制和谴责。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orld Animal Protection)在2020年制定的最新一期动物保护指数(Animal Protection Index,API)显示,中国在50个国家中排名相对靠后,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有适用于养殖业动物的法律、有适用于伴侣动物的法律等方面更是任重道远。 
通过整理以上资料得知,目前我国在动物保护领域的立法准备以及所立之法难以满足国际社会的显性标准与国内社会的潜在需求,动物不受虐待的可能性与获取福利的及时性长期难以得到改善,动物“福利鸿沟”的矛盾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访谈情况概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2024年1月至2月以及7月在北京和洛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半结构式地访谈了20位不同年龄段的男性(11位)和女性(9位)。
笔者与每位受访者的沟通交谈时间大体维持在1-2小时之间,具体方法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区别于传统的确定框架式访谈,在提问和回答两个层面赋予受访者更多的表达空间,拥有较高的自由度。此外,为增加访谈深度,访谈大纲设置了五个基本方向:(1)受访者基本信息与养宠情况;(2)受访者在日常生活中与宠物(养宠者)/动物(非养宠者)的接触与联系;(3)受访者对近期有关虐猫虐狗热点话题的看法;(4)受访者个人对动物的角色定位;(5)受访者对动物立法的需求以及未来立法趋势的预测。
由于样本数量相对有限,故笔者并不打算按照不同标准来划分受访者的种类,研究不同种类的人群对动物法律问题的看法,不过仍需注意本研究的如下样本特征:(1)受访者性别基本均衡;(2)受访者年龄位于18-50岁;(3)受访者来自全国10个城市,有8种不同职业;(4)受访者总体囊括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5)受访者中养宠物者(14位)较不养宠物者(6位)更多。上述样本特征主要是由受访者的可接触性和表达欲望决定的。
上述样本特征对于本研究的影响是显在明确的,样本的相对多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消解样本量不足导致的代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不同性别、年龄、地域、阶级共同构成了一幅“微型社会”的图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上述20份访谈文本勾勒出当今社会中人们对动物的情感与观念。另外,第五项特征影响了本文的行文思路,养宠物者因情之所系,更侧重于讨论日常生活中与宠物的相处等话题,对于社会涉及虐待宠物的事件也更加关注;而不养宠物者往往在日常生活中与动物的关系相对疏远,更倾向于从客观角度分析个人和社会对动物保护的情感与心理。
下附受访者基本信息的表格2(略去姓名、收入等隐私信息,仅包含年龄、职业、地域、养宠与否等必要信息),以备下文直接引用之需。


表2 受访者基本信息



(三)实证研究结果与疑问
1.研究结果
鉴于立法时多方意见不一,我国现行动物法律体系对动物主要从“资源”的角度予以界定,而在《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则将其视为潜在的侵权主体或称潜在危险源来看待。但是在大部分受访者看来,这种价值定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例如案例5中的L先生就表示,尽管他个人并不能接受猫狗等有毛的家宠,也并没有养宠物的打算,但仅从理性的角度看待,他认为动物除了“资源”以外更是“生命”,“每一个动物都是鲜活的生命,虽然我和动物并没有亲密接触,但每逢到邻居家做客,我也会感受到它们的热情和活力”。而对于养宠的受访者来说,他们不仅认为动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甚至会认为动物有感情。比如,案例1的Y女士认为,当初买来宠物的初衷是为了消解自身的学习压力,家中长辈更多是迁就她才买来了这只宠物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家都逐渐爱上了这只猫。在日常与猫猫眼神互动或娱乐的时候,Y女士还能明显感受到它的快乐、疑惑与沮丧等情绪,“它真的很聪明,就像一个人一样”。总之,20位受访者在谈及动物时都至少认可动物具有感知能力,是独立的、值得被保护的生命。
而当面对社会舆情热点中涉及到虐待动物的事件时,受访者均体会到不适、难过或者愤怒等情绪,加剧了对涉事动物乃至动物群体的同情。笔者主要询问的事件有二,即昆明动物园猴子虐猫事件(针对1-2月受访者)以及东南大学虐猫考生事件(针对7月受访者)。对于上述两个热点事件,绝大多数受访者都了解较为详细且观看过有关推送或视频,他们大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动物较为强烈的同情,比如对于猴子虐猫事件,案例13中的W女士就认为,“我感觉这个事情主要是人祸导致的。猴子虽然是霸凌者和施暴者,但是我恨不起猴子,因为猴子也是被圈养的,它和猫猫都是受害者。”而针对东南大学虐猫考生事件,案例16的R先生与案例19的D先生虽然均未养宠,但异口同声地指出,虐猫考生的最大问题不是不懂舆论,而是要懂得敬畏生命,尽管不同的人对动物保护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但不能伤害无辜的动物至少是我的底线。
最后,当被问及当今法律对于动物的保护力度,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尚不足够,其中案例3的 S女士根据其法学专业的知识提出了一些想法,她认为,尽管现如今的《民法典》和《刑法》对于类似虐待动物的行为有可以援引的规定,一般轻者会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重者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总的来说,相比于畜禽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等均制定了专门法律,我国没有法律能够将猫狗这类伴侣动物 囊括其中,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一旦伴侣动物的保护或管理出现问题,现行法律的适用往往有隔靴搔痒之嫌。此外,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还可能隐含更重要的社会隐患。案例2的C先生就表示,“根据我的了解,网传虐待动物的那些人要么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要么存在对他人或社会的不满情绪,这种情绪一旦从动物蔓延到人的身上,后果不堪设想。况且被报道的虐待行为只是冰山一角,若非人的参与,大部分动物无法像人一样求救,在施暴者面前,它们只能是沉默的受害者”。事实上,这种推测并非空穴来风。根据美国人道主义协会的数据,有71%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说,施虐者还以宠物为目标。一项针对虐待儿童家庭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88% 虐待儿童的家庭同时也而虐待了家里的宠物。而美国爱护动物协会也曾经做过一次统计和计算,数据显示:几乎每60秒就有一只动物在遭受虐待。 
如上所述,现有零散的动物法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满足人们对动物保护的实际需求,尽管部分受访者(如案例1中的Y女士)表示在当地尤其是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大家对于动物比如流浪猫狗的态度总体较发达地市有差距,但是总的来说,受到近年来新闻媒体高频报道相关事件等因素影响,动物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大多数人们开始慢慢认可动物是有感生灵这一事实与价值判断。在本研究中,不论是否养宠以及日常与动物的关系是否密切,20位受访者都认为,就其自身和身边的亲人朋友而言,对于动物是有感生灵这一论断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这一结果,用案例11中C女士的话说是“情理之中”的。而现有法律尚未确认动物类似的地位,这导致了在动物保护方面供给端与需求端的不平衡状况。
2.疑问
经过上述的访谈呈现,笔者初步总结认为在动物保护领域,受访者呈现出一种不同于近代社会法律秩序中“人物二分”的法律意识,这种全新的法律意识可以用“既统一又多元”来形容,一方面他们均认可动物是有感生灵,这是他们统一的底层逻辑,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现有的动物法难以充分保障动物的权益,可以尝试在“有感生灵”的逻辑基础上构建全新的动物法体系,将动物作为区别于人、物的特殊对象看待;而另一方面由于和动物的联系各有亲疏,他们基于自身情感对于不同的动物拥有不同程度的情感,这也促使养宠者对于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等领域有更强的立法意愿。
说到这里,笔者不禁要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存在的决定影响,一般来讲,人们的法律意识归根到底来自实践。当社会生活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就会形成新的需求,这些新需求要求制定新的法律使之符合新的法律意识,不断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那么在动物法领域,上述法律意识是如何一步步形塑而成的呢?进一步,法律意识往往同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社会意识相互联系、渗透和制约, 那么在动物法领域,社会中的其他因子又是如何作用于法律意识的呢?第二,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稳定性,在上述访谈文本的背后是否能够探索出一条内隐于中但清晰稳定的逻辑理路,从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整合现有的法律意识,研究法律意识层面上动物法制定的现实可能?下文将尝试解读上述问题。

三、事实在场与情感在场:动物法制定的现实可能

在法律意识的研究中,延伸性与情境性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人类学研究的通行做法。这些研究往往重视从在地经验和在地信念中理解社会法律意识。不过,在当今的时代,我们可以看到重构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剖析社会不再仅仅只有地域这一种维度,互联网形塑的社群同样构成研究的单位。同时,在影响社会意识的因子方面,除了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因素外,互联网时代中媒介同样对社会意识产生着不可忽略的影响。而在动物保护领域,笔者认为,受到媒介传递的情感符号的影响,如今的社会被区分为情感价值内部相似、外部迥异的若干社群,这些社群秉承着共同的底线——不能虐待动物,但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需求。在媒介与社会文化的共同影响下,这些社群之间的共同情感价值将演化为更为稳定的社会意识,进而作用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时,在法律意识的背后,动物法领域也蕴含着事实与规范、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盖然性,这一发现或许可为未来动物保护立法提供灵感和思考。

(一)社会情感转向背后的媒介动因

 近年来,情感已然成为社会学中一个相对新颖的话题。在相当一段长时间,由于社会中工具理性的扩张和对情感存在先入为主的误解,情感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位。近30年来,社会学家分别从情感的社会根源、情感的社会化以及情感的社会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大大推动了情感社会学理论的完善,情感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柯林斯的互动仪式链理论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成果,这一理论指出,宏观的社会结构是由个人间的微观际遇产生并支持的。柯林斯认为“社会”不是一个抽象的系统单位,而是通过仪式参与和仪式性符号能彼此感觉到团结的人的集合。在成功的互动仪式中,通过共同的关注焦点与共享的情绪建立起高度的情感协调,其结果是产生成员之间的团结感。共享的情绪最初是短暂的,但是通过互动仪式将其转化为长期的“情感能量”(emotional energy)。高度的情感能量是一种对社会互动充满自信、积极与渴望的感觉,人们可以从互动参与中感受到共同的成员身份。同时,高度的情感能量还会产生利他行为,并且通过高度关注集体的象征性符号而产生保卫与尊敬集体的意识。所以,科林斯认为正是互动仪式中的情感能量将人们聚合在了一起,导致了社会团结。而在如今的时代,由于网络的日渐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交际方式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具体而言,线上人际交往的占比越来越高,陌生人之间的集合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如何在一群陌生人中积累情感能量,形成情感共识呢?媒介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笔者的统计,在20位受访者中,有16位在访谈过程中主动且明确指出媒介对如今社会关注动物保护议题的重要推手作用,其中更有3位受访者亲自参与转发、宣传等类似活动,作为传播的主体参与情感传递的过程。事实上,很多人并非没有动物保护的意识,也并非不赞成爱护动物的行为,更不会支持虐待动物的行为,只是在网络欠发达的年代,很多人对于身边发生的虐待猫狗的现状知之甚少,仅以本研究为例,有3/4的受访者在10年前从未接触也鲜少听说过类似的事件,自然难以共情,对此有所了解的受访者也大多是通过口耳相传或亲眼见证的方式保持“事实在场”,他们大多承认,如果不是作为当事人,也往往是把这些事情视作茶余饭后的谈资,较难产生同情或愤怒之感。
在近几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有关动物保护或虐待动物的事件通过舆情热点的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人们对于动物的情感乃至态度悄然发生着变化。笔者综合网络检索以及访谈文稿,绘制出下图1用来解读媒介如何形成情感符号,让越来越多的人保持“情感在场”,关注甚至跟踪动物保护的现状,同时逐步影响着社会意识以及法律意识。

图1 情感社会学视野下媒介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路径



首先,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大多诉诸社交媒体进行曝光以求帮助,在这一过程中,受到资本、技术以及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网络媒体会将热度较高的事件从后台推向前台,第一批网民被卷入舆情的风暴眼中开始关注这一事件,在这一过程中,网民的关注度大多是大数据筛查的结果,这种关注是被动的。同时,在舆情爆发的初期,由于事件的过程因由尚未完全披露,不明原委的网民在文字、图片或视频的感官冲击下生理性地对涉事动物产生共情,这种情感并非传统社会语境下语言学或文化意义上的情感,而是“媒介化情感”(或称“媒介化共情”)。在数字化语境下,媒介议程设置改变了传统社会中互动的仪式,共情的逻辑也受到媒介逻辑的影响变得更加迅猛而短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猛烈而极化的社会情绪。
然而情感的扩散远未结束,正如涂尔干所说,“私人情感不会直接成为社会的情感,除非在某种自成一类的力量的作用下,通过联合中发展起来的结合”。媒介恰恰是这一种力量。媒介对人们互动仪式的重塑使人们在数字化生存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情感状态和体验方式,人们开始跳脱以往人际交往中对身份和阶层的关注,而在信念或价值层面主动找寻类似的他者,在这一过程中,相似的情绪之间因为拥有共同的情感符号而极易相互传染,情绪在群际交往之中被不断强化从而聚集成情感能量。以笔者询问的两个社会热点事件为例,面对这两起虐待动物的事件,不论是受访者还是广大网民,在激烈的社会情绪驱使下凝结起来了更多的同情或愤怒,俨然在团结的景象中营造出了“情感共同体”。在这一过程中,公众的情感被唤醒,这种情感相比于情绪更加稳定统一,需要注意,情感唤醒也是“微观水平上改变中观和宏观社会结构最有力量的基质”。 
随着事件逐渐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原来一拥而上的剧烈情绪慢慢退去,而逐渐积淀固化的社会情感开始反作用于社会情绪与社会意识,诚如康德所言,“理性自身也具有需要、欲求甚至情感,而情感具有主动性,亦能触发道德行为进而影响人们对世界的经验”。社会中共享的情绪开始作为一种“理性的情感”反思自身,而正是在反思的过程中,人们开始思考:为何屡次出现这类问题但始终难以消弭?其症结究竟何在?问到这里,有相当一部分人意识到,以往通过道德规范、劝服说教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只有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承认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避免此类悲剧重演,尽管这种期待具有一种朴素的情感维度的奖惩关系,但至少激发了更多的人们将目前动物的处境同法律相联系,法律意识也从人们的内心深处被“理性的情感”唤醒。尽管不同社群的人们对于动物的态度存在一些差异,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即全社会最低层面的价值观念是统一的——动物非物,动物不能被虐待,而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总之,在媒介的影响下,人们在一次次涉及动物保护的舆情热点中历经社会情绪、社会情感与社会意识三个阶段,逐渐认识到法律在动物保护工作中的兜底作用、价值宣示作用以及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中的正义性,同时,通过配置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划清此行为与彼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观实际的需求,做到利益的合理分配和价值的正确取舍。
总而言之,在媒介的影响下,人们无需“事实在场”,仅凭网络媒介便可知晓事件的来龙去脉,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或被动或主动地演化为情感主体,用“情感在场”的方式见证和参与“社会情绪-社会情感-社会意识”的演变历程,在情感的驱动下,人们对动物保护问题的关注和反思远超以往,爱护动物的社会情感也在反思与理性中凝结成禁止虐待动物的社会意识,并唤醒了人们埋藏在心底的法律意识,即通过赋予动物法律地位,设置明确惩罚机制的方式改善动物的生存现状。                                                               
(二)法律意识的背后:事实与规范的统一
接续上文所述,法律意识的勃兴促使人们反思动物保护、动物管理以及人与动物关系的问题,在反思之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们对于动物保护问题有着共同的底层逻辑,这一逻辑与法学界“有感生灵”模式极为相似。笔者不禁要问:这究竟是必然现象还是偶然现象?欲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阐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在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事实与规范相分离的态度,这种态度的背后实质上对应着一种基于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关于自然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有疆界、实然与应然可以截然分开或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预设。传统经验主义法理学的典型代表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正是致力于“将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然而,在动物保护领域,人们产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质,参与讨论的广大群众大多并非法学专业出身,但是其中的大多数人同样能够理解动物法的作用,支持动物法的效力,赞成动物法的创制。就以动物的角色定位为例,在2011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当时组织编写草案的立法者在现行法律的不周延性与不系统性、经济增长的需要、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要求、精神文明的建设、环境保护的需求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等七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之下,在“有感生灵”的逻辑下得出应当使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或伤害,鼓励人道地对待动物。而在当今时代,人们基于朴素的社会情感与价值判断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宝贵的巧合。而之所以出现这一巧合,与动物法本身的特征密不可分。相比于规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人与动物关系的动物法客观上减少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区隔,传统人物二分体系下根据特定法律系统的规则和经验形成的“法律事实”很难适用于动物法领域,相比而言,对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不加区分的方式在动物法领域显得更加合情合理,当我们面对无法言语、难以自主伸张正义的动物时,我们要么会站在自身的角度,用家长式的视角审视动物的角色,要么试图站在动物的视角,尝试带入动物的立场反视人与动物的关系,无论如何,我们都尽力拟制出动物的独特身份,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动物保护、动物管理、防止虐待动物等若干问题,不难发现,我们自立法之始就注定了动物法难以秉持“价值无涉”的绝对中立。尽管“法人”等法律概念也是通过拟制所得,但动物与前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与人类在科学意义上存在区分,即通过现有的科学研究,我们无法与动物在完全“平等”的角度中协调利益,达致实质的公平。那么,当我们从纯粹法学的视角中难以得出想要的结论,我们是否还有其他进路?在这里,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忘记法律的“经验性”,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从来不是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相反,其必然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当按照法教义学的思路从内部视角研究法律,从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出发来研究如何立法的过程中遭遇瓶颈,我们不妨从外部视角汲取养分,找寻足以支撑立法的理据。而对于动物法而言,在媒介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具备反思、理性和批判精神,由社会情感演化而来的法律意识可以为动物法的创制提供全新的视角,当人们在情感的驱动下逐步形成的社会意识中凝练着道德逻辑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便足以构成动物法所需的正当基础,达到事实与规范、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一言以蔽之,打破所谓“法”与“情理”这一僵局需要从认识论角度破除传统经验主义教条的束缚,兼顾法律原因和社会意识中蕴含的社会情感,这一尝试可以从动物法领域徐徐展开。


四、结语


话犹未尽,还想再说一点。引发写作本文的不仅是“有感生灵”的理论,与本文内容更有精神联系的是笔者在访谈中发现的两份有意思的对比。其一,笔者曾在访谈中询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否了解或听说过2009年到2011年我国先后就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进行过立法征求意见的活动?”对此,所有受访者均予以否认,其中固然有部分受访者年纪上小之因素,不过也足以说明这一话题在当时的社会并未掀起足够大的波澜,而当问及昆明动物园猴子虐猫与东南大学虐猫考生事件时,所有受访者一致表示听说过。不过,后一组对比更有意思。在2009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制定之前,主持本项目的常纪文教授组织团队在新浪网和搜狐网上进行民意调查,同年6月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超过 80% 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超过 75% 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80% 的立法赞成率是很罕见的,这恰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心声。而根据笔者对20位受访者的询问,受访者在2011年至今对动物本身的看法并无显著的改变,如此不难得出在20年间的时间里,动物保护法的立法民意基础始终相当坚固。既然民意基础始终牢固,那么其中问题出在哪儿了呢?根据上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媒介在其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20年前的网络媒体影响力与当今多渠道融媒体的影响力不可同日而语,其对受众情感乃至社会意识的影响力更是难以相比。
在传统社会,法律意识基本是从自发转向自觉的演进过程,但是在本次研究中笔者发现:在动物法领域,人们的法律意识更有可能是从非自发转向自发再到自觉的阶段。在多渠道媒体的影响下,众多曾经难以被人们察知的虐待猫狗事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相当大量的人们从被动到主动地一批批进入舆论场,这些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有利于相应法律意识的形成。当人们对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关注从边缘日益走向前台,在社会情感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由感性到理性地唤醒心底的声音,主张保护动物,防止动物受到虐待。职是之故,在现代社会法律意识研究之中,我们不妨在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之外,探索其他足以影响法律文化的全新时代因素,本文所举的媒介不是一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可以将其当作一个通过量化研究进行验证的假设,另外,基于动物法对这种媒介影响下的法律意识的分析和阐释也可能在宏观社会生活中“建构”出类似的社会存在。这也是本研究的初衷所在。
然而,不同的声音持续存在,即使在主流的社会意识中也不难找到抵牾之处,不过,情感在场的社会大众仍然在积极保护动物。即使有很多障碍,他们依然在努力地寻求解决方案。不论对于他们,还是对于立法者来说,在价值层面难以避免的先入为主虽然带来了障碍,但同时也预示着另外的可能性。道路仍在延伸,一切都尚未决定。最后,笔者谨以此文尝试给出访谈后的浅见与疑惑,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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